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

江苏高院 2024-04-15

2024年3月7日,省法院、省妇女联合会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共同向社会发布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通报全省妇联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相关情况,并公布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省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康莉、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娅出席发布会,省法院新闻办公室二级巡视员张志平主持发布会。

省法院副院长李玉生介绍了江苏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有关情况。近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呈现出数量高位运行、财产形式复杂、案件类型多样、矛盾纠纷多元等特点,江苏法院从六大方面着手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推进建章立制织密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网。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二是立足审判需求,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开展以来,不断积累有益经验,逐步推广优秀做法,形成了一批可圈可点的“江苏成果”。三是密切部门协作,构建纠纷联动共治格局。不断强化与妇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沟通协作,打出维权“组合拳”。四是注重亲职教育,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省法院普遍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并搭建集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帮教、心理疏导、监护评估、跟踪回访、普法宣讲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模式。五是锻造专业队伍,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高度重视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13家中院及各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家事审判庭或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团队)。六是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家事审判新制度、新模式、新理念、新方法,提升家事审判社会认同度。

省妇联副主席康莉介绍了妇联在维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方面所做的主要工作:一是加强立法源头保障工作。着力推进《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等地方法规制定起草工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省法院联合省妇联拍摄全国首部民法典普法剧《第十五法庭》,以法院家事案件为原型宣传家事法律知识。全省各级妇联深入开展“法治入家”普法宣传活动,联合省妇儿基金会,项目化开展“妇儿权益维护与安全守护课堂”公益普法活动,深入城乡社区宣传法律法规,帮助妇女群众提升法治素养。三是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主动配合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联合法院研究破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送达、执行等难点问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进行跟踪回访,提供法律保护和关爱服务。联合省委政法委将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纳入基层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预警和排查调处工作。联合省司法厅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标准化家事调解社区工作室建设。四是加强困难妇女关爱救助服务。联合省检察院等部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持续开展困境妇女家庭“一户一策”精准微关爱服务。推动实施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公益性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建设,联合省妇儿基金会实施“莫愁心理关爱工程”,为特殊困难家庭、有矛盾纠纷隐患家庭以及权益受侵害妇女儿童提供公益性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

(2021—2023)


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紧密连接。”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开拓机制、转变作风,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定分止争、情感治愈功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更高站位、更强担当、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社会根基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家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21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家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19029件、106002件、125566件。在当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12.06%、10.52%、10.48%,呈小幅下降趋势。全省法院一审家事案件结案数逐年为117081件、108217件、124044件,结收案比分别为98.36%、102.09%、98.79%,整体运行态势良好。(见图1)

从结案方式来看,家事案件属于人格财产一体的诉讼,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掺杂着亲属之间复杂的情感和一些非经济、非理性因素,很难用刚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家事审判除了追求实体正义、高效便捷之外,还需要体现人性与温情,致力于调整、修复和维系家庭关系,实现法律制度下的人文关怀。因此,调解成为审理家事案件的首选方式。近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柔性司法理念,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和谐司法化解大量矛盾纠纷。2021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一审家事案件调撤数分别为76871件、70476件、85698件,调撤率分别为65.66%、65.12%、69.09%,整体呈上升趋势。三年平均调撤率为66.62%,高出同期一审民事案件平均调撤率近20个百分点。(见图2)

从案由来看,离婚纠纷、抚养纠纷、继承纠纷等传统家事案件仍占有97%以上的较高比例。其中,离婚纠纷为家事案件中的“主力军”,占比达74%-76%。(见图3-1、图3-2、图3-3)对比2023年和2021年的新收案件数,主要案由中,继承纠纷(14.59%↑)、婚约财产纠纷(11.61%↑)、离婚纠纷(6.88%↑)、赡养纠纷(4.60%↑)呈上升态势。(见图3-4)在占比较小的其他案由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亲子关系纠纷、遗产管理纠纷等新类型案件呈较高增长态势。其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从2021年的新收413件上涨至2023年的822件,涨幅接近翻倍。

