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乡村医生每人每月基本补助不低于3500元
近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进一步推进镇村卫生健康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中提到,乡村医生的基本补助按照不低于3500元/人/月标准进行发放,护士的基本补助按照不低于3000元/人/月标准进行发放。
《实施意见》旨在改革完善镇村卫生健康服务管理模式,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室医疗卫生资源,强化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切实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实施意见》提出,要优化村卫生室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村卫生室的保障体系和考核机制,建立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要整合村卫生室资源,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家标准化政府办村卫生室;撤并社会办村卫生室,具有执业医师资质并符合标准的,同意其转型为诊所;服务人口≤800 人的行政村,可与相连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具体情况由各区根据实际核定;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不设村卫生室,已经设置的不纳入村卫生室保障范畴;离镇不超过15分钟路程的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室,已经设置的不纳入村卫生室保障范畴;因城市规划,由镇转为街道的地区,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
《实施意见》还提出,做好村卫生室运营经费保障,安排村卫生室运营保障经费不少于5000元/年。完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收入结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的收入由基本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构成。乡村医生的基本补助按照不低于3500元/人/月标准进行发放,护士的基本补助按照不低于3000元/人/月标准进行发放。另外,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质的乡村医生,补助1000元/人/月;具有执业医师资质的乡村医生,补助1500元/人/月;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乡村医生,补助2000元/人/月。村卫生室的诊疗费按6元/人次进行计算。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按服务人口5元/人/年标准进行补助,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按1000人核算。
《实施意见》要求,设置有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行政村,至少必须配备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和1名护士;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的,可以增配1名乡村医生。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记者:刘冀冀 实习生:王丽芬
值班主任:戎海
值班总监:袁锋
责任编辑:张运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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