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调整!事关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经省政府同意,日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工伤退休人员待遇。
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工伤人员的亲切关怀。
一、调整办法保持延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政策规定,我省调整办法继续延续去年调整办法不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相关人员采取统一的调整办法。
一是伤残津贴调整。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按照每人每月198元的标准增加伤残津贴。
二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调整。全省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每人每月增加102元。调整后,如因工死亡人员有多名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三是其他待遇调整。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以及工伤退休人员,按照2023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增加养老金,如增加的额度低于每月198元的,按198元的额度补足差额。
二、政策落实及时到位
本次调整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伤残津贴和已经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在2023年7月31日前调整到位;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在2022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的次月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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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人社
编辑/一审:周斌杰
二审:姜海燕
三审:苏亦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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