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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状态下社会秩序的演化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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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赵军锋,男,山东济南人,政治学博士,南京审计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系内生长效机制建设研究”(19BZZ067);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推进江苏审计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的对策研究” ( 2019SJA0335)

本文载于《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专题“社会发展与治理研究”。



摘要:在危机状态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等多元主体的行为和选择受到不同博弈策略的影响,往往难以自发的达致合作,社会秩序会呈现出一种不稳定状态,处于“治理拐点”。在危机状态下,应急信息、法治规约和权力监督是建构公共危机治理网络、影响社会秩序转向和演化的核心变量。为了达致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应急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全面,以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公共危机;多重博弈;多元协作;社会秩序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目前我国的疫情已得到控制,各行各业陆续复工复产,社会秩序平稳有序恢复。虽然抗击疫情的初期,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和不理智的行为,但是,社会秩序总体运行良好。社会秩序为什么没有失控,具体是哪些治理措施在发挥作用?全面总结我国的抗疫治理经验,正确认识危机状态下社会秩序的演化机理,不仅有利于我们揭示社会秩序的动态发展过程,而且有利于人们针对性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过程中对社会秩序进行动态、有效的疏导与治理。

 

一、文献综述

 

简而言之,社会秩序存在两种状态,即有序和无序。有序状态下的社会秩序涵盖两类概念:一类是稳定的、规则的和具有可预测模式的行为;另一类是合作行为。社会秩序的研究从分析人们的理性行为慢慢推延至集体行动的研究。这里的理性行为“就是理性地适应于追求行为者的某个目的的行为”,换言之,本文的理性不作价值预设,不考虑好坏是非,而是更关注理性的功能性作用,具体包含“手段一目的”两个维度。正如奥尔森指出的那样,当一个人“既有效率又有效果的手段追求其目标”,则这一行为就是理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它指向某一目的;(2)它的收益必须超过它的成本,否则他便不会采取行动。因此,在理性逻辑的支配下,人们的行为是稳定的、可预测的,换言之,当个人遇到一系列的选择时他会优先选择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但是,当个人完全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来度量和选择自己行为时,又不得不面对两个事实上的挑战:一是个人的理性决策常常是在不确定的条件下做出的,二是个人理性行为会导致集体行为的非理性,给社会秩序带来失控风险,容易导致社会的无序。

 

关于社会无序的研究,主要表现为社会抗争、社会冲突和风险社会的研究。抗争是一种有着共同利益诉求或者遵循共同计划的集体行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的要求,政府则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所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西方传统的社会学理论认为,冲突是一种社会的“病态”,具有破坏社会秩序的负功能,科塞和达伦多夫则不认同这一观点,他们强调社会冲突在社会系统中的正面功能,即建设性的功能、有益的功能。但是,随着工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在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的指数式增长,使危险和潜在威胁的释放达到了一个我们前所未知的程度”,世界社会进入一种由“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风险状态。乌尔里希·贝克提出了反思现代化的风险社会理论,紧随其后,包括安东尼·吉登斯、玛丽·道格拉斯和威尔德韦斯等则从社会和文化等不同的角度进一步推进和拓展了风险社会的研究。随着社会风险与风险社会研究不断深化,出现了一种描述风险社会中社会秩序演化机理的综合理论——风险放大理论,即危机事件与心理、社会、制度和文化交互作用的方式会加强或消减对风险的感知并塑造风险行为,这些行为也会反过来造成新的社会或经济后果。

 

综上所述,关于社会秩序的相关研究中某些观点和结论的适用性可能需要具体考量其历史阶段和社会情境,但是整体上的理论范式和分析框架已经相对成熟,概而言之,分析视角主要集中在“理性选择”“合作博弈”“抗争与冲突”以及“不确定的风险”等4个维度。以此为基础,本文的研究主要考量“不确定性一危机状态”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博弈策略及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再分析多元主体在信息、制度和权力的交互作用构筑的治理网络影响多元主体的博弈策略,以实现社会秩序的多元协作,避免社会秩序走向失控。

二、社会秩序的“治理拐点”

 

在危机状态下,社会秩序处在一种不稳定状态,表现为从无序状态到有序状态的谱系排列,也就是说,社会秩序既存在着程度的差异,也蕴含着“等级性质”。有序程度是对社会秩序状态的度量,“等级性质”可以反映社会秩序产生的源动力,“秩序的产生可以有一系列的来源,可以是各类存在等级、权力集中的政权,也可以来自彻底非集中和完全自发的个体之间的互动”。无论是外力推动的结果,还是自发产生的选择,都是依凭人们的合作行为方能达致社会的有序状态。换言之,在这一个因果链条中,行为是因,秩序是果。因此,我们以个人或组织行为作横坐标,以“合作一不合作”为正反两极;以社会秩序为纵坐标,以“无序一有序”为正反两极,建构社会秩序的谱系。具体如图1所示:

