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专题】税官警示︱小票换发票 发票变罚单
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四
税官警示︱小票换发票 发票变罚单
文/段文涛
岁末年初,既是企业年终奖发放的高峰期,也是关账期,每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也要开始了,发票——又到洛阳纸贵时。
“你好,请问你的小票能给我吗?”“兄弟,你的小票还要吗?”
新华社记者曾经采写的一则报道再现了某地商场、超市门前的“盛景”,这些“索票族”云集在商场、超市门前,看到手上拎东西较多的人就会主动凑上去索要,一旦要不到免费的小票,就会马上开价收购,价格一般在购物小票面值的1%左右。这些看似已无价值的购物小票,为何成了“索票族”追逐的猎物呢?
通过记者的调查,给出了答案——牟利。他们索要或收购了这些购物小票后,会定期卖给专收购物小票的职业票贩子。票贩子再加价倒卖给终端买家,当然,如果购买的小票多,或是老顾客,价格还可以打折优惠。
虽然记者上述报道的只是某地的情况,但这种场景却是全国各地大型商场、超市门前的缩影,尤以岁末年初、节假日为甚。
那么,究竟谁是购买这些购物小票的最终买家呢?不言而喻,这些购物小票的最终买家主要是一些企事业单位和需以发票领取奖金福利的单位员工,以及少数用以套取资金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在购买了这些小票后,再去商场、超市换开成发票。这些看似无用的购物小票一旦换开成发票,就实现了它的华丽转身,顿时身价百倍。
单位(员工)用买来购物小票开成发票(现在已发展到直接购买或索要超市开具给零星顾客的一些项目可报账的发票),一是用来虚增费用,或列支一些不便入账的费用;二是以费用名义列支,冲销因种种原因不便于在账面体现的高额工资或超过法定扣除限额的福利费用。其目的都是为了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另有一些单位以“合理避税”为名,要求员工以发票报销的形式,来兑换一部分工资、福利费,特别是高额的年终奖。单位员工除了将自己平时购物、亲朋戚友购物的发票收集以外,不够的就只好找票贩子购买小票,再去按“要求”换开成发票,拿到单位报账领取工资、福利或奖金,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至于少数用以套取资金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就显得更“划算”了,以票面百分之几的代价购买购物小票换开成发票后,瞬间就牟取了全额的非法所得。
由于以购物小票换开来的发票都是正规的发票,可以“办公用品”等名义堂而皇之的入账,看似远比以假发票入账的风险要小,自以为被税务等执法部门查处的几率也小,所以这些买家才会对此趋之若鹜。
果真如此吗?现实的答案是否定的!
以买来的购物小票换开发票入账,不论是无中生有虚增费用,还是移花接木假报费用,都是看似很得利,实际很受伤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在税务检查中,这类商场、超市开具的购物发票,不管品名是办公用品还是其他货物,都是税务人员首先进行检查的重点。一旦企业无法提供这些物品的去向,以及此项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证明,这些发票将被直接判定为虚假发票。除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还将视查证的情况和情节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采取虚增费用、多列支出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手段,少缴税款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追缴少缴的税款后,还将处以50%~5倍的罚款;对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为亏损,尚未造成当期少缴税款后果的,也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行为,即虚开发票的行为。依照第三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对累计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累计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将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取得以上述手法虚开的发票,数量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累计超过40万元的,将以涉嫌虚开发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个人犯虚开发票罪的,可处管制、拘役,2年以下或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对个人犯罪处以刑罚的规定量刑处罚。
对于以虚开的发票实施贪污、职务侵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视情节和后果,由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至此,作为一名资深税务稽查人员,既温馨又严厉的提示:当小票换开发票牟利的浮华褪尽之后,换来的可能就是税局的罚单,甚至是警局的传唤证,面临的是巨大的涉税违法犯罪风险,利益成浮云,悲怆变现实,亲,你认为这样做值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