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她说 | 80后女法官的办案故事
省法院“法官大讲堂”迎来了两位优秀的80后女法官,她们来自审判一线,带来鲜活的办案故事,与你分享审判理念、办案思路、裁判方法——
徐飞云
苏州中院知产庭副庭长
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十余年,获评全省优秀法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个人、苏州市最美巾帼奋斗者。
我们办的不是案件
最近,随着电影《第二十条》的火爆出圈,一句台词“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迅速走红。今年,是我进入法院工作的第13个年头,也是我人生中成长飞快、浓墨重彩的时光。
这些年,我共计参与审理了2000多件知识产权案件,我时常问自己:这些数字后面,到底是什么?带着这个问题,我想分享三个方面的办案经历。
一、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别人的人生
法槌起落,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件案子、一沓文书,但对于企业来说,一件知识产权纠纷的胜败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
在一起因滥用知识产权制度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原告是一家呼吸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生产的口罩防护用品质量优良,产品远销海外。被告信息科技公司与原告合作期间,抢注了原告在先未注册商标。双方合作破裂后,被告公司依据其抢注的商标,针对原告发起了多起知识产权诉讼、行政和行业协会投诉以及电商平台投诉。原告网店中的口罩产品因投诉举报被一次次下架,多次申诉之后部分产品才得以重新上架,原告损失惨重。由于被告持续抢注商标,原告多次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耗费了原告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却仍然赶不上被告抢注商标的速度。与此同时,被告威逼利诱的短信从未停过。面对被告的围追堵截,原告公司连续几年都无法正常经营。
经过听证和开庭,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晰。我越了解案件事实,内心也越发坚定。满桌子的卷宗写满了原告在过去几年被人围追堵截的一幕幕,写满了原告因合作伙伴选择不慎带来的无尽痛苦,也写满了法律制度被滥用时产生的巨大破坏力。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这是底线,一定要给诚信经营者撑腰!但我同时提醒自己,作为一名裁判者,千万不能感情用事,只有在去除个人情感因素后在法律框架内寻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才能真正为企业赢一次。
经过了大量案例的检索、文献的学习以及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研读,我终于找到了可以有力回应被告所谓的合法行使权利抗辩的“武器”——那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名为正当行使权利,实为利用法律漏洞抢注商标,并且通过表面合法的商标向真正的权利人发起恶意维权、恶意投诉,以全方位围剿原告实现谋取高额不法利益的目的。对于此种不法行为,必须旗帜鲜明予以规制,不能让法院成为其违法行为“背书”“洗白”的场所。
在案件最终的判决中,我不仅对被告借商业合作之际利用法律漏洞抢注商标,滥用法律制度损害真正权利人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否定性评价,而且判令被告停止继续投诉举报、停止抢注商标,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很好的预防。事后,原告防护用品公司多次打来电话感谢我,表示“我挽救了一家踏实做实业的企业,而且一劳永逸地清除了被告公司给其发展设置的障碍”。
二、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自己的人生
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办的每一起案件,不仅是别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
法官是一个文武兼备的职业,需要具备坐能开庭断案,行能查人找物的超能力。
记得在一起涉国际知名运动鞋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为了顺利送达行为保全材料以及摸清被告的侵权方式及规模,我三次赶赴外省,多次碰壁并没有让我气馁。在后续的审理程序中,我们就本案作出了全省首例从禁止生产、销售到禁止虚假宣传全覆盖的诉中禁令。被告收到禁令后,居然公然违反禁令裁定,继续在全国范围内销售侵权运动鞋。后来,经过多番求证和研究,我们就被告拒绝履行诉中禁令、公然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作出全国第一个司法罚款,同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损害赔偿。
法官必须不停地学习,坚持将调查研究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才能用理性作出公正的裁判,从而穿越属于自己的巴音布鲁克赛道。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的办理中,我就充分发挥了调研促审判的作用。德国某公司(原告)在与国内某公司(被告)终止合资关系之后,被告仍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和企业字号,并在全国开设数十家店铺,承接了多个房地产项目,对原告的权利造成巨大损害,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本案的难点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问题。这几年来,我一直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作为研究重点,系统学习了惩罚性赔偿领域的文献和案例,不仅写过多篇文章,而且在多个案件中成功探索过细化规则,所以这起案件处理起来驾轻就熟,最终通过撰写四万多字的判决,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方5000万元的损害赔偿诉请,系当时外国企业在华商标侵权案件的最高判赔。(点击详细阅读)案件判决后,原告公司盛赞中国司法环境,在江苏追加了2亿美元投资,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范例。
