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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于欢防卫过当 由无期改判为5年

2017-06-23 王艳 人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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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今天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宣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现场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一)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二)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三)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四)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五)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六)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七)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判决结果)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这期间由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的10多人的催债队伍多次骚扰苏银霞的工厂,辱骂、殴打苏银霞。案发前一天,吴学占在苏已抵押的房子里,指使手下拉屎,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其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但并没有得到帮助。

    

在接待室里,催债人员用不堪入耳的羞辱性话语辱骂苏银霞,并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他母亲嘴上,甚至故意将烟灰弹到苏银霞的胸口。催债人员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露出下体,侮辱苏银霞,令于欢濒临崩溃。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于欢的姑妈于秀荣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接待室,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的于秀荣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警察这时候走了,他娘俩只有死路一条。”于秀荣在后来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情绪崩溃,站起来试图冲到屋外唤回警察,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未及时就医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一审判决: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聊城中院认为,被告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的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致一名被害人死亡、二名被害人重伤、一名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被告人于欢所犯故意伤害罪后果严重,应当承担与犯罪结果相当的法律责任,鉴于本案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可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经过一天的庭审,参加诉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2017年5月27日8时20分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及社会各界代表等旁听人员进入法庭。审判长吴靖宣布开庭。吴靖介绍称,对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害人杜志浩的亲属是否干预办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不作为等事项,已由有关部门依法、依归调查处理,不作为二审开庭审理的重点。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来源:王艳综合整理


责任编辑: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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