从地区分布来看,宿迁系全省唯一新收案件数逐年上升的地区,其他地区2022年新收案件数均有所下降。苏州、无锡、常州、扬州、淮安、徐州、盐城、连云港地区2023年新收案件数超过2021年的新收案件数,宿迁(30.33%↑)、淮安(13.11%↑)、徐州(8.62%↑)涨幅明显。对比2023年和2021年的结案数,宿迁(25.80%↑)、扬州(10.79%↑)、常州(8.89%↑)、连云港(8.68%↑)均有较大涨幅。(见图4-1、图4-2)




(二)案件特点及成因分析


1.案件数量高位运行,整体呈增长趋势。近年来,家事案件数量始终高位运行,平均每年均在11万件左右,在同期民事案件总量中保持10%以上的占比。从2021至2023年新收案件数量来看,2022年受疫情影响出现小幅下降后,2023年反弹明显,全年整体增幅较2022年达18.46%。究其原因,以占比较大的离婚纠纷为例:经济社会发展使得公众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发生深刻变革,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和维系带来一些新挑战。婚姻当事人对婚姻的宽容度和忠诚度逐渐降低,婚姻关系“契约化”倾向明显,一言不合就离婚、“闪婚闪离”占有相当比例,80后、90后强调个性与自我,对于家庭及配偶的依附性逐渐降低,成为主要的离婚群体;随着城镇化建设等征地拆迁项目的实施,因征收补偿款问题引发农村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有的当事人为了增加补偿而仓促结婚、离婚,甚至“假结婚”“假离婚”;当前我国社会仍处于现代化转型期,矛盾纠纷多发,在经济下行压力下,公众就业难度增大,家庭收入减少,家族企业经营、子女入学升学、家庭生活质量受到冲击,导致家庭矛盾升级;《民法典》对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和撤回期,加长了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的周期,当事人也有了任意反悔的空间,不确定因素使得当事人愿意选择到法院起诉离婚,即时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上述种种因素均一定程度上导致离婚纠纷数量的增长。

2.财产形式复杂,性质认定与分割成为焦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家庭财产日渐丰厚与复杂,人们拥有的财产形式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除了传统的存款、房产、汽车、家电等有形财产外,知识产权、期货、保险、虚拟货币、社交媒体账号、游戏装备、淘宝网店等新型财产越来越多,性质认定和价值评估非常棘手。无论是城镇还是农村,人们的经济地位相对越来越独立,人身依附性明显减小,双方聚焦于争夺财产,究竟是个人财产、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最易引发争议。

