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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对武汉“酒驾醉驾”八项新规的深度解读

2018-02-10 智善法律新媒体 智善

作者:宇杰、吕俊、李涛 

投稿邮箱:zhishantougao@163.com

首席内容官:智善爷爷(18995580086)



近年来,武汉市不断加大对酒驾违法打击力度,醉驾刑事立案从2012年立案294起,逐年递增,到2017年立案3114起,查处酒驾违法力度逐年加大,涉酒交通事故逐年减少。


据武汉市公安局交管局大数据统计分析:

2018年截至2月6日醉驾刑事立案共348起,其中男性343人,女性5人;有驾驶证人员338人,无证醉驾10人;驾驶小型客车347人,驾驶摩托车1人。年龄分布20至30岁57人,30岁至40岁151人,40至50岁110人,50至60岁28人,60岁以上2人。查获时间分布中午12至下午18时,查处数为8起;下午18时至晚20时,查处数为15起;晚20时至晚22时,查处数为206起;22时至凌晨0时,查处数为69起;0时至凌晨4时,查处数为50起。

(本文内容节选自楚天交通广播 2.9. “城市新干线”节目)





2018年2月8日,武汉市公安局出台《依法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八项措施》(以下简称《八项措施》),包括上限顶格处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同桌有责、同车连责等,以遏制、震慑“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确保交通安全。


1、对“同桌有责、同车连责”措施的解读

《八项措施》之一的醉驾“同桌有责、同车连责”措施,要求警方对醉驾违法行为开展深度调查,明知违法行为人驾车参加饭局,在未事先安排代驾的情况下,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饮酒,事后无管控,放任危害行为发生,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桌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明知违法行为人饮酒,鼓励、纵容、唆使违法行为人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放任危害行为发生而不制止,违法行为人达到醉驾标准的,同车人承担连带责任,发生交通事故的,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以前武汉警方打击酒驾、醉驾,主要是针对驾驶人的路面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处理。而现在《八项措施》的“同桌有责、同车连责”措施的出台,警方会对醉酒前的行为进行深度调查,调查醉酒驾驶人的饮酒同桌人、同行人,调查同行人是否存在明知驾驶员饮酒仍鼓励、指使、唆使醉酒驾驶人驾驶车辆的行为。其虽然是将打击醉驾的范围由醉酒驾驶员扩大到了同桌人、同行人,但该措施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只是对警方对醉驾犯罪行为的具体侦查行为的细化。


首先,危险驾驶罪系抽象的危险犯属于故意犯罪范畴,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所以故意犯罪是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其次,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故意犯罪。那么同桌人对鼓励、指使、唆醉酒驾驶人鼓励、指使、唆使的行为,明显具备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构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所以 ,“同桌有责、同车连责”的措施并不是“创新”,也未超出原有法律规定范围,而是对处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侦查行为进一步细化,以确保严格追究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法律责任。


2、对“持续高压开展责任追处”措施的解读


《八项措施》规定: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为运输企业的,所属员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两次“酒驾醉驾”的,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由辖区交通大队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发隐患整改意见通知书。


我们认为,运输企业是以车辆驾驶、运输为主要工作内容的专业企业,依法对于交通驾驶安全具有比一般社会主体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其放松安全驾驶管理的主体责任则会对社会、公众构成巨大的安全隐患,故公安机关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及第102条:“对6个月内发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的规定,对运输企业予以处罚,还可以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16、19条及《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未按照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后果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但对于该措施中“对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酒驾醉驾”死亡交通事故的,依法对企业负责人以涉嫌重大安全责任罪立案侦查。”的规定我们持保留意见,虽然该内容措辞比较保守只是按照“涉嫌重大安全责任罪立案侦查”而非按重大安全责任罪处理,但依据《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及《最高法研究室关于纵容他人醉酒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规定的精神,实务中不易对此情形追究重大安全责任罪。延伸阅读:点击《道路交通行为中涉及常见刑事罪名的界分问题》


3、对“酒驾醉驾”受到处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措施的解读


《八项措施》规定:“酒驾醉驾”违法对个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主要包括:贷款、招标、消费、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将受到限制;医生、律师等行业从业人员醉驾将受到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如教师)将被直接开除。


我们认为,个人信用是目前社会生活的重要数据信息,对于个人的工作、生活、投资理财具有重大影响,对于保持该类数据信息的良好记录是不言而喻的。


特别是医生、律师、公务员应当具有普遍高于社会公众的职业道德伦理要求,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对个人信用的影响是毁灭性的,也是对于这些用人单位提出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比如律师展业中常常涉及到的招投标业务会因信用记录而受影响,则对于任何律师事务所来说提出了更高的风控要求。


综上,《八项措施》还在从严治党、信息化手段防控、处罚力度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我们希望这些措施的实施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让全社会已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共识和良好舆论氛围长期保持,为“创建平安武汉”作出更积极贡献。

 





责编 | 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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