 

图1  社会秩序的谱系图


状态Ⅰ :“合作一有序”,个人和组织通过彼此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的公共治理网络来有效地供给公共产品,实现公共安全, 社会秩序处于“韧性”稳定状态;状态Ⅳ则恰恰相反,处于“不合作一无序”的冲突状态,个人或组织之间由于竞争、利益抑或缺乏有效的规约,陷入了“合作困境”,逐渐导致社会黏合度降低和社会原子化程度加剧,社会秩序存在着失控的风险;状态Ⅱ“不合作一有序”,这是一种特殊状态,当社会突然发生公共危机事件时,由于危机事件呈现突然爆发性、极强破坏性和高度不确定性等特点,个人和组织囿于资源和信息的匮乏,往往无法有效实现合作,但是,这种“不合作”的行为短时间内不会影响到社会秩序,只要政府及时有效的引导、干预,社会秩序会逐渐转向稳定状态,这一过渡阶段可称之为“危机状态”;状态Ⅲ则处于一种“合作一无序”的抗争状态,即个人或组织基于共同的目标,通过一定的手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向权威组织提出某些诉求,如果权威组织应对不当,则容易激化矛盾甚至酿成社会失范。社会秩序的这4种状态是基于个人或组织行为与社会秩序之间因果逻辑的一种理论模型,现实生活中社会秩序的状态不会如此泾渭分明,而是处于一种动态过程中,即状态Ⅰ、状态Ⅱ、状态Ⅲ和状态Ⅳ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性,从控制论的角度,可以将这4种状态看作社会秩序的四种“可能性空间”。换言之,社会秩序并不是从一开始就注定要发展呈现在样子的,在公共危机初期存在多种发展的可能性,只是由于条件的关系,最终才沿着某一特定方向发展。

 

概而言之,“治理拐点”是指社会秩序处于一种临界状态,面临多种可能性空间。当公共危机事件爆发,社会秩序处于状态。这种状态下,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虽然已经无法挽回,但是,社会秩序却存在3种“可能性空间”,既存在由状态Ⅱ向状态Ⅰ转化的良性趋势,也可能有状态Ⅱ过渡到状态Ⅲ,甚至陷入状态Ⅳ。换言之,危机状态下的社会秩序处于“治理拐点”,由状态Ⅱ向哪一种“可能性空间”转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多元主体之间的行动策略能否达成有效的合作。本文重点探讨状态Ⅱ,即危机状态下多元主体的行动策略选择对社会秩序演化的影响。

 

三、多元主体的博弈策略

 

社会秩序的博弈主体一般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4个部分,作为不同的异质的主体,每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规则,都存在着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趋向。在复杂的不确定的危机状态下,多元主体的博弈策略选择遵循以下3个条件:(1)多元主体都有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2)多元主体具备纠错能力,当自身利益最大化驱动的手段无法实现目的,则改变策略;(3)多元主体具备学习能力,在行动中不断寻求自身利益和多元合作之间的平衡。

 

(一) 政府的策略:民生与安全至上

 

政府是运用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能,维护公共利益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9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也就是说,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政府处于主导地位。从行政组织层次来看,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3个层级。在危机状态下,中央政府并不是社会秩序的直接博弈主体,而是多元主体博弈的“掌舵者”和“裁判员”,起着宏观统筹、全面协调、规范引导的作用。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既是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现场”,又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是参与治理博弈的直接主体。特别是基层政府,“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各种检测任务、各式隔离举措、各项生活保障都由基层政府和社区来保障实施,基层政府的应急管理所为可能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可能直接加剧社会系统的无序。由此可见,在应急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博弈策略尤为关键。


