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6期>广西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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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检察机关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
典型案例
案例一:胡某琼诈骗案
【关键词】
老年人 诈骗 追赃挽损 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要旨】
老年人因为防骗意识薄弱、防骗能力不强,往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诈骗对象。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针对侵害老年人特殊群体犯罪,坚持“严打+挽损”同步推进,实现办案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8日,被告人胡某琼(女,52岁)以其丧夫欲找对象为名,骗取被害人黄某某(男,87岁)的信任,谎称共同租房居住骗取黄某某人民币300元。同月22日,以见其“干爹”为由,被告人胡某琼要求黄某某携带现金与其从梧州市区前往苍梧县岭脚镇。途中,被告人胡某琼要黄某某将现金交由其保管,以借用黄某某手机打电话为由携带手机逃离现场,骗取黄某某人民币17000元及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6月,苍梧县检察院接到侦查机关通报后,即指派检察官介入引导侦查,6月10日,苍梧县检察院即以胡某琼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8月10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苍梧县检察院审查起诉。9月10日,苍梧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胡某琼构成诈骗罪向苍梧县法院提起公诉。11月10日,苍梧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琼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苍梧县检察院及时与法院沟通,将被骗的17500元全部退还被害人。
三、典型意义
(一)主动担当,能动履职。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通过主动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准确把握依法从严要求,在及时把握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快捕快诉,有效地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二)坚持惩治犯罪、追赃挽损两手抓,确保工作质效。检察机关积极依法能动履职,将追赃挽损贯穿检察办案全过程,通过调查被告人的财产情况以及赃款流向,查明相关资金和犯罪的关联性,及时扣押、冻结涉案资金,最终将涉案诈骗资金全额返还被害人,实现办理涉老年人诈骗案件“三个效果”的统一。
案例二:覃某茂诈骗案
【关键词】
诈骗 养老保险缴存 司法救助
【要旨】
养老保险是国家针对老年人的一项福利政策,犯罪分子通过诈骗方式骗取老年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严重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坚持源头治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提供司法救助,加强对老年人的全面司法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覃某茂在蒙山县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期间,假借帮助群众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名义,让要办理养老保险的群众将钱款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覃某茂则填写现金收入单据或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及用过期作废的“蒙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填写缴费记录、伪造税收完税证明等,交给缴费的群众。经查,覃某茂诈骗的48名被害人平均年龄超过55周岁,其中60周岁以上的11人,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749620元,所诈骗资金均被覃某茂用于网络赌博、放贷及个人使用。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蒙山县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的案件通报后,立即指派检察人员及时介入,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引导侦查取证。2021年10月9日,蒙山县公安局以覃某茂涉嫌诈骗罪向蒙山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9日,蒙山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覃某茂构成诈骗罪向蒙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0日,蒙山县法院以被告人覃某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一百七十万零八百七十五元。蒙山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期间,针对当地政府队伍管理、印章管理、法治警示教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案发地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对该案涉及无稳定收入来源且经济较为困难的其中9名被害人,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共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1.45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一)强化检察职能,充分履行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检察机关针对该案涉养老保险犯罪,且数额巨大,涉及老年被害人众多等实际情况,为彰显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及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针对被告人行为定性取证。经审查认为覃某茂虽系蒙山县某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事人员,但因该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无收取养老保险费用的职权和业务,覃某茂采取欺骗手段“收取”被害人钱财供个人挥霍,依法构成诈骗罪,所起诉的罪名最终获得法院支持。检察机关通过及时介入引导侦查,在严把案件质量关的基础上快捕快诉,精准、严厉地打击以代办“养老保险”等为名而实施的养老诈骗违法犯罪活动。
(二)主动依法能动履职,展示司法力度与温度。检察机关针对被害人多为老年人特殊群体,不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与被害人面对面释法说理,引导被害人通过正当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利,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还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等相关工作,使因案陷入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展示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职的力度和温度。
(三)运用检察建议,彰显参与社会治理责任与担当。检察机关针对当地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队伍管理、印章管理、法治警示教育不到位等问题,及时向蒙山县某镇人民政府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通过检察建议,推动溯源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彰显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三:马某、覃某明、郝某、韦某斌、陈某文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
投资诈骗 老年人 收藏品 防诈骗宣传
【要旨】
犯罪分子针对老年人群众,以销售养老产品(保健品、收藏品等)为名,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骗取老年人的钱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面追查、准确打击犯罪,加强以案释法、提高老年人的防范意识,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马某、覃某明、郝某、韦某斌为集资诈骗注册成立柳州市芝兰斋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芝兰斋公司),并让被告人陈某文负责公司业务。从芝兰斋公司成立至2019年5月,上述被告人以老年人为集资对象,通过赠送鸡蛋、面条等方式在社会宣传并获取老年人信任,以投资纪念币、邮票、文化资产项目等为名,承诺支付返利并到期回收商品,骗取集资参与人的钱财。经查,被告人马某等人骗取56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1894618元,案发前以返利的方式返还人民币162940 元,尚有1731678元未能归还。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19年9月6日,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以马某等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4日,柳州市鱼峰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覃某明、郝某、韦某斌、陈某文等人构成集资诈骗罪向鱼峰区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1月19日,鱼峰区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覃某明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郝某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韦某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陈某文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五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均提出上诉。2021年4月12日,柳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准确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依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督促侦查机关补充证据。通过证明被告人以老年人为主要集资对象,采取免费领取礼品等方式骗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以允诺获得高额利息,向集资参与人推销纪念币、邮票等,以及投资金额比较大的文化项目,不仅没有实际向客户交付商品,所骗取的钱款都是用于“以新还旧”,公司实际上未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准确将案件定性为集资诈骗罪。
