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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善专访:立丰创始人汪少鹏

2016-05-12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采访实录汪少鹏


汪主任为人低调,不愿出镜,本文只贴采访文字实录。


汪少鹏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首届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导师




工作


 Q1

问:一个律所的命脉由它的灵魂人物来主宰,您作为立丰律所的领头羊,对立丰所过去的二十年还满意吗?您又是如何规划立丰所的未来的?


答:立丰所于1995年底成立,至今已经走过极不平凡的20年。这20年对立丰所和立丰人来说,是很不容易的,可以说有曲折、有坎坷,但是总体上是在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从最初成立时的七八位律师,到现在各类律师、行政人员140多人,有了设施齐全、条件现代、环境优美的高端写字楼。在上海、十堰设有分所。可以说,立丰所已经是一家实现了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在专业方面,立丰所产生了湖北律师行业的领军人物;在行业协会,立丰所有资深律师在省律协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在社会各界,立丰所的许多资深律师担任众多的社会职务。从这个角度,我对立丰所的现状是满意的,但与外省的一些大型律所和特色律所相比,立丰所还有较大的差距,无论是管理,还是专业等各方面,都需要更加努力提升。


2016年是立丰所经过20年后的第一年,我把它看成是新的起步年。应该说,对于立丰所未来的20年,乃至更长远的路,该怎么走?这是我和立丰所的其他核心层成员正在重点思考的问题。自2015年底到2016年上半年,我与立丰所其他几位高级合伙人密集地辗转长沙、贵阳、天津、北京、广东、上海、安徽等地考察、学习,旨在借鉴外地大型律所和特色律所的经验与模式,结合立丰所的实际,确立立丰所未来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实现2016年年底之前律所转型升级的目标任务。总的考虑,是在加强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和团队建设、合理人员结构、优化分配制度和管理体制、促进一体化、提高管理效率与效果等方面做一些大胆的尝试与创新。


点击左下方“阅读原文”查看汪主任文章:当律所走过20年,创始人在想什么?


 Q2

问:立丰所已经取得的成就离不开您的引领,这么有影响力的大规模的律所运行这样成功,您有什么管理的秘诀吗?


答:自立丰所创立到现在,我始终在立丰所执业,既负责管理工作,也从事律师业务。也许相比其他立丰所的同仁来说,我对立丰所的思考会更多些,投入的精力和倾注的感情也会更多些。但是,立丰所能够走到今天并取得一定的成绩,这是立丰所几代合伙人及全体立丰人共同努力的结果,这不是谦虚,而是我的真心话。


坦率地讲,我没有什么管理秘诀,但对于立丰所20年的实践与做法,我倒是有如下一些体会:

其一,有稳定、团结的核心层;

其二,有明确、具体的发展目标;

其三,有正确、务实的执业方向;

其四,有专业、优秀的律师团队;

其五,有严格、高效的内部管理;

其六,有丰富、特色的文化活动。



 Q3

问:据我所知,您20年来始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心理上有没有很大压力?


答:的确,我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一直专注刑事辩护业务。这与我的经历和兴趣有关。辞职前,我在湖北省高级法院工作过八年,主要是从事刑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和刑事审判业务,基本上给自己确立了专业方向与定位。从事律师工作的初期,也代理过刑事案件之外的业务,包括民商事、海事海商及非诉业务,但是接触比较多的还是刑事案件的辩护。由于律所的管理任务繁重,加上委托我辩护的刑事案件数量还比较多,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精力和时间有限,也为保障接受委托的案件质量,加上经历、兴趣方面的因素,便决定放弃代理刑事案件之外的业务,也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刑事辩护的专业定位,并且一直坚持下来了。


长期以来,由于立法、环境、观念等方面的因素,刑事案件的辩护十分艰难,风险极大,收费也不像民商事案件那样,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比例收费,或按照结果实行风险收费,刑事辩护律师的收入相对偏低。所以专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律师数量很少,比较乐观的说法,整个律师行业也只有不到5%的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业务,能够把刑事辩护作为专业定位,并坚持几年、十几年、几十年的律师真不多。有人说,刑辩律师是“风箱里的老鼠”,意思是两头受气。一方面,面对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律师处于弱势地位并存在可能被打压的风险。另一方面,受到来自委托人(当事人)的不理解和过高要求,在他们看来,辩护律师就应当“拿人钱财,与人消灾”,他们不明白、不理解辩护律师的职能定位与作用。当然,还有社会各方面误解的压力,如认为刑辩律师是为坏人辩护的,是为了金钱而不讲立场、不讲原则,等等。这些都是辩护律师经受的压力。我从事刑事辩护20年来,也经历过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包括受到过人身威胁,当事人无理吵闹及要求退费等。但是,我最终还是坚持下来了,之所以这样,我想最重要靠两点:一是坚韧,这主要是理性、毅力与勇气。二是良知,就是恪守做人的原则和职业的底线。



