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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政策研究

2016-11-03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程序政策研究

————以武汉地区实施的“快速处理”办法为研究对象




观点:


1、“立即撤离现场”是武汉地区发生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强制处理要求。  


2、“快速处理” 基本特征:“轻微事故”自行判断、“立即撤离现场”是关键、灵活确定事故责任、鼓励现场协商赔偿、集中提供理赔服务。


3、交强险配套机制可以提高“快速处理”程序适用率。


近年来,各地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车与路的矛盾日益突出,道路上车辆擦刮、挤碰等轻微交通事故大量发生。如果交通事故当事人不及时撤离现场、占道争辩,可能引发道路堵塞甚至二次事故发生。如果按照传统报警出险流程,这类“小擦小碰”,从报警到完成理赔,需要耗费车主大量时间与精力。为此,各地在交通管理实务中积极探索轻微财产损失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以下简称“快速处理”),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一、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可缓解交通拥堵,节约社会成本。



1、“快速处理”程序正当性。


依据:(按住灰色区域上下滑动可查看完整信息)

《道交法》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87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等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仅造成财产损失、责任无争议、车辆可移动的交通事故处理方式明显区别于有人伤交通事故。在实务中我们将以上事故称之为“轻微交通事故”,因目前法律、法规的条文并未对“轻微交通事故”定义作出具体规定, 只能从以下各地方的具体政策适用中加以归纳:

2007年,北京市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


2012年,成都市颁布《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办法》第2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本市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等车身覆盖件轻微损失(包括车上财物和车上货物)、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车辆能够继续自行驾驶移动、各方车辆损失均不超过10000元的交通事故。”


2015年,武汉市实施《武汉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规定


“本办法适用于每日7:00至19:00在本市境内(暂不包括黄陂、江夏、新洲、蔡甸、汉南等五个区)发生的,因机动车之间碰撞未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财产损失共计在1万元以内,且车辆能够正常行驶的道路交通事故。”


对前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保险部门通过视频监控、微信平台、手机APP等技术手段固定现场证据,实施远程定责的,整案损失金额可扩大至3万元(事故现场相片需清晰,且车辆损失仅涉及覆盖件)。事故各方当事人现场向保险公司报案,及时向保险公司传送事故现场照片、证件照片以及电子定责书(或由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快处平台系统向保险公司传送以上资料)的,应当随即撤离现场,开展下一环节理赔事项。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微信平台等方式在线为客户进行远程查勘服务。


2016年,上海市颁布《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


“本市建立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制度。鼓励当事人在事故现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快速处理机动车事故。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保险公司提供快速理赔服务。”


由此可见,在目前各地的交通安全管理实务中,“轻微事故”对于财产损失金额大小规定不一,但是都包含单纯财产损失和事故车辆能自行移动两个基本特征,故只要符合这两个特征,当事人即可选择“快速处理”程序处理。


2、不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事故。


依据:

《道交法》第70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伤者,因抢救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然后拨打报警和保险公司电话,在现场等待交警和保险查勘员。”


规定,实务中以下事故适用一般程序认定事故责任,而不能适用“快速处理”程序: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4)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5)无驾驶证、无行驶证、车辆无号牌的。


3、“快速处理”程序必要性。


在处理涉及人伤交通事故的一般程序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事故认定、协商赔偿、保险理赔五大环节。驾驶员首先要现场拨打120、122、保险公司电话;其次等待交警到事故现场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三证一单);再次配合交警现场对事故现场勘验、拍照、绘制现场图、收集证言、抢救伤者;此外还需对事故车辆人员进行检验鉴定、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对伤者进行法医鉴定;最后在交警主持下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如果要求“轻微事故”也必须经过上述全部程序,则明显浪费事故当事人与社会总体成本,理由如下:


(1)从社会管理角度看。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起到维护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轻微事故”发生频率高、损失小,如果适用一般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一方面将极大的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便也让本身拥堵的交通雪上加霜。有必要通过建立以交警依法行政为依托、保险公司服务为基础的社会管理新体制,优化社会资源,通过快速定责、快速理赔、互碰自赔、无责代赔、驾驶人员信用记录等机制,引导实现轻微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


(2)从立法目的角度看。


以社会提高通行率出发,无论是《道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规定了简易程序处理规则,区分了仅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与发生人伤交通事故两者所适用不同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办法》第4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按一般程序处理;造成交通堵塞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驾驶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合并处罚。当事人及时自行撤离现场,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免予处罚。”


均规定,应当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处理的“轻微事故”的当事人,未依法自行撤离现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提高事故当事人适用“快速处理”程序的积极性。


(3)从保费浮动角度看。


商业车险改革后,影响保费的无赔款优待系数(ncd)与出险次数挂钩,简单说就是当期保险理赔次数越多,下期保费越高;如果车辆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自行协商赔偿解决,不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可享受无事故记录保险费率优惠。


例如某车上年度保费是1万元,因二次保险理赔来年保费上浮25%,则保费为12500元,意味着保险理赔额度在2500元以下时对于车主来说是不合算的!




