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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猝死之殇

2016-11-23 张钰洁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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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猝死之殇

张钰洁
导语
11月20日,湖南一名39岁快递员尹某猝死在大街上。他对路人说了最后一句“我好累”后,倒在路边。
快递员半路猝死
 2016年11月20日下午5时20分许,速尔快递A网点员工尹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湖南省株洲市合泰大街时,突然将车停在路边,坐在地上。根据目击者胡先生介绍,“他当时对我说了一句好累,就倒了。”路人见状马上拨打了120和110。市人民医院的急救医生之后对尹某进行了抢救,但未能挽救尹某的生命。

该院急诊科医生说,尹某属于猝死。他到场时,尹某已无生命迹象。其死因可能是常见的心源性猝死,也不排除是急性的脑血管病病变,具体死因有待法医最终确定。



尹某的快递车(图片来源株洲法制)


生前并未购买相关保险
据了解,尹某是茶陵老乡尹先生介绍的,刚做了半个月的事,目前还属于“学徒”。网点承包商李先生称,这个月缺人,尹某是11月上旬过来做事的,由于还在试用期,他没有为尹某购买相关保险。“尹某身体不太好,他不是在工作时出的事,我还在和他的家属协商,会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尹某的妻子说,“丈夫没有体检过,最近工作很辛苦,他是在工作时出的事,我想劳累过度应该是死亡原因之一。”
用人单位已违法
北京市闻泽律师事务所的丘训利律师表示,在本次事件中,用人单位不为快递员购买相关保险,是一种违法行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与尹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从尹某开始劳动的第一天就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实际上,劳动关系一旦建立,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外的“特殊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属于因工死亡?
快递员尹某开着快递车当街猝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属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尹某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需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快递员现状堪忧
“互联网+”的深度发展让公众对网购的需求水涨船高,快递行业在网购交易中占了举足轻重地位。根据国家邮政局发布的监测数据显示,“双十一”当天,全国各邮政、快递企业共处理快件2.51亿件,同比增长52%;全国主要电商企业共产生快递物流订单3.5亿件,同比增长59%。

“双十一”的购物狂潮,放大了快递行业中所存问题。从“快递货车翻车”、“连云港快递小哥被打至鼻梁骨折”、到这次的“快递员当街猝死”,无不暴露了一线快递员的困境。

据了解,在快递业快递员每天普遍劳动时间为8-12小时,有部分快递员工作时间超过12小时。为了完成要求的派件量,快递员多为“早六晚八”,日均派件量一般在10-150件之间。而“双十一”期间,快递员的日均派件量基本超过150件。而为了快递公司要求的按时送达,快递员常常会顾不上驾驶安全,有的快递员为了赶时间,只能一边骑车一边吃饭。

在如此高强度、高负荷、高风险的工作压力下,快递员身体处于超负荷运转的状态,有时还要承担客户投诉、合规操作、突发性事件等各类风险。有的快递公司甚至为了省钱和规避风险,不愿意为快递员购买保险和签订合同,导致快递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快递员的现状,是快递行业粗放发展的特点所致。目前快递行业准入门槛低、聘用人员流动性大、良莠不齐,不论在内部管理与外部服务,还是对员工的权利保护或是侵权赔偿,都缺乏应有的规范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根据有关数据显示,在欧美等物流发达国家,对快递员的准入都有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在美国,成为快递员必须提供社会安全号,以便核查应聘者有无拖欠银行贷款或者犯罪记录。

此外,国外快递员的薪资以及保障也很充分。邮递员的薪资很高,医疗和社会保险都由公司承担。并且快递员往往很受人尊敬,因为是辛苦服务大众的职业,所以快递员不会为了蝇头小利,损坏自己的信誉。

当前,快递行业需要进行系统化的改革转型,完善用人机制、改善工作环境,为快递员提供更具吸引力的企业文化与保障。采用严格的标准要求快递公司,规范化管理、规模化运营。要从根上让快递员获得职业认可,就让更多的人熟悉和理解快递员这个职业,对其抱有善意。如此,才能更好的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责任编辑: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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