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堂会审丨违纪违法及犯罪所得混同如何追缴?——从杨洪举案说起
编者按
本案是一起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作联动,三方共破违纪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收缴难题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杨洪举在任原郫县县委书记期间,大搞以权谋私、“贪腐夫妻档”,反映出什么问题,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该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财物构成复杂,办理该案存在哪些难点?杨洪举于2010年收受黄某某所送两套房产,后于2016年出售,其受贿数额及孳息如何计算?杨洪举合法财产与违纪违法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混同,如何依规依纪依法做好追缴工作?我们特邀有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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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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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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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
2019年11月25日,经成都市委批准并报四川省监委批准,成都市纪委监委对杨洪举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8月27日,成都市监委将杨洪举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分】
2020年9月27日,经成都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杨洪举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退休待遇。
【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8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洪举涉嫌受贿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
2021年10月25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杨洪举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杨洪举在任原郫县县委书记期间,大搞以权谋私、“贪腐夫妻档”,反映出什么问题,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李璐:2018年3月以来,市纪委监委陆续收到反映杨洪举在担任原郫县县委书记期间以权谋私、其配偶龙某在其管辖范围内经商、为亲属承揽工程谋利、收受他人财物等问题线索。随后,市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前往银行、房管局、公安局、工商局等单位核查具体情况,并对杨洪举等人进行谈话。经过初核,发现上述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按程序报批后,市纪委监委对杨洪举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杨洪举在任原郫县县委书记期间,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贷款申请、土地竞拍、房产开发、土地置换、项目建设等事项中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杨洪举自身不正、家风败坏,其常携龙某参加应酬,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则主动找到龙某,走上“夫人路线”。对此,杨洪举并未制止,而是选择默许纵容,对于龙某转达的请托事项,其不仅授意如何办理,甚至亲自协调,收受的钱物亦交由龙某保管。在杨洪举的影响下,龙某开始投资做生意,其亲属也打着杨洪举的旗号在郫县揽工程、做项目,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邓怡:杨洪举案反映出“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监督缺位等问题。该案案发后,成都市纪委监委把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做深做实做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通过制定《市纪委监委机关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责任分工表》,细化4大类39项具体工作,明确市级牵头单位及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并制定具体措施,综合运用明示、函告、约谈、巡察、调查、考核、陈述、评估、追究等“九责工作法”,进一步探索创新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有效方法。注重把查当事人与查政治、查责任、查职权、查制度、查作风一体贯通于案件查办和审理等工作全过程,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一案双查”,定期通报典型案例,倒逼“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责任。
办理该案存在哪些难点?杨洪举于2010年收受黄某某所送两套房产,后于2016年出售,其受贿数额及孳息如何计算?