(4)从保险合同的履行角度来看。


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不区分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故当事人没有必要花费大量精力争执轻微事故的责任分担;且商业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一定金额的绝对免赔额(300-500元间),在绝对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无论责任与损失总金额如何变化,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



二、“快速处理”程序的实操性。



以武汉地区实务为例,交通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存在以下基本特征:“轻微事故”可自行判断、“立即撤离”是关键、灵活确定事故责任、鼓励现场协商赔偿、集中提供理赔服务。


1、“轻微事故”可自行判断。


我们认为,基于前述理由当事人在“轻微事故”中关注责任比例、保险理赔效果缺乏现实意义,应采用“快速处理”程序节约自己、警力、社会的总成本。而影响事故当事人是否采用“快速处理”程序的因素是当事人对于财产损失金额的现场判断,是否值得花费时间在现场等待交警按一般程序处理,然后再花费精力处理保险公司理赔。目前,符合《办法》规定的“轻微事故”应当适用“快速处理”程序,但是实务中因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确定财产损失金额,进而无法在现场确定是否属于“轻微事故”,导致“快速处理”程序实际普及率不高。


以车损为例,目前确定损失大小主要有三种方式:商家询问、专家咨询、自己判断。如果事故当事人对车辆构造或者对车身覆盖件修复或者换件的价格、工时不甚了解,不能第一时间评估损失大小,就需要向商家询问或者向专家咨询,车身一般分为结构件、加强件和覆盖件,“轻微事故”一般是覆盖件的擦碰或者损坏。覆盖件包括车辆前后保险杠、叶子板、引擎盖、前面罩、车门、灯具、门窗等外表件。如下图所示:




确定了财产损失金额后,就存在一个相互比较的过程:首先是相对于事故当事人在事故认定、协商赔偿、保险理赔三个环节的成本支出比较而言,若成本支出大于所获赔偿,则事故当事人会积极选择“快速处理”程序;其次是相对于事故当事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而言,虽然保险理赔能够弥补损失,但事故当事人不愿花费时间成本的,也会积极选择”快速处理”程序;最后是相对于事故当事人违法成本而言的,若欺诈理赔的风险大于所获赔偿,则事故当事人会积极选择“快速处理”程序自行承担损失。因此,对于损失与成本的比较具有主观性与个体差异。因此,从提高武汉地区“快速处理”程序的普及率来说,实务部门应当弱化以财产损失大小作为“快速处理”适用标准这一观念,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以“快速处理”程序处理事故即可。


2、“立即撤离现场”是关键。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0条规定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或者报警等候处理。符合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快速处理情形的,可以到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点进行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在武汉地区只要发生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无论是否存在责任争议,是否属于“轻微事故”,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认定事故责任,均要求“立即撤离现场”。这一点是武汉地方法规较于《道交法》第70条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6条规定的进一步规定。 


作为事故认定之简易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快速处理”的目的在于缓解交通拥堵提高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的效率,因而事发后第一反应是在确保安全的情形下拍照取证及撤离现场,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是关键目的,故“立即撤离现场”不仅是“快速处理”程序中特有的要求,也是武汉地区仅发生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强制要求的措施,而且是“快速处理”程序中的关键措施。


3、灵活确定事故责任。


事故责任的确定是交通事故处理的关键,在“快速处理”程序背景下,事故责任的确定方式具有多样性,可现场协商确定、可通过微信公众号等移动客户端、还可以通过车险理赔服务点值班交警认定事故责任。


(1)协商定责。


协商定责是“快速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可主动选择的一种方式,通过填写《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将责任协商结果保存下来,通过采取有责、无责的模糊定责方式,减少事故纠纷。




(2)事故当事人可使用手机客户端帮助处理车损事故。


事故当事人可通过武汉交警微信号、武汉交警 APP、支付宝、易行江城APP等移动客户端中的快撤快赔”在线服务功能,由交管部门进行远程定责。当事人现场上传其姓名、联系电话、事故现场相片及事故各方的驾驶证、行驶证相片,等待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平台后台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即可撤离现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平台后台工作人员随后会将事故定责结果推送到当事人手机。


同时,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平台与人保、平安等保险公司在线理赔系统实现了对接,当事人收到定责结果后,只要点击“我要定损”键,就可以进入保险公司在线理赔系统,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完成在线定损、理赔服务,对于一些不需要拆检定损的事故,当事人甚至没有见到交警、保险公司查勘员,就能够将事故全流程在线处理完毕,并只需提供本人银行卡号及相片,就能得到赔付。


目前,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平台即将与保险行业协会的警保联动系统实现对接,届时将有望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能支持在线定损理赔功能,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



(关注“武汉交警”公众号)



(进入”快速处理”服务)





(电子版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当事人通过“理赔点”驻点交警认定事故责任。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或者其他远程定责方式确定责任分担,事故当事人还可在24小时内共同前往武汉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理赔点”),向值班交警提交现场照片等证据依简易程序认定事故责任。同时可在“理赔点”通过修理机构拆检估算车损金额,供事故当事人赔偿协商时参考借鉴,以满足事故当事人办理保险理赔的需求。


