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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西点案」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批捕广西首例地铁站内盗窃案

2017-03-22 广西检察院

案件


近日,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了在南宁市地铁1号线内实施扒窃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农某。这是广西检察机关批捕的首例地铁站内盗窃案。

案件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7年1月2日14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农某锁定作案目标后尾随廖女士,在南宁市地铁1号线动物园站内,伺机将廖女士放在外衣口袋的一部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2月18日,犯罪嫌疑人农某在横县老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了被盗手机。


南宁市公安局地铁公交分局以涉嫌盗窃罪,向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农某。该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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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批捕后,针对扒窃案件在地铁里易发、多发的特点,南宁铁路运输检察院与地铁公安机关多次就扒窃案件进行沟通,统一执法尺度,力争做到精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广大群众的财产安全。


下面是检察官小西的说法时间——

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受金额限制,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


在司法实践中,对扒窃行为的判断一般遵循两个特征:


一是在公共场所实施盗窃行为。


二是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非情节严重)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综合南宁铁检院、西乡塘区检察院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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