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一人因喝酒死亡!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147万!
又是一起喝酒悲剧!
付出生命的代价!
在朋友家中喝完酒后,
厦门的陈某骑着摩托车准备去上夜班,
没想到途中撞到路沿石,
当!场!死!亡!
日前,陈某的家属
把当晚一起喝酒的另外2人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147万多元
索赔147万多元,
到底怎么回事呢?
聚会喝酒后骑摩托车
男子出事故身亡
原来今年5月1号晚上,原告的家人陈某和两被告(陈某的朋友)在一起小酌。当晚喝完3瓶多啤酒的陈某从被告于某家中出来后,就骑着二轮摩托车去上夜班了。结果就出事了……
经鉴定,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了每百毫升256毫克,同时还超速行驶,被交警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家属起诉同桌人索赔
原告被告各持己见
陈某家属认为,两被告是陈某的朋友,明知当晚陈某要去公司上夜班,仍和陈某一起喝酒,并且在陈某喝醉酒后,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任由陈某酒后骑摩托车出去,有过错。
两被告均认为
自己无需担责
被告于某说,他和陈某经常在一块喝酒,知道死者陈某的酒量,当晚陈某只喝了3瓶多的啤酒,并没有过量,临走时,他有问陈某有没有问题,陈某回答没有问题。
法庭上,另一个被告陈某阳说,到被告于某家喝酒是死者陈某提议的,中间他还拒绝过。
两被告都认为,死者陈某是成年人,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责任,不应该算到他们身上。
法院:
两被告应承担10%的责任
那么两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厦门同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道自己需要上夜班,还去朋友家喝酒,并且在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发生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对此,其应当承担90%的责任。两被告作为同饮者,没有将死者安全送回家,放任死者酒后驾驶摩托车,没有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10%的责任。最终一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陈某家属14万多元的损失。
血的教训,生命的教训!
喝酒切不可贪杯!
共饮者一定要看护好醉酒者!
也就是法官说的
尽到“生命安全的注意义务”
不然,你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扎心的是
同样的酒后闹出人命的悲剧
此前已有发生
!!!
看看上述这些案例
酒友们,你还敢任性劝酒吗?
这些法律知识先get下——
哪些情况 酒友要担责?
虽然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在以下情况下,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因饮酒诱发疾病、伤残甚至死亡
明知醉酒人不能饮酒,在因喝酒的情况下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给予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2、强迫性劝酒
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言语要挟、刺激对方、强迫灌酒等,对于造成损害结果的,劝酒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酒后驾车、洗澡、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但同饮人知道醉酒人喝多,语无伦次、神志不清情况下,同饮者应劝阻其不要喝酒,在能够进行劝阻时却没有劝阻导致意外发生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醉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同饮者负有一定监护义务,如果同饮者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则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爱喝酒的小伙伴一定注意!
喝酒助兴虽好
但不可贪杯,不要任性劝酒!
更不要酒后驾驶!!!
毕竟,人生得意须尽欢
但也别使生命空对月啊!!
给身边的酒友们都看看吧
切记!切记!
文章来源:东南早报(dnzb2000)、海峡导报、第一帮帮团、半岛晨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