在抗击新冠肺炎重大疫情中,中央政府要求“要从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做好疫情防控救治。换言之,各级政府的疫情防控策略要以保障民生为先,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家和社会和谐稳定来组织救治和实施防护。具体来讲,政府的民生策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宏观层面的社会稳定为先,通过满足广大居民的生活供给,平抑物价维持市场秩序,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防止社会失序;二是微观层面的生命健康为先,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早治疗”,做到应检尽检、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所有的检测费用、治疗费用在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同时,“隔离”甚至“停工停产”,即使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也要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而且,由于中央政府的“掌舵者”和“裁判员”角色,抑制了地方政府自利倾向,避免了地方政府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陷入零和博弈的困境。例如抗疫初期,为了防止病毒蔓延,部分村庄、社区采取堆渣断路或泥土封堵等方式进行外来人员隔离,这些具有公权力性质的村庄和社区的博弈策略虽然以保障本村庄和本社区内居民的生命安全为目的,但是既不符合公共利益,也违背了国家的法治要求,需要国家法律的规范引导甚至强制执行。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明确指出,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这充分说明,在危机状态下,政府等公权力组织也要遵循适当的原则和规则来控制紧急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政府的紧急权力也必须合理合规合法,“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

 

(二) 企业的策略:利润与责任双重驱动

 

企业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主体,无可否认,企业作为各种生活用品、应急物资的生产者,在应急管理中具备巨大的资源优势。广泛分布的企业及其产品物流网络可以快捷便利地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必要的物质资源,包括基本生活用品、食品、药品、器材等。事实上,企业的预防、自救、援助以及灾后恢复重建都能间接增强政府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但是,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往往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当企业只有自利行为,而缺乏责任意识时,过度的自利性导向会诱致理性行为逾矩,影响社会秩序由状态Ⅱ向状态I的良性转化。例如疫情防控期间,一些不法商贩和不良企业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甚至相互串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为杜绝此类行为,各省市场监管部门加大检查监督力度,依法予以打击。至2020年1月30日仅安徽一省,就累计出动检查人员18 400余人次,检查商家18 200余户,受理口罩等防护用品相关价格投诉举报5 200余件,立案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57起。从此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只遵循利润至上的博弈策略,必然受到法律法规,不仅无法赚取利润,甚至要付出巨额罚款、关停整顿等沉重代价。因此,企业为了更好地赚取利润,必须要不断调适经济利润和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点,采取利润与责任双重驱动的博弈策略,换言之,在承认企业在谋利正当性的基础上,企业还应当自觉自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捐物等各种形式支援全国齐力抗击疫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2020年1月20日至2月24日, 社会各界的捐赠总额达到200.53亿元,其中企业共计捐赠额187.10亿元,占总捐赠额的93. 30%。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企业已然成为社会捐赠的主体,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三) 社会组织的策略:公益推动下的合作

 

社会组织指“不同于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主要从事服务提供、利益代言、社会支持、资源募集等业务,具有非营利性特征的一类组织”。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性组织,具有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特点,通过志愿行为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具体行为包括接受社会捐赠、动员和整合社区力量、通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以对受疫情影响的群体施以人道主义援助等。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自组织,它能通过组织结构的灵活多样和独立的决策与行使能力开展社会动员,对医疗物资供给、生活用品供给等做出快速的、精准的反应,因此,社会组织能配合行政动员和政治动员,通过有效的社会动员的方式实现对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最快和最大的整合。一方面,社会组织作为一种为追求公共利益,本着自我意愿与选择结合而成的社群组织,团结了许多具有公共意识和献身精神的公民成为工作志愿者,他们在抗击疫情中提供的志愿服务,不仅为政府应对危机管理提供和储备了大量的人力资源,还以高素质的专业资深人员及专业性帮助,形成了在精神动员和战胜危机方面政府无法替代的作用。同时,社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弥补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萨拉蒙认为政府的劣势正是 社会组织的优势,社会组织的劣势恰是政府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志愿部门替代政府,还是政府替代志愿部门,都没有二者之间的合作有意义”。

 

在加强疫情防控国际合作中,我国社会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由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倡议发起的“丝路一家亲——民间抗疫共同行动”,目前,已推动60多家社会组织、企业和民间机构在60多个国家实施100多个国际抗疫合作项目,举行线上经验交流活动40余场,募集捐赠物资总额达1.92亿元人民币。

 

(四) 公民的策略:安全理性支配下适时调整

 

