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打赢执行攻坚战 ——海南省乐东县法院成功执结跨越八年的“骨头案”
执行现场 姚锐/摄
据了解,2001年4月5日,申请执行人符某与山脚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6月28日经九所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发包。合同约定山脚村委会将该村位于眼镜岭面积170亩的土地发包给符某使用和经营,发展高效农业、种植业,承包年限为50年。即从2001年5月4日至2051年5月4日止,并约定了承包费数额、缴交办法及承包期限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符某依约缴纳了15年的土地承包金12750元。
2002年6月,被执行人吴某培和吴某格未经许可,在符某的承包地内开挖蓄水塘,并种植芒果树。为此,符某多次与吴某培提出交涉,但均遭到拒绝,并继续种植,至今已种植芒果树64余亩,由此双方发生纠纷。2010年,符某将吴光培和吴光格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吴某培和吴某格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争议土地的坡度超过了25度,且也属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的中央公益林保护区,属于国家法律明令禁止开垦种植农作物的25度以上的陡坡地,山脚村委会将争议地发包给符某发展高效农业、种植业违反了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符某与山脚村委会于2001年4月5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符某对该合同约定承包的土地没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符某的主张于法无据,遂驳回符某的诉讼请求。
符某不服判决,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山脚村委会与符某于2001年4月5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2003年6月28日经九所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发包,符某依法承包了山脚村委会位于眼睛岭面积170亩的集体所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规定,符某应当在承包地上依法保护含有25度以上的陡坡地及公益林的自然生态环境,因此山脚村委会与符某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且在本案中,符某并没有在争议地上种植农作物,而是吴某培、吴某格侵占符某的承包地在含有25度的陡坡地及公益林的64.2549亩争议地上开挖蓄水塘并种植芒果树,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影响了国家对公益林的保护,侵犯了符某对该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权。2011年,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乐东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责令被上诉人吴某培和吴某格在判决生效30日内退出侵占上诉人符某承包范围的64.2549亩土地,并自动清除该土地上的种植树。
由于吴某培和吴某格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符某于2011年9月20日向乐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在当日立案受理并移送执行。受案后,乐东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培、吴某格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是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2011年11月6日,乐东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争议地查看执行标的现场并进行调解,被执行人拒绝协调并与申请执行人发生激烈的争吵,协调未果。2011年12月3日,执行人员传唤被执行人吴某培、吴某格到法院询问有关情况,并邀请被执行人代理律师协助做思想工作,争取用协商办法解决纠纷,但是被执行人情绪激烈,拒绝协调解决。2012年1月5日,被执行人吴某培、吴某格以争议地是25坡度以上,属国家公益林地,村委会无权发包,其发包行为无效为由,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012年8月27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认为,虽然符某承包的土地含有二十五坡度以上的坡地和公益林,但是只要其依法保护坡地及公益林,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符某与第三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有效,并无不当。为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培、吴某格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据该案承办法官郑冬松介绍,在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调解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情绪激烈并多次发生激烈争吵,各执一词,被执行人对判决意见甚大,态度恶劣,甚至以死威胁,导致该案执行工作一直未取得实质性进展,为防止事件升级,杜绝强制执行风险发生,乐东法院在加强申请执行人稳定工作的前提下,决定暂缓强制执行措施。期间,申请执行人因合法权益未能得到保障多次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本案久拖未执,申请人多次上访,该案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网上挂牌督办案件。
2018年9月28日,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乐东法院在被执行人拒绝配合执行、拒绝接受执行和解的情况下,取得林业部门审批通过的林木采伐证后,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按当事人的申请清除在申请人承包经营54.6亩地上的芒果树,将土地交还申请人,并做好林木更新复耕工作(已要求林业部门配合作好复耕方案),彰显司法公正。
鉴于强制清除争议土地上的芒果树会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执行法官抵达执行现场后依然不放弃调解解决该案的努力。郑冬松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和解方案,即在保留果树现状下,可让出约一半的土地及果树给被执行人,同时表示只要被执行人同意执行和解,可有协调的空间,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调解。但被执行人态度依然恶劣,毫不履行法律义务,坚持表态一棵树一寸土都不能让,不可能和解。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在经过现场勘测、定位土地坐标之后执行干警对争议地上的附着物展开了强制清除工作。强制执行过程中突降大雨,但全体执行干警依然坚守岗位,冒着大雨开展执行工作,经过7个多小时的紧张作业,成功将54.6亩争议土地上的附着物清除后交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成功执结完毕。
由于当事人双方纠纷多年,积怨已深,曾因土地纠纷发生过肢体冲突,矛盾激化严重,且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多次扬言以死抗法。为有效做好发生过激行为阻碍执行工作的应急措施,乐东法院全院干警集体出动,并协调了公安、武警等相关单位做好安保工作,同时还邀请了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县检察院、九所镇政府、《人民法治》杂志社等相关单位对该案执行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并通过《人民法治》网络平台直播强制执行过程,万人观看此次直播过程,保障了该案在“阳光”下顺利执结。
乐东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雪涛表示,该案的成功执结进一步彰显了乐东法院坚决打赢执行攻坚战的决心。他认为,生效裁判文书必须履行,不管执行过程有多艰难,执行干警都得迎难而上全部攻克,方能保障胜诉权益,树立司法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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