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个人月缴存上限下月起拟调整为2408元,有意见快来提!
6月14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2019 年度南宁拟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对于南宁市公积金政策的调整,你有哪些意见和建议?欢迎文末留言,一起讨论。
附件1:
关于调整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号)等有关规定,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南金管纪要〔2015〕1号),现就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 调整标准
(一)缴存基数的统计口径
自2019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二)缴存基数
1. 根据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2018年度南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设定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067元。
2.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南宁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则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680元,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随之调整。
(三)缴存比例
为进一步落实为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有关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单位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住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如有调整,缴存比例一年可申请调整一次。同一单位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四)月缴存额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08元,合计4816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计算。
三、相关事宜
(一)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缴存职工办理缴存基数的核定,在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后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本年度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一经核定后原则上不再变更。行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可通过补缴方式按应发年度计提住房公积金。
(三)其他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表格及业务办理要求,可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网(www.nngjj.com)查阅、下载。已办理单位网厅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网厅办理基数调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2019年 月 日
附件:2:
《关于调整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的编制说明
为保持住房公积金的稳步建立,维护和平衡职工的权益,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计算方式及审批程序,制定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该文件起草及依据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设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是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的必要手段,对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控高保低,有利于维护和平衡职工权益,防止出现因住房公积金缴存差距大引起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之间职工收入分配差距扩大,形成分配不公的矛盾,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低收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二、可行性
我市自2007年以来,每年都向社会公布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控高保低、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我国各地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通行做法,因此制定及实施该规范性文件是可行的。
三、主要内容
(一)告知2019年度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
(二)设定我市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的具体标准。
四、制定依据
(一)《通知》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二款:“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作为基数,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最高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以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职工工资扣除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的。
(二)《通知》第二款第三项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第一款:“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以及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制定的。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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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CRIC广西;文件来源南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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