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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辱母杀人案”的正确姿势 | 热点观察

2017-03-26 桂公梓 康浩U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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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忽然之间,社交网络就被一起司法案件刷屏了。


虽然多年以来,我们这些司法民工一直希望司法能够得到更多公众的关注,法律能够得到更大范围的普及,但经验往往告诉我们,像这样一个案件突然爆炸性地成为公共讨论的话题,对司法来说,通常并不是什么好事。


我看到了无数的网文,它们的模式高度统一:用80%的篇幅大段复制粘贴《南方周末》报道中的案件事实部分,然后用20%的篇幅发出“正义而愤怒的质问”。这些质问大抵不外乎:“法律到底是保护人民还是保护黑社会?”“如果被侮辱的是法官的妈妈?”“公民该如何对抗邪恶的法律?”当然还少不了义愤填膺的呐喊:“杀辱母者无罪!”“操他妈的法律!”


哎,对不起,你刚刚侮辱了法律的母亲,法律可不可以捅你一刀?


我都有点同情聊城中院了。如今这世道,“突然火了”大概可以算得上是法院最恐惧的事情了。


2.


由于对媒体描述的不信任,看了一整晚的刷屏,我都没有发表意见。今天终于看到了聊城中院的一审判决书,在认定事实部分,客观地说,《南方周末》的报道带有一定倾向性和煽动性,但好在还不算特别离谱。那么,我们终于可以在“以事实为根据”的基础上,心平气和地来探讨一下如何“以法律为准绳”了。


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于欢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二是无期徒刑的量刑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个问题,考虑到可能有些人讨论了一整天还并不知道什么叫做“正当防卫”(目测这样的吃瓜群众还不在少数),先贴法条: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一款是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第三款关于无过当防卫。


对照本案事实,我个人觉得:第一,在案发之前,催债者对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不法侵害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于欢在母子被极端羞辱、且寄托于公权力救济的希望落空后的情况下做困兽之斗,以期打破不法侵害的持续状态,于法于情于理,应当认定属于正当防卫。第二,受害者的种种羞辱行为虽然十分可恶且令人发指,但毕竟限于非法拘禁、侮辱、强制猥亵等罪名之内,不属于可以进行无过当防卫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以于欢造成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


在这个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而没有认定防卫过当,是值得商榷的。但考虑到正当防卫的适用在国内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把握甚严、慎之又慎的,本案没有认定正当防卫,我也完全可以理解。(你问为什么要把握甚严?举个例子,流氓甲先动手迫害流氓乙,乙反击把甲捅死了,法院判正当防卫,无罪释放,你骂不骂?“流氓斗殴杀人判无罪!”你大抵是要骂的。再比如本案,假设于欢也是黑社会分子,平时也这样欺负别人的母亲,你们是不是要大呼“报应不爽”?你们啊,TOO YOUNG,关心的并不是法律条文的适用,TOO SIMPLE,习惯让情感凌驾于规则之上,SOMETIMES NAIVE)


而且,大家的注意力并不集中在防卫过当的认定上,很多人根本不想知道什么叫防卫过当,也不在乎定性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大家被戳中痛点的,在于无期徒刑的量刑上。


3.


那就来看第二个问题,也就是量刑问题。本案中,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的量刑格是: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要觉得不耐烦,讨论案件的正确方法,就是要把目光在事实和法条之间来回巡睃。


好了,巡睃之后你应该能得出结论,于欢的行为符合“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所以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于是,一审法院在此量刑格内,考虑到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从轻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并没有问题。


觉得判重了的人当然会问,为什么不判十五年、十年?对不起,(敲黑板!)这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办案法院掌握的信息远远多于我们这些吃瓜群众,他们综合全案做出认为最合适的量刑,只要在此同一量刑格内,不论是十年、无期还是死刑,都不是错判。


在没有错判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充分的尊重。


当然,如果法院认定了防卫过当,那么根据上述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即可以在3—10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格内量刑,甚至免除刑事处罚,这可能更符合众多吃瓜群众的感情。但我也说过了,正当防卫在实践中的适用条件一直很苛刻,本案在催债人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或者强奸等暴力犯罪的情况下,你不能苛求法官面对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只给出一个3—10年的量刑。


如果法官真的那么判了,说不准又是另外一场舆情呢。


4.


