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监察官法 忠诚履职尽责丨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关键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监察官法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强化政治把关,严格准入、择优选用,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
打铁必须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其能力和素质如何,直接影响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在中央纪委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都对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在今年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坚持好干部标准,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是打造纪检监察铁军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从事的都是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也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能力和专业素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九大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强化政治把关,突出政治标准,把政治上的“两面人”挡在门外;把握专业化路径,科学选人,确保新进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是履行新时代纪检监察机关职责使命的内在要求。此次表决通过的监察官法,在监察官条件设置方面做到了高标准。
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规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采用考试、考核的办法,从符合监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用。
在能力素养上,第十二条明确,监察官应当忠于宪法,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廉洁作风;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等。
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的渠道,力求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如第十七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可以根据监察工作需要,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机关、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中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监察官。
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底线,如第十三条明确,有“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知事识人,重在考核。考核是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发展的重要抓手。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明确提出,完善纪检监察干部考核评价体系。
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贯穿始终,党中央部署什么、强调什么就重点考核什么,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践行“两个维护”,及时识别并剔除已蜕变干部,保持干部队伍纯洁。严格专业化标准,全面把握纪检、监察双重职责,在全面考核干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基础上,重点了解专业能力、专业知识、专业作风、专业精神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考核、延伸考核。积极探索运用干部大数据系统,开展干部履职纪实,加强干部日常综合分析研判和适岗能力素质考核。
一套科学、严密、高效的考核评价体系,不但能准确衡量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质效,而且能有力督促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履职。监察官法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监察官的考核,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实行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第三十七条规定,全面考核监察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在考核结果运用上,第三十八条明确,考核结果作为调整监察官等级、工资以及监察官奖惩、免职、降职、辞退的依据。
一系列具体且有针对性的考核措施,有利于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职、担当尽责。
——着眼形势任务需要,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
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本领和业务能力提出许多新挑战;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对纪检监察干部能力水平提出一系列更高要求;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形成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及时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这些都迫切需要通过全员培训使纪检监察干部提升能力、增强本领。
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四次全会提出“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推进干部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学习调研培训,强化实战练兵”,五次全会要求“深化全员培训,强化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
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创新培训理念思路、方式方法,分级分类开展全员培训,围绕执纪执法新要求、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组织学习政治理论,培训业务基本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得到提升。监察官法总结提炼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要求强化对监察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能力。
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监察官法规定初任监察官实行职前培训制度,并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要求对监察官有计划地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监察官法明确,“培训应当突出政治机关特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提高专业能力”,并将培训情况作为监察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等级晋升的依据之一。
——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
监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的支撑与指导。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不仅是在新起点上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监察人才的重要途径。
一些地方对此进行了探索,如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立足构建“专业培训、师资培养、理论研究、学科建设、实战服务”于一体的人才综合培养体系,挂牌内蒙古大学监察官培训学院,依托高校丰富师资力量加强培训基地建设,提供前沿人才培养阵地。重庆市纪委监委与西南政法大学合作成立重庆市纪检监察理论与实务研究中心,坚持高校产学研与纪检监察工作深度融合,在纪检监察法规制度建设、决策咨询、理论研究等方面开展合作,提升全市纪检监察系统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水平。
监察官法吸收成功经验,鼓励加强监察学科建设,有利于推动高校的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
编辑:程廷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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