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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妈妈讲案例」保险公司面对无证驾驶那些事儿(下)—第三者商业险免赔吗?
某日,王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县道公路上行驶,秦某驾驶一小轿车对向行驶,过程中秦某驾车驶往左侧路面,导致两车相撞,之后小轿车起火引发火灾,造成两车损坏、秦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调查认定,秦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秦某的小轿车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王某系梁某雇佣的司机,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保险公司及秦某家属赔偿其车辆损失和停运损失等财产损失20余万元。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三者交强险的最高财产保险限额内首先赔偿给梁某2000元,剩余部分按主次责任分担,由死者秦某承担70%所应当赔偿给梁某的部分赔偿款10余万元,由A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最高限额30万元的范围内首先赔偿给梁某。
本案秦某与A保险公司的第三者商业险合同中约定了关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虽然法院最后判决该条款不产生效力,A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对梁某予以赔偿。
但刘薇在这里要讲讲,无证驾驶的情况,免责条款是否必须经提示并经明确说明才产生效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一般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不但要提示还要明确说明,缺一对投保人都不产生效力,都得赔。
但如果你是无证驾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也有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情形的处罚规定。
无证驾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禁止的,更是一名驾驶员所应当知道的常识,完全可以认为,不管保险公司是否对此类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都能推定投保人已经理解此类条款的含义。因此,无证驾驶的情况,只要能证实第三者商业险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免赔,不要求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