3.案件类型多样,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反映到家事审判领域突出表现为个体权利意识觉醒与婚姻家庭利他性的冲突、经济理性与家庭伦理性的冲突、家事纠纷的人身性、私密性和家庭财产形态、范围的多样化,导致出现大量新类型案件。主要有:(1)“高价彩礼”纠纷增多。以结婚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解除婚约而引发彩礼返还问题。此类纠纷在 “高价彩礼”的社会现象背景下显得尤为突出,如何认定彩礼性质、彩礼数额是否过高、能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均是纠纷焦点。(2)“假离婚”引发纠纷。夫妻为了规避房屋限购政策或卖房避税,或为逃避债务,或为钻政策空子多领取征收补偿款等,处心积虑谋划“假离婚”。“假离婚”目的实现后,一方拒绝复婚,由此引发要求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重新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纠纷。(3)亲子诉讼多发。其中以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居多,全省多家法院均受理过经鉴定系非亲生子女而要求配偶返还子女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欺诈性抚养诉讼,如何衡平配偶权及亲权保护与维护亲子关系安定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之间的关系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4)情债纠纷不断。近年来,“婚外恋”比例呈上升趋势,随之引发大量情债纠纷。此类纠纷多以“忠诚协议”、借条、“分手协议”的形式出现,配偶起诉要求履行“忠诚协议”,或以赠与无效为由要求“小三”返还财产,还有“小三”起诉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的案例。此类纠纷既涉及对夫妻财产权的保护,又涉及对出轨者的归责,既涉及道德评价,又关涉公序良俗,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5)代孕纠纷出现。我国针对包括代孕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未制定专门性法律,仅限于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立法缺失导致代孕纠纷逐渐显现。在法律空白情形下,法院只能依据“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的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同样或类似情形下针对代孕契约是否有效、谁是代孕子女的法律母亲、代孕子女由谁抚养、代理孕母有无探望权、冷冻胚胎能否被继承等问题均出现不同的认定。统一裁判标准的阙如使得同案同判目标的实现不尽如人意,有损裁判公信力和司法权威。(6)老年人诉求新。一是“涉孙类”隔代抚养、赡养纠纷增多,老年人起诉要求子女给付代为抚养孙子女的费用、在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起诉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代位赡养;二是精神赡养诉求增加,流动人口增加、外出打工群体庞大及家庭结构趋于核心化、小型化,老年人精神情感需求不能得到满足,起诉要求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的义务;三是涉老年人居住权益、财产权益纠纷频发,高龄、丧偶、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居住权保护在离婚、继承等案件中成为关注焦点,子女打着“为老人好”的幌子干涉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采取窃取、骗取、索取等不正当手段侵犯老年人财产权。(7)共同遗嘱纠纷涌现。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老年夫妻共同订立遗嘱的现象,由于现行法律没有关于共同遗嘱制度的专门规定,涉及遗嘱效力认定、生效时间、单方撤销权等争议问题,理论界莫衷一是,司法界亦同案不同判。(8)无效遗嘱比例增高。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的出现为公众提供了更为清晰、便捷、操作性强的表达临终遗愿的呈现方式,但新型遗嘱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实践中因当事人签名瑕疵、见证人不适格、见证程序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大量无效遗嘱的出现。在涉及笔迹鉴定的遗嘱案件中,因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无法提交比对样本或提交遗嘱人笔迹不清、年代久远字迹褪色的不符合鉴定条件的比对样本导致无法鉴定成功,致使遗嘱效力难以认定。(9)遗产管理案件出现裁判困境。《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弥补了立法在遗产分割、遗嘱执行层面的空白,有利于平等保护继承人利益,防止遗产出现真空状态。但立法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规定相对原则,在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选任与终止的资格条件、指定与变更的程序、履行行为的评价与监督等方面尚缺乏具体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定,遗产管理案件在实务操作层面存在一定困难。

