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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附件:第一批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按10位商品编号)2022年1月5日
附件:附件:第一批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按10位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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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
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税管函〔2022〕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1〕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部分税目进行调整。现就“十四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税收政策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公布调整后〈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农办外〔2022〕1号,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二、将《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21〕148号)第三条第二款中“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调整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
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21〕148号
一、“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不限定享惠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以下简称《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制定印发。 二、对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进口单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主管海关对照《商品清单》对进口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关税;不符合规定的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进口种子种源(简称:种子种源,代码:811);对应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三、2022年版《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商品清单》中税则号列将相应调整,由农业部牵头另行公布。 对于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报进口《商品清单》所列商品的,进口单位无需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应按规定直接向申报地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申报手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关税;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根据《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税管函〔2022〕6号)调整。调整前为: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栏填写“种子种源”(代码:811)】
四、对于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后30日内申报进口属于《商品清单》范围的种子种源,已征的应免进口环节增值税依进口单位申请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后,于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日后6个月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五、对于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商品清单》印发之后10个工作日内申报进口,已凭税款担保进口的种子种源,进口单位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取得《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后,向申报地海关办理征免税及担保核销手续。 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种子种源办结进口放行手续后,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各海关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关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