本来,这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是终审。出于对办案法院的尊重,似乎不应该在判决还没生效之时,就大肆议论判决的得失,甚至指指点点应该怎么判。所以,在写下此文之前,我一度十分犹豫。


但是民意澎湃,不可无为啊。君不见,网易新闻200多万跟帖,各种网文层出不穷,写鸡汤的也来点评几句判决,写影评的也来呼吁几声正义,造谣成性的也来代表人民破口大骂起来了。所以我决定斗胆写下此文,中和一下舆论。发泄情绪的人太多,说理的明显不够用了。


今天,人民日报也发声了。这已经不是他们第一次发声评论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了,一样的高屋建瓴理论深刻,一样的全文看不到一则法条。


好吧,你们都是青天,你们来当法官,好不好?出了什么案件,大家全民公投,好不好?


肯定不少人鼓掌赞成。友情提醒某些键盘侠们,根据你们在网上的发言水平,基本可以判断你们的情商档次。根据你们的情商,基本可以判断你们的人际关系。根据你们的人际关系,如果真的回到全民公投的氏族社会,估计你早就被亲友和邻居用石块砸死了。


看到没有?规则,其实是用来保护你们这些人的。


5.


具体到这个个案,于欢确实非常值得同情。对他轻判,甚至定罪免刑,我都觉得可以接受。但因为不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很多人高呼的无罪,纯属扯淡。(于欢的辩护律师都没敢做无罪辩护)


更值得警惕的,是更多人着力渲染的“杀辱母者有理”,是他们对法律的不屑一顾,是他们口中说的“背后永远有一条路,就是犯罪”。


在我们看过的警匪片里,经常有这样的桥段:反派杀了警察的妻儿家人,此仇简直不共戴天。警察一路厮杀,终于用枪指住了反派的脑袋。

作为观众,我们都希望他能爽快地扣下扳机,一枪爆头,血肉模糊,痛快淋漓,对吧?但我们都知道,绝大部分情况下,他会陷入犹豫和纠结,最终他的手臂会无力地垂下、捂着脸痛哭失声、警车赶来其他警察把反派押走,对吧?


为什么?因为主角懂法啊!因为他能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问题啊!虽然他恨反派入骨,但他会说:“法律会给你公正的审判!


他把审判权交给法律,而不是自己。


辱母当然令人无法容忍,但辱母者该不该死,应当由法律来评判,而不是于欢,或者网民。须知每个人的心理状态、精神状态、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如果把这样的评判权交给每个人,那无疑是置每个人于危险之下。


地铁上踩了脚,骂一句“他妈的”,算不算辱母?有人会觉得算的。如果他掏出刀来,血溅地铁,你们会为他呼吁呐喊吗?


面条多收一块钱,有人能忍,有人要吵。被推搡后,有人能忍,有人要斩首。


余沧海杀了林震南夫妇,林平之宁愿毁掉一生也要杀余沧海报仇。成吉思汗逼死了李萍,郭靖却放弃了报仇,并没有人说他怂蛋,反而称其“侠之大者”。


所以,看似同样性质的事情,落到每个人身上、具体到每起事件中,评判的标准都可能有所不同。


所以,要把评判的权力,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人人都要做法官,那规则就不复存在,法律也就不再有意义了。


少数情况下,警察扣下了扳机,然后被同事们铐上手铐带走。我们大快人心的同时感觉愤懑,但都能理解牢狱之灾是他应得。同样,于欢是个好男儿,但必须接受应有的刑罚,可以轻判,却决不能不判。


别再互相质问“如果你妈被侮辱你怎么办”这样的问题了,这不是讨论问题的正确方式,只会让讨论变成一场闹剧。


再说一遍,规则,有总比没有好,因为它是用来保护你们,保护弱者的。别这样毫不吝惜地撕扯它。


因为强人自有其丛林,他们从不来过问网上的血雨腥风。



(判决书你们都看过了,就不附了)


来源:桂公梓(guigongzi930)

编辑:J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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