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发布!直接发放到购房者账户!这些房不享受补贴→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德州市中心支行关于促进德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德建发〔2022〕15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施细则。现将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补贴条件及标准
2022年5月2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网签、备案的(网签时间和备案时间均在以上期间),由财政给予房屋成交价1%的补贴。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申请表》(附件1)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者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资料。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对购房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填写《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附件2)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电子版和其他证明材料一同报送市房管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报送与审核
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向市房管中心报送购房补贴资料,德城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每月1日至15日报送,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运河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每月16日至月底报送。市房管中心负责对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填写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统计表》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分别发送市财政局、相应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建管部)。
(三)发放
购房补贴每两个月发放一次。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建管部)在收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统表》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分别向相应区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购房补贴资金,资金下达到区建设局(建管部)后,7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直接发放到购房者手中。
三、资金保障
(一)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3:7比例分级负担。其中,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房管中心报送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所需资金统计表》,将资金指标分别下达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本级应负担资金。
(二)专账管理
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运河经济开发区财政部门统筹市、区两级资金,按照市房管中心、相应区建设局(建管部)提报的资金拨付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及时、足额将补贴发放到购房者指定银行账户,严禁截留、挪用。
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成交价是指网签备案合同总价款。
(二)回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适用购房补贴政策。凡住宅、住宅公寓之外的房地产项目和德州市化解中心城区城镇居民住房产权问题工作专班处理的已经入住、重新办理网签备案的项目,不列入补贴范围。
(三)严禁通过变更、撤销网签合同套取购房补贴。德建发〔2022〕15号文件出台前已办理网签的,不享受购房补贴本细则所称网签时间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系统记录的受理时间。
(四)严禁通过撤销合同备案套取购房补贴。德建发〔2022〕15号文件出台后撤销合同备案的房屋,不再享受购房补贴。享受购房补贴后撤销合同备案的,需退回购房补贴;拒不退回的,不予办理备案撤销申请。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暂停企业网签权限,公开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