(二)以案释法,加强老年人权益保护。本案中56名集资参与人中超过60周岁的50人,其中超过80周岁的2人。因老年人自身防范意识较差,鉴别能力较弱,犯罪分子利用受害老年人贪图小利、想走捷径获得高回报的心理,骗取“养老钱”、“看病钱”。检察机关不仅通过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各类诈骗犯罪活动,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还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检察职责,通过以案释法,加强对老年人群体的防诈骗宣传,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
案例四: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督促整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保健品虚假广告乱象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保健品 广告虚假宣传 磋商
【要旨】
针对利用电视健康养生类节目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对保健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对老年消费者、老年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风险隐患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磋商,督促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整治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保健品领域虚假宣传乱象,切实维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南宁市青秀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某电视台在其下属多个频道播出“中医话养生”栏目,以介绍健康知识、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药品广告,宣传某护肾胶囊可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疾病,药品说明书上并未注明该功效,同时宣传保健食品某液为“有修复人体四大系统能力的好药”,对产品功效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青秀区检察院调取了节目播出视频及涉案电视台广告节目相关资料,调阅了行政机关执法卷宗,在调查中发现,“中医话养生”栏目中邀请老人作为病人问诊,主持人称“我相信观看我们节目的患病的叔叔阿姨们听了今天的讲解一定会有信心战胜疾病,同时也希望更多有需要的叔叔阿姨能够马上拨打我们电话”,栏目邀请旁听人员均为老年人。节目混淆宣传药品和保健食品的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老年人为重点目标群体开展虚假宣传,相关行政机关之前进行了部分问题的查处但是履职仍不到位,相关节目仍未整改。青秀区检察院于2021年1月对该案立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调查。
2021年2月1日,青秀区检察院与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召开诉前磋商会议,督促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对利用广播电视栏目进行保健食品药品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会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经过深入调查,责令该电视台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该电视台罚款30万元,并将2021年1-8月份查处该电视台违法广告相关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该电视台遂对该电视养生栏目进行整改,停止发布涉案广告,并表示严格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要求,审核节目内容,严格避免类似问题再度出现。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违法人员利用老年人注重养生保健的心理,利用广播电视传统媒介对保健食品药品开展虚假宣传,在人口老龄化加剧、老年人判断力下降、老年人高度信任传统媒体等多重因素叠加作用下,保健品虚假广告“骗老坑老”“骗老坑病”等时有发生,严重侵害消费者特别是老年人消费者身体健康及经济利益。针对电视媒体监管的执法难度大,检察机关通过督促相关行政机关积极执法,制止了辖区保健品电视广告虚假宣传乱象,形成对老年人食品药品安全齐抓共管的局面,实现了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互通互补。
案例五:融水苗族自治县检察院督促整治食品虚假宣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老年人 保健品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商家通过一系列夸大、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诱导老年人购买非药品非保健品的普通食品的违法行为,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立案查处,退还消费者购买的涉案商家虚假保健品的货款,为消费者及时挽回损失,堵塞市场监管漏洞,体现了检察机关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新担当。
一、基本案情
融水苗族自治县辖区内的某健康食品店、某生活馆,采取送鸡蛋、大米、面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听课,免费体验按摩仪、治疗仪等,夸大、虚假宣传产品功效,引人误解普通食品是具有治疗效果的“药品”,诱导老年人购买,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融水县市场监管局)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害的情形。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0月25日,融水苗族自治县检察院(以下简称融水县检察院)对融水县市场监管局未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予以立案,次日与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就辖区内某健康食品店、某生活馆通过虚假宣传欺骗老年人购买产品的问题召开磋商会,督促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加大力度对上述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磋商后,融水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制定了《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会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于2021年11月5日,会同公安机关组织30多名执法人员联动执法,查处了涉案的2家涉嫌保健品欺诈的商家。
经查明,“某健康食品店”实名为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10月21日以来向老年人消费者推销普通食品“清血酶FDP纳清片”,宣称“具有清理、软化血管、防止血栓等治疗作用”,且商家还组织工作人员收集老年人消费者服用“清血酶FDP纳清片”后的效果,误导老年人消费者认为“清血酶FDP纳清片”是一款对身体具有治疗作用的“药品”,涉嫌存在夸大、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某生活馆”实名为融水镇某食品店,其店内货架上摆放销售有“云南野生天麻子长寿豆”41包,该产品包装上标有“具有温肾壮阳、补中益气的功效,特别对糖尿病、心脑血管病、肾虚肾亏、支气管炎、四肢无力等有明显的作用”、“延缓衰老、减脂抗压、平衡膳食、补钙强身、温肾壮阳、糖尿病克星”等字样,存在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相混淆用语行为,且未标注有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行为立案调查并扣押了涉案物品。
2021年11月29日、12月10日,融水县检察院、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和公安局两次召开“为民办实事-融水县某有限公司退还消费者购买清血酶货款现场会”,共向老年人消费者退还“清血酶FDP纳清片”货款97656元,并分别于2021年12月、2022年1月对两家涉案商家进行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以送鸡蛋、大米、面条等方式吸引老年人进店听课,通过进店体验仪器治疗和“洗脑”式的广告宣传,高价推销所谓“保健品”实则为普通食品的销售模式并不少见,由于不少老年人缺乏相关的医学知识,很容易受到商家误导,盲目购买商家推荐所谓的“保健品”、“药品”,这种夸大、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侵害了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融水县检察院聚焦民生问题,打破部门职权壁垒,督促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形成合力依法全面履职,以点到面,打击了夸大、虚假宣传的不法商家,切实维护老年人等消费群体合法权益。
审核 | 吴 平
来源 | 自治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第八检察部
编辑 | 黄艳玲
校对 | 黄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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