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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15”,这些你知道么?
4月15日
国家秘密究竟是什么?应该怎样守护?如何发现和防止关于国家安全的信息泄露呢?让《保密法》来告诉你!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保密法》第十条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1.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 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 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 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 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 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 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2. 不非法获取、持有、买卖秘密文件、资料;
3. 不私自抄录、复印、翻拍秘密文件、资料;
4. 不在互联网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言论、图片及视频音频信息;
5. 不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发布或转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6. 不用手机谈论国家秘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
7. 不扫描来路不明的二维码,不连接免费或没有加密防范的Wi-Fi网络;
8. 不私自引带境外人员进入涉密场所;
9. 不在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进行非法测绘或拍摄。
增强保密意识,筑牢安全防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让我们一起努力!
来源:国家保密局、北京市委国安办、北京普法、中国警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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