三、我们办的不是案件,是一代人的法治人生
我们生活在一个伟大的时代,是国家法治进步的见证者、经历者、贡献者和受益者。我们依法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我们这一代人为法治中国建设留下的铿锵足音。
记得我在办理某木业公司商标侵权案件时,为了解决案件损害赔偿计算问题进行了艰难的求索。案件前后经历9次听证、开庭,案件事实终于查清了,但是本案最大的难题——如何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就像一块巨大的石头压在我的心头。因为,当前司法实践中,近95%的商标侵权案件是适用法定赔偿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很少有案件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
国内外的相关理论和实务给了我巨大启发,但是我深深地明白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因地制宜确定解决路径。于是,我又来回阅读现有的法律规定,并逐页翻阅案卷寻找破题线索。我发现,本案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原告的证据足够多,我试图将被告的侵权介入时点、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被告被行政机关查处的个别店铺的售假规模与原告每个月历史同期销量增减的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做成6张不同的表格,然后将各个表格予以合并,着重分析其中的转折点以及此消彼长的变化关系。
最终,我打破传统观念,首次提出了权利人实际损失不仅包括销售利润损失,而且包括价格侵蚀损失、未来必然损失的利润以及商誉损失等。自此,价格侵蚀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中,为后续大量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被省法院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所吸收,并被业界称为运用经济分析法精准确定损害赔偿计算知识产权损失。
案卷多情似是故人来,晨昏忧乐每相亲。记得一位学界泰斗曾说过,“司法是一种复杂而崇高的社会活动,需要法官运用全部知识、智慧、眼界、能力、良知去应对,需要用浓缩的人生精华担负起国家对他的托付”。面对司法实践给出的每一道考题,我将始终心怀星辰大海,脚踏实地,努力在职业生涯中办出更多不负法治人生的案件!
崔晓萌
无锡中院行政庭员额法官
深耕行政领域,获得全省优秀法官、无锡市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审好百姓案 办好群众事
受到历史文化和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与民事诉讼相比,被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有着与生俱来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它一头连着百姓,一头连着行政机关,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更多的纠纷和不良的社会效果。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 2010年进入行政审判庭工作以来我就时刻告诫自己,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既要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仅要守住公平正义,更要能动司法,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
我想分享的故事是由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引发的案件。
冯阿姨是原某厂的职工,80年代从该厂分得了一套房屋。2010年该地块启动拆迁,冯阿姨作为公房承租人获得了安置,拆迁公司也顺利推进了拆迁,按理说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但2020年底,冯阿姨突然以区政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其在该厂工作期间,因家庭人口增多,90年代又分得了一套房子,就在大院进门处,这套房子在拆迁时没有安置,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予以赔偿。
拿到这个案件,我的心里有点疑惑,十年前拆迁的时候发生了什么?这十年间还有什么隐情?如果还有一套房屋没有安置,怎么会在十年后才来主张权利?
另一边,被告坚持认为冯阿姨只有一套房屋,她现在主张的“未安置房产”没有房产证,且由于时代久远,各住户的租住凭证也大多缺失,因此没有证据可作证。该厂在2004年左右合并转制,相关房产由属地房管局接管。2010年拆迁时,是属地房管局提供情况说明后,各住户才得以与拆迁人签约。
首次开庭,疑云重重
第一次开庭,冯阿姨因伤病未能到庭,她的儿子和代理律师拿着冯阿姨原单位盖章确认的《自管房租赁合约》,句句笃定地介绍了这另一处房产的情况。庭审中,对法庭提出的各个问题,他们的回答都做到了闭环:因为孩子都大了原来分配的房子不够住,所以原单位又分了一间;拆迁时因《自管房租赁合约》找不到了,所以没有及时主张权益;这十年来一直未起诉,也是因为在和相关部门协商,直到日前房子被拆除了,不得已才诉至法院……
庭上我了解到案涉房屋所在的地块已经全部拆平,导致现场勘查、指认房屋位置这种常规操作也变得毫无意义,而原告选择在地块拆平后才起诉则更加加深了我的疑惑。
休庭调查,证据难寻
由于案件还有很多疑点,我们选择了休庭调查。
房屋原始登记到底是怎样的?