 Q4

问:对巴东邓玉娇故意伤害一案的成功辩护,对您的职业生涯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答:2009年,我辩护完邓玉娇案后,我拒绝了许多媒体的采访要求,但这不影响我对该案的辩护进行总结与思考。该案本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案件焦点不在案件本身,而是该案在案发、侦查、起诉、审判、辩护过程中,网络媒体和广大网民的介入与关注度等因素,引发超出常态与想象的广泛影响。部分人员利用媒体、特别是网络平台,散布虚假事实,对辩护律师横加指责、质疑和谩骂,企图引起公众误解,制造社会矛盾。最后判决邓玉娇免除处罚的结果公布后,获得社会各界的好评,应该说该案体现了湖北司法部门的共同智慧和法治理念,是一次成功的辩护和审判。对这个案件的辩护,无疑对我的职业生涯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是名气和影响大了一点。其二,让我更加成熟了。通过对该案辩护,我切实和深刻体会到,律师对于重大影响、疑难复杂案件的辩护,应当坚持理性、依法、规范、专业、独立的辩护原则,切忌为了出名而进行网络媒体的炒作,这一直成为我所坚守的职业底线和执业指引。



 Q5

问:站在您的高度和角度,您最希望国家立法通过的一条法律是什么?


答:从我的专业和职业角度,我最希望国家出台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号称“小宪法”,可见其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刑诉法》是限制和规范司法行为的,其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通过设定辩护制度,并主要是由专业律师行使辩护权来实现该目的。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相比以往的《刑诉法》,新《刑诉法》的确有较大的进步。但是,与发达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典》相比,还很不全面。如,在证据制度、侦查措施、辩护权的保障与救济机制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许多缺陷与不足,还有很大的进一步修改、增加和完善的空间。尤其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公、检、法各部门分别制定了关于《刑诉法》实施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相互之间存在一些一致的内容。从科学立法的角度看,不仅不能形成完整的体系,司法部门各自为政的做法也极不严肃,应当借鉴发达法治国家的成熟经验,制定一部体系完整、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的《刑事诉讼法典》。要进一步扩大并保障辩护权,进一步限制和规范司法行为,以真正体现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的宪法原则和精神。这也是让我们国家的全体公民和单位等社会主体获得足够安全保障感的前提。



 Q6

问:职业生涯里,有没有让您特痛心疾首却又无可奈何的判决结果?请您分享一些老百姓会不小心触碰到的刑事犯罪的法律盲点。


答:当然有的,还比较多。我谈谈为某些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辩护的感受吧。在我看来,相当多的民营企业家缺乏法治观念,没有风险防控意识,比较多的是涉及偷逃税、行贿、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方面的犯罪。一旦某民营企业涉嫌犯罪,司法机关对企业家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企业银行账户查封、冻结,甚至直接将涉案资金扣划,这对企业都是致命的打击。一个案件经历长时间的诉讼过程之后,即便最后出现了对企业家不起诉、宣告无罪、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的好结果,但是企业倒闭了,企业家一辈子的心血白费了。实践中,的确有些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构成犯罪,但也有部分民营企业及其企业家根本就不构成犯罪,而是由于得罪了权利部门领导或其他原因,遭受报复、陷害,有些司法机关出于利益目的,为钱办案、“霸王硬上弓”地把这些企业及其企业家拖入了漫长的诉讼程序,导致企业垮台。我曾带着律师团队为一个较大的集团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辩护,经过前后长达三年多的诉讼过程,法院判决该公司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都不构成所指控的罪名,但是却判决该企业构成另一个比较轻的罪名。虽然涉案人员很早被取保候审,但是案发之初,办案单位将该企业银行账户查封并将几千万的巨额资金划走。一个好端端的企业,虽然最终赢得了好的诉讼结果,但是被扣划走的资金至今未被归还,该企业已经倒闭了,企业家一辈子的心血没了。这些事情,是让我最为痛心疾首的。



情怀


 Q1

问:您执业20多年,在湖北律师界影响很大,尤其是您已经确立了在刑事辩护领域毋容置疑的领军地位。您兼任了律师行业和一些社会机构的许多职务,还担任一些政法院校的法律硕士导师和兼职教授,有这么多的名头傍身,应该说是功成名就。我们很想知道,到达您现在这样的高度之后,自我追求的主要是些什么?您还会像以前那样对自身严格要求吗?


