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德州拟出台新规: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

德州发布 2022-09-29


8月23日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对

《德州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公示


名称:德州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第一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公示日期:2022年8月23日至2022年8月31日
联系电话:2188217德州市义务植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山东省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 是指适龄公民在规定的区域内无偿为国家或集体植树、种花种草、育苗、林木管护或者进行其他与绿化有关的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全面推行林长制,坚持“科学、生态、节俭”,充分发动、组织和依靠群众,深入持久地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
(二)坚持生态优先、科学节俭的造林方式;
(三)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城乡结合,注重实效;
(四)坚持植树义务履行形式多样化。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的义务植树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城乡义务植树活动;园林、农业、水利、交通、铁路、公路等绿化重点部门积极做好本行业的义务植树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公民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贯彻义务植树法规和政策,发动和组织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
(二)履行植树义务有显著贡献的;
(三)保护义务植树成果成绩突出的。
第七条  凡在我市常住的男18至60周岁、女18至55周岁的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为义务植树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至5棵,或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化任务。
11至17周岁的青少年,由所在学校就近组织完成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八条  参照《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成年适龄公民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履行植树义务: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鼓励支持开展“互联网+义务植树”活动。
第九条  义务植树提倡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开展城镇公共绿地及公益性工程的绿化。在城镇,优先安排在主要街道、河流沿岸、 小游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在农村,主要开展围村林、道路绿化以及生态林、水土保持林等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公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公民(含个体工商户),开展义务植树工作。
第十一条  3月12日为植树节,每年3月为全市“义务植树活动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有关单位和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于向本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并逐级报送市绿化委员会。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将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按照下列规定统筹安排:
(一)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二)城镇、村屯公共绿地内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三)单位用地范围内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四)其他区域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林权所有单位解决;
(五) 因绿化任务重、资金困难、确实无力解决全部苗木的,其费用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同级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 归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所有;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单位经营管理。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归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集体土地尚未承包到户的归集体所有。林木所有权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义务植树所栽植的树木花草, 由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养护,确保成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砍伐、移植义务栽植的树木。确需砍伐、移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对破坏、滥伐、盗伐和擅自移植义务植树的树木花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对侵占、破坏、盗伐、滥伐、擅自砍伐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义务植树组织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及挤占、挪用、截留绿化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解放军驻德部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发布·推荐阅读







点个赞,好运伴!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