原单位能否详细说明情况?
邻居是否了解该住户的住房问题?
带着这样三个疑问,我开始跑公安部门、属地街道。
然而,十年前的事没那么容易就找到证据,大多数亲历者的记忆已经模糊,原单位也早已经过合并转制不复存在。直到有一天,我找到了当年和冯阿姨同住大院的原单位同事,当我打电话过去表明来意时,这位阿姨很热心地跟我讲了这个大院的居住情况,她笃定地说冯阿姨只有一处房子,冯阿姨所说的进门处的房子是大院的车库,是大院居民统一停放自行车的地方,2010年拆迁时冯阿姨签了协议就搬走了,当时还有很多人没搬走,如果还有一套房子未安置,她是不会搬走的。至于《自管房租赁合约》上盖的公章,可能是当时单位合并转制,管理混乱,被钻了空子。热心阿姨又提供了好几个当时邻居的电话,大家的说法都基本相符。遗憾的是,这些老同事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都不愿出庭,也不肯写下书面证言。
我并没有因此气馁,顺着车库这条线,我到自规部门、档案馆查询大院的原始登记档案。令人振奋的是,虽然案涉房屋是性质较为复杂的公房,且几经转手,但是原始登记材料和变更登记材料保存得比较完成和连贯,原告庭上主张的那部分房屋明确登记为车库,与其他房屋登记的名称性质显然不同。
交叉问询,寻找突破
在已经取得部分间接证据的情况下,我仍然没办法将该案简单地驳回诉请,毕竟没有任何直接证据可以推翻原告手中的《自管房租赁合约》。还是得回到案卷,我又一次拿起了案卷,复盘开庭、调查的全过程,想起原告冯阿姨本人因伤病原因自始至终没有出庭,开庭辩论和电话沟通的都是作为代理人的儿子和一位律师,我大胆地向合议庭建议:采用交叉询问的方式寻找突破口!
我详细整理了通过电话调查所搜集的关于房屋的细节问题:比如案涉房屋的位置、进门方向、屋内物品摆放、什么时间哪些人搬到这间房子居住的、大院里住户的自行车都停放在哪里等等。做好充分准备工作后,合议庭同时传唤原告本人、原告儿子和代理律师进行分别询问,在抛出一个个问题后,原告首先阵脚大乱,回答提问时眼神躲闪,和另外两位代理人的陈述也不能对应,其谎言不攻自破,当场表示撤诉。就这样,一个跨越十年的“谜团”被解开,一场充满“硝烟”和“巧合”的纠纷得以平息。
在十余年的行政审判生涯中,我始终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作为审判的首要考量,但现实中也存在部分当事人“钻空子”谋求不当利益的可能,对于这类案件,我认为这个案件给了我们几点有益的启发:
①对于此类产权不清晰的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纠纷,首先应穷尽调查手段,积极调查房屋的原始登记材料和发生纠纷前的情况。
②对于事实复杂的案件,应要求原告本人到庭陈述。在法庭这种威严的场合下,通过法官有针对性的提问,原告做虚假陈述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低。
③对于当事人众多的案件,如果在认定事实方面有困难,可以采取交叉询问的方式,即使各当事人提前沟通预判了法官的提问,但绝不可能面面俱到,在此情况下,通过对细节问题的发问就能够让真相逐步浮出水面。
在处理疑难复杂纠纷时,要求法官不仅要有娴熟的法律业务技能,同时还要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更要有迎难而上的决心,炼成一对“火眼金睛”,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让浑水摸鱼者蒙混过关。
张军院长提出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每一个审判环节都把服判息诉的功课做到极致。对于法官来说,我们深知一起案件并不是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说理充分就可以达到服判息诉的效果,而胜败皆服也并不仅仅是一句口号,实地的调查、倾听,耐心的释法、说理,设身处地地站在每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角度考虑,往往才能兼顾全局,做出让各方都信服的判决,而司法的意义和艺术也正在于此。
END
策划:省法院教育处
编辑:夏思纯
审核:张志平 孙烁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