4、鼓励现场协商赔偿。


完成定责后,事故当事人能够自己协商解决,尽量不要花费双方时间精力,即可现场赔偿,用“私了”的方式予以解决。


武汉市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理赔流程图




5、集中提供理赔服务。


依据:

《办法》第3条规定


“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合适的地点设立“理赔点”(工作时间为每日8:30分至18:00),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办理车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相关事宜,开展交通事故处理、保险查勘定损及理赔服务,并负责理赔点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安排民警进驻“理赔点”处理交通事故,配合、协助保险公司开展保险理赔服务。”


第6条规定


“发生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快速处理情形的车辆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当事各方已协商共同前往理赔点处理”。


“理赔点”是交警部门、保险公司、修理企业集中以“快速处理”程序处理事故的办公地点,提供事故认定、车辆定损理赔、车辆维修一站式服务。建立“理赔点”能够方便群众处理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减少群众处理事故和办理保险理赔的等候时间和往返次数,提高事故自撤率,确保交通事故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促进和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畅通。目前武汉市内共有10个“理赔点”可提供服务。


6、现场拍照拍摄固定证据的要求。


无论哪种定责方式,在“快速处理”中都需要交通事故当事人现场拍摄固定证据。为此广大交通参与者在拍照需要注意:拍摄碰撞点时需要对碰撞点局部放大进行过拍摄,切记要能看清楚碰撞的深度,或划痕的长度等,以便交警了解事故;拍摄刹车痕迹要清晰记录停车的位置和刹车痕迹的长度,说明车辆在事故中的行车轨迹,而对于事故处理有决定性作用。车辆碰撞后会在路面形成散落物,比如泥土、漆片等等,拍摄散落物能准确反映事故发生时的瞬间情况,但要注意拍摄时要能反映散落物的相对位置,要有参照物。


(1)全景照。


车头及车尾(两张)这张照片除了要注意对着整个车身拍照,还要注意拍下周边参照物给交警参考,能准确表达事故的发生地,以及两辆车边上的各种交通标志、标线等重要证据。






(2)中心照。


车身左右两侧(两张)现场中心拍照,需拍下全视野两辆车子的相对摆布,以及两车在道路上的相对位置。车子在画面中的位置占比达到四分之三比较合适。




(3)细目照。


视现场情况(至少一张)现场细节主要包括碰撞点、刹车痕迹、散落物等。





三、交强险配套机制可以提高“快速处理”程序适用率。



1、交强险“财产损失互碰自赔处理机制”。


发生2000元以内的单纯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无法协商赔偿,可各自向自己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由各自交强险保险公司直接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其赔款由交强险保险公司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进行互相补偿。这种理赔机制是国际上惯用的做法,比较简化,方便投保人理赔。2009年2月1日起,我国实行财产损失“互碰自赔”保险理赔机制,但仅限于各方财产损失金额在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而且双方必须均有责任的交通事故。


在没有实行“互碰自赔”之前,两车发生碰撞后,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各方交强险保险公司要对事故双方的车辆进行定损,本方车主垫付对方车辆的修车款项后,再向本方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流程和手续较为复杂。而如果按“互碰自赔”方式处理,2000元以下的小额案件,各事故方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定损索赔,从而减少了往返奔波于两家保险公司的情况,能够体会到更加方便、快捷的理赔服务。此外,“互碰自赔”还适用于异地出险车辆,自2015年下半年,部分城市已试行“车辆互碰自赔” 理赔金额提高至5000元,解决了更多的多车事故。




2、交强险“无责代赔”机制。


上文的“交强险互碰自赔”机制适用于双方均有责任的财产损失低于2000元的轻微交通事故,对于一方全责一方无责,财产损失在100元内的轻微交通事故可适用交强险“无责代赔”机制,其处理程序为:


(1)出险后,由全责/有责方向承保公司报案,无责方不必向承保公司报案。


(2)由全责/有责方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拍摄事故照片,出具查勘报告、定损单,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应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对于本应由无责方交强险承担的对全责/有责方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一律由全责/有责方承保公司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代赔偿限额内代为赔偿。


(4)全责/有责方交强险项下合计赔款为:合计赔款=交强险赔款+无责代赔款。


“无责代赔”机制减少了轻微交通事故的理赔环节,有效的减轻了交通事故中无责方的负担。


综上,“快速处理”程序以自愿为原则,以“立即撤离现场”为关键,以灵活确定责任方式为亮点,以集中快速理赔为最终落脚点,是现代社会道路交通管理的必要手段,也是事故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便捷方式。据省保险行业协会数据统计,2015年度财产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保险理赔案件占比约63%,而5000元-10000元间保险理赔案件占比是约7%,如果“快速处理”程序得到普遍适用,将近70%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将得到快速解决,大大节约社会总成本。因此,从社会整体效率和缓解交通拥堵出发,我们鼓励事故当事人对于“轻微事故”通过“快速处理”程序进行“私了”;对于无法“私了” 的交通事故,在确保安全做到快撤快处快赔,及时有效解决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




本文李涛律师也有贡献哦!


李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省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委会主任,FM927楚天交通广播嘉宾。致力于交通保险、房地产、不当竞争与反垄断、传媒娱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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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方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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