在危机状态下,公民的行为通常存在合作与不合作两种选择。合作与不合作的选择并非一成不变,人们会根据利益、情境或外在因素的影响,而适时作出调整。公民个人往往更关心自身利益,很多时候合作策略并非是第一选择,危机状态下公民最大的“利”是个人安全。马斯洛将人的需要由低到高,分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共5个层次。生理需要是人们的最基本的需要,当人们某一层次的需要满足之后,人们的需要层次会逐级上升。在当下的中国,和平和发展是时代的主题,绝大多数公民的需要处在第三或第四层次,但是,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进入危机状态,人的需要会出现需要层次“降维”的现象,即绝大多数人们的需要由第三、 第四层次甚至第五层次直接跌落到第二层次甚至第一层次。受“需要降维”的影响,人在心理上也会出现“动机降维”,即在危机状态下,人的行为和观念完全受“安全动机”支配,安全需要紧紧箍住了人的身体和行为。在危机状态下,公民的安全需要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这时候人们的安全需要存在两种可能性空间,简单来说,即或者变好,或者变糟。为了尽可能避免情况变糟,人们会拼命地通过各种行为来缩小可能性空间,尽全力实现安全需要。例如,2020年1月31日晚约11点,中国科学院上海药物研究所和武汉病毒所联合发布消息说,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一些人冒着被病毒传染的风险,连夜上街抢购双黄连口服液,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上的双黄连口服液也全部售罄。实际上,人们抢双黄连口服液的行动策略是为了让自己的安全需要处在自己的可控范围之内。当这种安全需要超延出个人的可控范围,人们往往会出现恐慌、焦虑的反映,最明显的表征就是各种流言和谣言的无节制的生产、传播和扩散。在安全动机的完全支配下,对于各种信息人们会采取“宁 可信其有”的策略,这时候信息的真假退居其次,首要考虑的是,这一信息对个人安全是否有影响、有何影响,以及应该据此信息采取何种行为策略。总之,在危机状态下,公民个人处于对安全需要极度渴求的状态中,其各种选择和行为完全受安全动机支配,采取“安全理性”的博弈策略。在“安全理 性”的支配下,公民并非必然合作,而是基于自身的能力、资源和认知,选择性的采取相应的行为,因此,需要适当地引导和规约。

 

综上所述,多元主体涵盖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4个部分,每一方都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并据此作出相应的策略选择。当缺少外部的法治规引和权力监督时,多元主体的过度自利性导向会诱致理性行为逾矩,影响社会秩序由状态Ⅱ向状态I的良性转化。换言之,危机状态下,多元主体的博弈策略需要法律约束和权力监督,以外力赋予多元主体符合公共利益的共同理性目的。同时,多元主体的行为选择和博弈策略并非发生在“真空”中,而是处于流动的应急信息之中。抢购双黄连口服液的公民获得了相关的信息,并通过购买药物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安全,目的是理性的,行为是合法的。但是,具有合理合法诉求的个体理性行为,最终结果却有可能迫使社会秩序由状态Ⅱ转向状态Ⅳ,使社会陷入恐慌和无序。为什么呢?根本原因在于多元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双黄连口服药作为光谱抗病毒药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的毒性和活性,但其前提是患者被病 毒感染,且是“抑制”并非可治愈。但是,由于对应急信息的认知偏差,民众将药理学中的专业概念“抑制”泛化为“预防”甚至是“治愈”,从而导致了哄抢双黄连的行为。由此可见,应急信息是权力监督与法治规约之间的黏合剂,三者共同作用于多元主体,影响多元主体的博弈策略和行为选择。

四、多元协作的治理网络

 

在危机状态下,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都会根据应急信息不断调整和完善自身的博弈策略,以使自己在互动中尽可能地缩小可能性空间,并通过权力监督和法治规约缔结一个个治理网络,主要包括政府与社会组织间治理网络、政府与企业间治理网络以及政府与公民间治理网络,实现社会秩序的多元协作。在多元协作网络中,应急信息是纽带,法治规约是基础,权力监督是保障,多元主体在这3个协作机制的交互作用下相互影响、共同合作,逐渐构筑起维持社会秩序良性运行的合作网络。

 

(一) 以应急信息为纽带

 

应急信息是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过程中,事件爆发、发展状态和后果呈现,主体认知、行为表现与行动救援等方面的表征。突发事件的发生、危害和救援等必须要编码为文字、数字或者图片,通过各种传播渠道进入接收者的社会网络,接受者对其进行主观性解码,并据此选择相应的行为策略。换言之,危机状态下的个人和组织行为是一个信息编码、信息流动和信息解码的过程。应急信息传播中往往会产生各种噪音,例如干预、屏蔽、造谣等,这都会影响个人和组织的行为策略和行为目标,“灾变 条件下,组织间的信息沟通受到深度不确定性的影响,组织目标转变受到信息沟通限制”。在信息时代,由于传播渠道的多元性和传播网络的立体化,“计算机网络中权力的抽象化,正在瓦解现存的社会控制机制和政治表达机制”,以往对应急信息的限制、屏蔽手段已不再适用当代社会,恰恰相反,应急信息的封锁会引起谣言的产生和生长,造成更大的社会恐慌甚至加剧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因此,必须提升应急信息的协调能力,立基于公民的道德自觉,并通过法治规约和权力监督来平衡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障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

