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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者辞职当天即要求离职,用人单位可否拒绝?

广州人社 2022-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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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公司一名技术人员因个人发展原因于近日提出辞职,由于其辞职前已经在异地购房并安排家人过去生活,辞职后就向公司提出能否当日离职。


公司法务部门认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只能等30天之后才解除,所以不同意让该员工当日离职。那么,该公司可以要求该员工等待30天后才离开吗?





案例分析

为了保障人力资源的充分流动,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无理由辞职权,即劳动者在满足程序性时间要求和书面化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但其中,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辞职应提前30天提出,是对劳动者辞职行为的规范化要求,目的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同时,平衡好人力资源自由流动与用人单位稳定用工的关系。因此,如果劳动者不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就违反了法定辞职义务。而用人单位是否要利用30天的“缓冲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如果该劳动者已经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办理完毕交接手续,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情况决定是否缩短或者放弃30天的“缓冲期”。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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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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