答:你过奖了,我的确担任了许多行业和社会机构中的一些职务,如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和省法学会刑法学、犯罪学、诉讼法学等几个研究会副会长的职务。这些职务没有行政色彩,几乎都是与我的专业有着紧密联系的。参与这些工作,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不仅可以锻炼自己的管理能力,而且本身就是学习的机会,这对提升和完善自己很有好处。我并不认同自己已经达到了“功成名就”的高度与境地,恰恰相反,自我感觉还有许多不足,需要继续努力做得更好。著名法学家江平老先生是我非常敬佩的一位前辈,他说过“人应有内疚之心”这句话,我理解就是每个人要时刻检讨自己做得不够好,所谓“满招损、谦受益”,说的也是这个道理。我这个人,胸无大志,没有太大的人生和事业目标,这一点,我于21年前从省高级法院辞职时就已经定位了。


我的追求很简单,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做一名有良知的、受社会认同和尊重的名副其实的刑辩律师,对于践行和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正能量;二是,与我的同仁一起,进一步发展立丰所,并提升其在业界的声誉和地位,把立丰所建设成为一个可以延续和传承的具有竞争力、影响力的专业化大所、强所。最近我在朋友圈里看到一句话:“努力到无能为力,拼搏到感动自己”,我会如此不懈地坚持和努力。



 Q2

问:您对我们湖北甚至全国律师界有何期待?对我们湖北省律师协会有何期待?


答:这个问题,从我的角度,并没有作太多深入的思考。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当然希望我们湖北乃至全国律师业能够更加兴旺发达,期待我们律师在国家政治、经济、民主、法治、文明进程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影响和作用越来越大。也期待湖北律协和协会领导的工作更务实、更创新,尽可能淡化行政色彩,真正把律协当成全体律师可以信赖的娘家,在推动湖北律所管理、律师自律、专业化建设和致力于提高湖北律师地位、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实际作用。


 Q3

问:您对初出茅庐的实习或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有什么建议和期望?


答:我们立丰所也有一批实习律师和刚执业的年轻律师,我经常与他们座谈或聊天,要求和告诫他们最多的话语是“学习、再学习”,包括学习政策和法律规定、学习法学理论、学习律师实务、学习社会知识、学习做人做事,等等。我们省律协每年组织新执业律师培训班,我都受邀给他们座谈交流,我建议他们不要急于求成,要学习,奠定与夯实好基础。尤其是要树立规范的意识和理念,如同一颗树苗,自幼长歪了就难以成才。相比其他律师业务而言,刑事辩护情况更为复杂,极具风险,只有胆量和勇气是不行的,更需要理性、专业、规范与智慧。我想,这些都是年轻律师执业中应当谨记的道理。



 Q4

问:互联网+时代,您是如何看待互联网对法律圈尤其是律师行业的影响的?


答:互联网+时代,给包括律师业在内的各个行业带来巨大的机遇,也形成严峻的挑战。它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和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工作内容和方式,网络和信息化过程中的一些新技术对律师业所带来的创新效果和高速效率超出我们的想象,我们要重视它、接受它、适应它、利用它。我去年底参加Icourt在贵阳举办的一个律所主任年会时,对一种“技术驱动法律”的提法很认同并颇感兴趣。我理解这种提法的含义,就是利用互联网+时代所包含的一些新的元素和成分,来推动法律实施与适用过程中的成果转换,提高效率和实现效果。因此,对于律所和律师而言,在互联网+时代,我们要用技术驱动管理的规范和创新,要用技术驱动专业化与团队建设,要用技术驱动宣传、营销及服务市场的培育与拓展,要用技术驱动服务的效率与效果,等等。



 Q5

问:您对我们智善新媒体有怎样的建议和期待?祝福一下我们吧!


答:我最初关注智善新媒体,是源于李涛律师邀请我给智善新媒体提供文章。坦率地讲,那时我还不是很了解它。此后,我就关注这个新媒体。我对智善新媒体首先的感觉,是“智善”这个名称起得很好。我专门查询过,佛法里有一句“禅定得智善”的说法,它所指的是“定中生慧,无定则慧减”。意在告诫修行者,没有戒行是难以进入禅修获得定力,而没有定力的人是难以进入观禅,应该自行努力,增长定慧,从而可以精进禅修,发展更高的心灵境界。我认为,以“智善”作为一个律师界新媒体的名称,这本身就体现了创办者的高超智慧与良苦用心。“智善”新媒体是律师乃至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很好的平台和窗口,我希望它真正发挥其名称所赋予的特殊含义,严格把握宣传、推广的形式与内容,秉持合法、客观、真实、专业的原则,切实释放正能量,致力于推动湖北律师业的发展和湖北法治建设。期待“智善”新媒体越办越好,期待“智善”新媒体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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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少鹏:辩护律师之执业伦理对司法人员行为规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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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视频为李涛律师和智善邓君应汪主任邀请在立丰所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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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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