4.矛盾纠纷多元,案件审理难度大。(1)家事纠纷易受政策调整影响。大国小家紧密相连,诸如生育、住房等领域的政策调整导致多孩家庭离婚后的子女抚养、征收补偿、腾房利益分配、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析产继承等纠纷大量涌入法院,涉及利益巨大、矛盾纠纷尖锐,裁判时需要兼顾国家政策的普遍适用与个案家庭利益之间的平衡,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2)家事审判理念需准确定位。《民法典》的相关法律规范将婚姻家庭关系纳入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体现了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的理念。但婚姻家庭关系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为纽带形成的伦理性极强的社会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反映的是共同生活和家庭职能的需要,并非出于功利或经济目的,与财产、契约纠纷之自治性具有显著区别。家事领域出现的有关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的复合性协议,不仅涉及财产,更与特殊身份关系不可分离,不能等同于商品交换关系,无法完全套用等价有偿的商事原则,且家事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国家对特殊群体利益保护政策的适用,因此也有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如何准确定位家事审判理念,协调好婚姻家庭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3)家事案件当事人具有特殊性。突出表现在:①当事人举证能力不强。家事纠纷发生在老百姓之间,交织着紧密复杂的亲缘、血缘关系,当事人普遍缺乏主动收集和固定证据的维权意识,基于家庭生活的隐私性及“息事宁人”“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当事人也很少采用报警、请求救助等方式解决纠纷,因此证据难以留痕。特别是在被继承人意外死亡的继承纠纷中,继承人难以掌握被继承人可能遗留的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习惯于将调查取证的责任上交法院,法院囿于法律规定、调查手段有限及当事人提供的财产信息不全等原因往往无法全面查证,很难准确掌握当事人情感信息、婚姻家庭关系及财产状况等私密性、隐蔽性较强的关键事实,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②当事人诉讼能力偏弱。家事案件当事人尤其是老年当事人多受到年龄、智力、文化水平以及经济状况的限制,未委托专业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无法准确表达诉求和有针对性抗辩,更不懂如何举证、质证,应对互联网智慧诉讼模式的能力又明显不足,大大延误了诉讼周期。③当事人不配合诉讼。一是不到庭应诉。离婚案件中的“送达难”是一个非常困扰法院的问题。这其中既有社会人口流动致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的客观原因,也有原告故意提供虚假地址或被告故意“玩失踪”拒收法律文书的主观原因。此种情形下,法院公告送达进行缺席判决将面临被告可能出现“被离婚”的问题,有损司法权威。二是拒绝鉴定。家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可能存在民事行为能力缺陷,而其本人、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愿启动认定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的情形。民事行为能力认定牵涉到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即便感觉其精神状态有问题,法院也不好越俎代庖在没有科学根据且未启动特别程序的情况下就武断地对当事人作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而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又涉嫌人身强制,因此诉讼程序如何推进成为棘手问题。三是隐瞒身份财产信息。部分当事人利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故意隐瞒其他继承人、非婚生子、重婚、遗产情况等信息。在离婚诉讼中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甚至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犯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家庭财产权利,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4)家事案件调查取证难。法院为查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财产状况等往往需要到派出所、民政局、档案馆、出入境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频繁调查取证,加之各单位信息存储及联网能力尚显不足,对法院调查及律师持令取证的手续要求、接待流程存在差异,导致查证时间拖延。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致使存款、股票、基金、证券交易等多在线上进行,账户开通、转账、销户等均可在短时间完成,转移财产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增加了法院查证的难度。(5)家事案件执行难。相当比例家事案件的执行并非只是简单强制实现某项财产或利益,还涉及人身、情感和关系维系,此类非物质性诉求即便得到裁判支持,都面临着较大的执行困境。如夫妻在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离婚后阻碍另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等等。虽然此类纠纷法院多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予以救济,但上述司法禁令受制于人身无法强制、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婚姻家庭矛盾的人身性、敏感性和复杂性,大大影响了执行的力度和效果。(6)家事案件矛盾化解难。家事案件涉及人身、情感、安全、伦理、财产、家族等多重多方权益,交织着未成年人教育与抚养、妇女权益保护、老年人赡养等社会问题,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管理等均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矛盾激化“燃点”多、“沸点”低,当事人情绪对抗,纠纷难以调和。长期的情感纠葛和尖锐冲突使得当事人容易出现偏执、抑郁等心理问题,诱发自杀、自残、民转刑等过激行为,案件信访压力较之于其他民事案件更为凸显。


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推进建章立制,织密特殊群体权益保护网


全省法院深刻认识家事审判是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实践,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盐城中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2021-2025年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工作方案》《关于建立健全涉妇女儿童等群体案件高效优质办理机制的意见》,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纳入法院整体工作规划,畅通妇女儿童司法救济渠道。南通中院下发《关于推进融合化解家事矛盾纠纷工作的通知》,落实家庭教育指导职能,构建“线上+线下”预警识别机制,聚焦家事审判领域情理与法理并重的特点,科技赋能,多渠道化解家事矛盾纠纷。扬州中院设立全省首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智慧平台”,常态化做好未成年被害人及困境未成年人保护救助工作。泰州两级法院建立困境儿童成长档案,在审判工作中调查、记录离异家庭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五失儿童等未成年人生存现状和心理评估情况,给予持续关注和保护。




