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期待的《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做出了有可能造福于人类的重大科技发现,幸福得要晕倒了,科学家还有什么苦恼吗?
有的。
长期以来,知识产权转让的利益分配问题让高校和科研人员都伤透了脑筋。作价多少、利益如何分配,理都理不清楚,要是涉及“转移国有资产”,可得仔细掂量掂量是否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怎么办?在今天这个时代,科技的力量如此巨大,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难道眼睁睁地看着大好的科技发明烂在那里,等着专利到期,别的国家一飞冲天,而我们受制于体制,只能等待?
科技人员等不起,有关部门也不能继续等待。
北京市的最新举措,意在开拓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新路径。
近日,北京市通过《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其中指出,政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在转化之前就可以给予科研人员,而后,科研人员将可以放心大胆地将知识产权授权给任何公司。这一法规性的文件,具有强制性,将从法制层面为科技转化提供保障。
“条例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和决心,开历史和国际之先河,非常震撼。”一位资深科学家评论说。
科技进步本质是人才。法制的引领和保障,有利于形成人才引进的“活水”。其他省市是否会紧跟而上,我们期待着。
以下为《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亮点详解版。
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简称“《条例》”)。《条例》是北京市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简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和实现首都高质量发展、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法治保障的一部体现重大改革精神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学技术转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也是实现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6年,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了从修订法律条款、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转化。2019年10月,十九届四中全会特别指出要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条例》立足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城市战略定位和发展需求,以调动各方主体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为核心,以实现 “有的转”(解决源头问题)— “有权转”(解决权益问题)— “愿意转”(解决动力问题)— “转的顺”(解决体制机制问题)为主线,旨在解决国家法律和改革政策在本市落地实施的“最后一公里”问题,同时就落实国家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精神作出创新性的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从各方主体、行为、权责等全面作出本市科技成果转化行为的规则和规范,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法治环境,为科技改革提供有力法制保障。
《条例》共六章45条,突出亮点如下:
1. 构建权益体系,创新设计框架。
《条例》顺应国家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精神,在章节结构上,将成果权益前移到第二章,全新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体系,同时清晰界定了职务科技成果权利内涵和科技成果各方主体的权益归属,形成了目前的“总则、成果权益、转化实施、政府支持和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的章节结构。
2. 体现改革精神,赋予创新主体更大自主权。
· 一是调整“事后奖励”为“事后奖励”+“事前产权激励”并行。探索“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制度创新,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作出相关制度安排,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
· 二是在不改变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的科技成果自主实施转化权。
· 三是为高校院所开展成果转化“减负”,明确规定高校院所可以自主实施转化、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 四是结合本市实际,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和报酬标准,允许高校院所等可以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提升至不低于70%,科技成果转化奖酬不受工资总额和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 五是明确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获得奖励报酬的相关规定。
· 六是明确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项目承担者未按约定期限转化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照约定许可他人实施。
3. 针对痛点和需求,激发高校院所的转化动力。
· 一是建立有利于促进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制度。明确本市职称系列增设知识产权、技术经纪等职称专业类别。高校院所应当建立职称分类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激励制度,将科技成果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二是规定高校院所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三是规定高校院所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直接相关的仪器设备出租、出借或者作价投资到科技成果转化实体,取得的收益可用于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 四是细化了高校院所负责人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勤勉尽责制度,并规定对外投资发生“投资亏损”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高校院所负责人可以免责的范围。
· 五是明确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义务和科技成果信息汇交义务。明确国家在本市设立的高校院所将其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抄送市科技部门为法定义务。
4. 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激发创新主体的转化活力。
· 一是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合作交流机制,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对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可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报酬。
· 二是规定市属国有企业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规定将研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等情况列入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 三是鼓励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高校院所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应用类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约定转化期限内未实施转化的,优先许可中小微企业实施。
· 四是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规定孵化机构可依法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 五是加强技术交易市场建设,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开展技术交易综合配套服务。
5. 强化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转化生态。
· 一是规定市区两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职责,明确建立市级层面的促进成果转化议事协调机制,以及市、区政府制定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用地用房保障政策的责任。
· 二是规定市区政府应当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经费的财政投入总体水平,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 三是明确加强政府采购对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市场应用的支持,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企业规模、成立年限、市场业绩等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 四是明确建立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规定中小微企业、创业者可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并可通过创新券等方式获得财政支持。
· 五是市区政府统筹制定应用场景建设有关规划和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建设。
· 六是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 明晰概念内涵,保障法规精准实施。
· 一是细化科技成果涉及类型,包括技术类的科技成果(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如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新药,也包括其他类科技成果(未报国家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如设计图、配方等非技术信息。
· 二是明确规定有关高校院所的规定适用于政府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三是明确了净收入涵义,即转让、许可收入扣除本次交易发生的相关税金、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谈判等直接成本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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