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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2”的签名,法院如何认定?
签名处是一个“2”字
基本案情
周某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责任划分,应赔偿对方13200元。但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认为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事故发生时,周某的驾驶证因扣满12分已经被依法扣留了。保险公司认为,周某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商业险不予赔付。
法官说法
钟诗蔚 江宁开发区法院法官
近年来,中国银保监会积极推广电子保单制度。实践中,有时投保人未按操作要求正确进行电子签名,会出现签名不完整的情况,事后投保人以此为由主张签名不真实、保险人对免责条款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从而欲否定免责条款的效力。此时,法院首先应根据保单签订过程、投保人是否真实投保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进而审查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有无明确说明。
有观点认为,投保人就同一险种再次投保,且保险人在上一次投保时已经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情况下,也不能减轻或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我们认为,投保人连续投保,在前一次保险人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投保人对保险产品能够提供的保障已经有充分了解,知情权、选择权也已经得到满足,此时可以免除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本案中投保人对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后果应当明知,且同一投保人在同一保险人投保同险种,免责条款没有变化,之前已经有证据证明履行过说明义务,此时投保人再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对此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