(二)立足审判需求,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


2016年5月,江苏高院以3家全国试点法院和12家省试点法院为“先锋”,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在贯彻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心理疏导、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离婚证明书、离婚财产申报等制度,为程序立法提供实践蓝本。多年来,有益经验不断积累,优秀做法逐步推广,改革成效日益显著,形成了一批可圈可点的“江苏成果”。南京秦淮法院致力于要素式审判模式探索,率先研发推出要素式智审系统,提炼案件基本事实要素,围绕要素争议审理,简化裁判文书制作,实现类案专审、简案快审,获评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一等奖、江苏智慧法治创新年度案例。南通崇川法院立足“三个服务”,筑牢“司法港湾”,推出家事调查、律师调解、家长课堂等创新举措,打造家事审判“崇川模式”。苏州中院全面启动“一院一品牌”创建工作,以“向阳花开 法润万家”主品牌为统领,与基层法院“法爱护航”家长学校、“护家”家事调查中心等十个子品牌交相辉映,共同构建全方位维权体系。




(三)密切部门协作,构建纠纷联动共治格局


全省法院不断强化与妇联、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单位的沟通,在家事纠纷诉前调解、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反家暴联动网络构建、“三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深入合作,打出维权“组合拳”。南京秦淮法院联合检察、公安等9家单位成立“家事诉讼危机干预中心”,推出司法、行政、社会“三位一体”的家庭暴力多元防范机制,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锡中院联合妇联依托“智治社区管理系统”开发建设“人身安全保护令”智能电子化模块,在基层社区筑起反家暴安全防线。无锡两级法院加强与民政、不动产登记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的沟通协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探索本地区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路径,促进不动产登记与遗产管理人制度有效衔接。镇江金山湖法庭联合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共建心理咨询室,适时对案件当事人展开心理疏导,效果良好。盐城建湖法院与妇联联合设立妇女儿童公益性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把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融入婚姻家庭案件审理,创新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新模式,入选“省政府民生实事项目”。连云港两级法院不断健全人身安全保护令诉前证据固定、诉中绿色通道、临时庇护等配套机制,与妇联构建案件信息共享机制,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法律“保护伞”,两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四)注重亲职教育,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2022年1月,省法院与省妇联等五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规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全省法院积极响应,纷纷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并搭建集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帮教、心理疏导、监护评估、跟踪回访、普法宣讲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模式。南京两级法院已建成家庭教育指导站24个,实现全域覆盖。淮安盱眙法院针对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发出全国首份家庭教育指导委托函,率先实现“法院+法院”跨域家庭教育委托指导。徐州铜山法院构建家庭教育指导分级干预机制,构筑“家教为基、法律护航、多元共治”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体系,被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动态》刊发推广。




(五)锻造专业队伍,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


全省法院高度重视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13家中院及各基层法院普遍设立家事审判庭或专业化家事审判合议庭(团队)。南通、无锡、镇江等地将家事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与人民法庭建设相结合,设置如南通崇川南通港法庭、无锡新吴旺庄法庭、镇江润州金山湖法庭等多家专业化家事法庭。苏州两级法院实现少年审判机构建制全覆盖,打造少年家事审判中心,实现家事与涉少案件集中审理。全省法院普遍选任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关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知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法官从事家事审判工作,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家事审判队伍。




(六)延伸审判职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全省法院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广泛宣传家事审判新制度、新模式、新理念、新方法,让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和了解家事审判在家庭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家事审判社会认同度。江苏高院结合国际妇女节、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国际儿童节、重阳节等重要节点,发布典型案例、审判情况通报,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示范、引导、评价功能。苏州两级法院开展“一封家书寄深情”判后延伸工作,在结案后向当事人寄送亲情式家书,释法、说理、传情。宿迁宿豫法院与教育局共同打造“豫帆·‘双减’法治引路人”公益课堂项目,三年录制法治公益课堂12期,对全区中小学生进行全覆盖线上法治教育。同时,通过“法院开放日”、爱心暑托班、“法治第二课堂”等多种形式开展特色线下法治教育。全省多家法院深耕法治品牌,常态化开展送法“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等活动千余场次,通过模拟法庭、制作短视频、播放微电影等方式不断拓展普法阵地,创新法治宣传路径。


下一步工作展望

   