 

(二) 以法治规约为基础

 

危机状态下的法治规约核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利。习近平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 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换言之,即逐步推进应急管理的法治化,其具体内涵包括严格依法、有效依法、全面依法和科学依法。“严格依法”就是要求应急机关和工作人员更要提升法治意识,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应急救援和疫情防控等活动,关键是保证应急管理程序的合法性。做好“有效依法”关键是要充分发挥应急法规的法律效力,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合法性的基础上,积极配套相应的实施细则,提供相应的人力保障、物资保障和技术保障,提升应急法治的执行能力和操作水平。“全面依法”就是要求对应急管理的全过程、各环节、全领域实施法治全覆盖,要系统把握相关的法律原则、各种法律法规以及公共危机不同阶段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层面应急法律法规的系统性程度直接关系到政府协调行为的前提条件、程序启动、主要内容、实施方式、权责关系以及权利救济等,从根本上制约了政府应急协调行为的实施空间、制度依据和应对结果”。“科学依法”即在应急管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教训,注意解决权责不明、衔接不够、配套不齐、程序不细甚至是现有应急法律体系中的立法空白,例如通过这次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就把保护野生动物和生物安全等纳入了 立法议程。

 

(三) 以权力监督为保障


在抗击新冠疫情中,政府行政管理权力表现为危机状态下的紧急权力。国家紧急权力就是在危机状态下,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暂时克减、限制或中止某些正常权利,迅速运用法定紧急措施的权力,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逻辑结构。权力与权利之间逻辑结构的改变说明,紧急权力是以牺牲一定的社会权利为代价的,它要求统一权力、集中资源、简化程序,在尽可能有限的时间中控制危机事态,更注重结果而忽略程序,更注重效率而忽视公正。由于紧急权力的结果导向和效率导向,使得紧急权力更容易扩张和泛滥,因此需要适当地规范和约束,以避免紧急权力的滥用。目前,我国的紧急权力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是,对于政府的紧急征用权力“何为必要”以及“如何征用”却缺少明确的规定,例如征用条件、征用标准、征用程序以及事后的返还或者补偿并无具体清晰的明细。这就意味着国家紧急权力作为危机状态下政府特殊的自由裁量权,裁量空间过大过宽,裁量权存在着扩张趋势。无限自由裁量权往往会给社会公正和公民权利带来无法弥补的破坏性伤害,因此,危机状态下的政府紧急权力必须遵循以下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正当性原则,紧急权力是一种“迫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策略,它是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非常之举,是 国家治理的非常态,因此必须要明确紧急权力的适用条件和基本要件。二是对应性原则,即危机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措施和手段应当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质、破坏程度、影响范围和应对阶段相适应,对行使紧急权力的主体、范围、程度和程序必须给予明确规定,防止紧急权力的扩张和滥用。

 

五、余论

 

在危机状态下,社会秩序处于“治理拐点”。社会系统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原有平衡被打破,社会秩序由状态Ⅱ进入哪一种状态,受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博弈策略和行为选择的影响。多元主体在应急信息、法律规范和权力监督的共同作用下构筑起一个由不同层级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缔结而成、功能耦合的合作治理网络。治理网络中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利益和规则,如果只是简单地将这些性质和职能各不相同的组织拼凑在一起,必然导致治理网络的失调甚至失效。为此,应急信息的公开要及时、准确、全面,防止信息异化为谣言,以有效联接多元主体缔结治理网络;要强化权力监督,多元主体的策略和行为不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则必须予以纠偏甚至惩罚,并通过法律法规清晰界定多元主体的权责边界、运作程序和协作关系,逐步实现治理网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此外,在强调法治规约和权力监督等外部约束的同时,还需要积极培养多元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觉性。除了政府要积极应对疫情,保护公民安全,维持与恢复社会秩序之外,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也需要积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在正当谋利的基础上,还应当自觉自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捐物等多种形式支援全国齐力抗击疫情,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通过志愿行为保障受灾人群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接受社会捐赠、动员和整合社区力量、通过各种志愿服务活动以对受疫情影响的群体施以人道主义援助等。同时,积极引导公民采取负责任的博弈策略和行为选择,以人、财、物等多种形式建设性地参与疫情应对,进而消解公民在危机状态下因恐惧感导致的认知偏差和单向度价值判断。总之,应急信息、法治规约、权力监督以及道德自觉,是影响多元主体博弈策略和行为选择的核心变量,共同影响着社会秩序向哪一种“可能性空间”转化以及如何转化。



部分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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