(一)聚焦理念引领,以更高站位做好家事审判工作。全省法院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用心用情“断好”关系民心向背的“家务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秉承家事审判特殊理念,由当事人对抗主义向法院职权探知主义转变,由仅重裁判职能向兼顾裁判和服务职能转变,由仅重财产分割向重情感和心理修复转变,由片面保护婚姻自由向兼顾婚姻自由和家庭稳定转变,由偏重诉讼效率向注重办案效果转变。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在人格、身份、情感、安全方面的利益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多元司法需求。

(二)聚焦矛盾实质化解,切实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调解优先,注重柔性解纷,联合公安、妇联、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构建多部门广泛参与的家事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畅多种纠纷解决渠道。加强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行业专业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常态化诉调对接机制,搭建好大调解服务平台,形成多方力量参与、多种资源联合、诉内诉外同步推进、协同治理的新格局。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打造以法官为中心,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家庭教育指导员“四员”为辐射的立体化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四员”在事实查明、案件调解、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等方面的价值和作用,以有效的社会合力化解纠纷。提高调解员队伍专业化水平,通过定期开展法律、社会学、教育学和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培训,有效提升调解员的诉前纠纷化解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开展“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和推动“无讼村居(社区)”工作,加快“融合法庭建设”,深入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注重依靠基层组织解决基层矛盾、调动群众力量化解群众纠纷,整合盘活村社干部、人民调解员、乡贤的力量,统筹调度基层法治资源,推动构建完整的覆盖市域、县域、镇域、村域的全链条全方位矛盾化解体系,真正形成“社会解纷在前、法院诉讼断后”的递进式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体系。

(三)聚焦源头治理,深化家事审判社会化工作格局。聚焦矛盾源头治理,依托综治中心、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村(居)委会等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工作优势,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前移纠纷端口,延伸服务触角,真正做到发现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处置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将家事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多种力量整体联动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对接融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一站式”平台建设,强化与公安、妇联、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尽快打破部门信息壁垒,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当事人报警信息、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诉讼信息等一站式查询对接,联动做好诉前、诉中、判后安全风险评估、突发事件处置、舆情风险应对、特殊困难救助等各项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通”,形成矛盾联调、问题联治、风险联判、应急联动的“一盘棋”工作格局。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助力决策作用,认真梳理家事审判工作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短板弱项,及时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加强跟踪问效,促进堵漏建制,推动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做实“抓前端、治未病”。

(四)聚焦提质增效,持续提升家事审判工作水平。密切关注婚姻家庭保护新动向,健全符合家事审判特点的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积极探索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及时整理、归纳、提炼和总结,通过专题研讨、条线例会、案件评查、发改案件评析反馈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改进裁判方法,明确裁判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增强对家事审判工作规律把握的科学性、精准度,不断推动家事审判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巩固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成果,继续完善心理疏导、家事调查、家事调解、婚姻冷静期、离婚证明书、离婚财产申报、家庭教育指导等制度,探索符合家事审判规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家事审判特别程序,为家事审判规则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坚定家事审判专业化发展方向,科学规划机构设置,探索建立更加适应新时代要求和人民群众需要的专业化家事审判机构,推动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融合发展。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专业队伍建设,配足配强家事审判法官,合理统筹“四员”的人员构成、职能划分,努力实现“四员”队伍分工有序、衔接得当,为提质增效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完善家事审判保障措施,加强家事审判软硬件设施建设,提高家事审判信息化水平,优化网上立案、电子送达、线上云法庭、云调解等功能,探索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在家事审判领域的深度应用,使相关基础设施充分体现家事审判人文关怀的特征,为提质增效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五)聚焦导向指引,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突出价值引领,通过每一起案件公正、高效、有温度的审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示范作用,推动法律价值、理念和规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取向和准则在司法框架内的深度融合,向社会传递正能量,引领“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突出法治宣传的广泛性、示范性,运用庭审直播、巡回审判、发布典型案例、微电影、云课堂等多种方式,弘扬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和文明进步的婚姻家庭伦理观念。充分发挥司法作用,引导自治、指导法治、倡导德治,促进传统无讼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融贯,引导公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科学维权、理性诉讼,努力实现“裁判一案、化解一片、教育一方”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