邓怡:杨洪举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既有收受礼品礼金、经商办企业收益等违纪违法所得,也有受贿犯罪所得;既有其个人受贿,也有其与家人共同受贿。同时,杨洪举除了将涉案款物用于个人消费外,还热衷于将违纪违法及犯罪所得用于投资,如购买20余间商铺收取租金,入股药房、银行获得分红等。在得到租金、分红等收益后,其又将这些收益再次用于其他投资。同时,杨洪举称其投资的时候并不区分钱款的来源,可能是非法所得,即违纪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也可能与其合法财产混在一起,无法确定具体比例,给定性量纪及后续追缴带来困难。
比如,2004年3月,时任原郫县县委书记的杨洪举将收受的红包礼金共计12万元,通过龙某在郫县投资某药房。截至2018年12月,共获利568万元,另分得价值25万元的药品。在此期间,杨洪举又将568万元与其他违纪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款项一起用于其他投资。但具体投入到了哪些项目,每个项目分别投入多少,杨洪举本人并未准确记录,需做大量核实工作。
总体而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主要存在三个难点:一是涉案财物量大、种类多,既有人民币、美元、港元,也有车辆、商铺、房产、股权等,取证难度较大;二是涉案财物来源复杂,有的系使用非法所得购买,有的系使用合法收入与非法所得合并购买,有的系使用非法所得或者合法收入孳息购买,较难精准拆分;三是违纪违法及犯罪孳息无法精确统计,由于存在二次投资行为,无法有效追踪违纪违法及犯罪孳息的具体用途及金额。
最终,经多个月的细致调查,核实杨洪举通过购买理财、商铺、住房、土地等累计投资近5000万元,产生孳息4100余万元。
张燕:相关证据表明,2006年,杨洪举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某在中标某道路建设项目上提供帮助。2010年,杨洪举收受黄某某所送位于深圳某小区的房产两套,房产房款、税款共计539万余元,其中15万元由杨洪举使用工资支付,另有32万余元装修费由黄某某支付。后经杨洪举同意,黄某某安排他人代持两套房产。2016年4月,杨洪举安排黄某某以920万元价格将该两套房产出售,所得款项由黄某某保管。
法院认定,杨洪举利用职务便利,为黄某某谋取利益,并收受黄某某所赠两套房产,该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556万余元,即由房产房款、税款及黄某某所付装修费共计571万余元,减去由杨洪举以合法财产支付的15万元。后黄某某以920万元将两套房产出售,产生孳息348万余元,其中9.1万余元为杨洪举支付的15万元产生的孳息。由于该房款系黄某某代持、保管,在行受贿犯罪中,受贿人的受贿财物与行贿人的行贿财物具有同一性。为最大限度为国家挽回损失,不让任何人从犯罪中获利,对于行贿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在追缴时,应从行贿人处依法追缴。因此,扣除杨洪举以工资收入支付的15万元及其产生的孳息9.1万余元后,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向黄某某追缴犯罪所得及孳息共计895.8万余元。
杨洪举合法财产与违纪违法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混同,如何依规依纪依法做好追缴工作?
邓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追缴涉案财物以追缴原物为原则,原物已经转化为其他财物的,应当追缴转化后的财物;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物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减损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追缴的前提,在于对合法财产、违纪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有效区分界定。
本案中,杨洪举承认其大部分非法所得均用于投资,且随机性较强。经研究,决定首先从区分非法所得和合法财产破题。
通过走访调查、调取资料,我们对杨洪举及其家人1979年参加工作以来的所有合法收入进行统计。在做好大量取证工作的同时,结合杨洪举供述,对其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进行有效拆分。
但该案移送审理之后,仍然存在违纪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混同的问题。由于涉案财物来源复杂,除个别房产有证据证实外,杨洪举本人也无法确定部分投资中违纪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各占多少份额。换言之,这些财物既是违纪违法涉案财物,也是涉嫌犯罪涉案财物。为确保涉案款物处置准确妥善,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强化法法衔接,积极运用反腐败协调机制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原则,为整个案件的涉案财物处置打下良好的基础。
秦永春:杨洪举案是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协作联动,三方共破难题的一个典型案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该案后,针对涉案财物问题同市监委进行了深入研究,依次解决能否分、如何分、怎么移的问题,最终达成共识。杨洪举的犯罪金额有2600余万元,这一点是非常清晰的,包括其收受现金人民币1637万元、美元3万元、港元30万元、价值5万元的购物卡、价值共计71万余元的汽车2辆、价值8.5万元的车位1个,以及由他人代为支付或免除的房屋价款、装修款841.5万余元。我们注意到,杨洪举在投资时,在资金使用方面具有很大的随机性,加之其无法确定违纪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的具体比例,想要对两部分进行精准区分,不具备实际操作可能性。
因此,我们认为应当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依法全面收缴违纪违法所得、犯罪所得及孳息的角度,实事求是提出处置方式。具体来说有两点,一是涉案财物明确系犯罪所得的,全部移送司法机关,犯罪总金额与明确系犯罪所得的差额部分,从涉案财物中移送有犯罪所得投入的等值不动产等财物予以冲抵;二是涉案财物明确系违纪违法所得的,全部由市纪委监委予以收缴,违纪违法总金额与明确系违纪违法所得的差额部分,从涉案财物中收缴有违纪违法所得投入的等值不动产等财物予以冲抵。
张燕:在审查认定犯罪金额时,我们首先依据采信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的总犯罪金额,在此基础上认定应当依法追缴随案移送的具体财物及其对应价值;如果随案移送的财物不足以覆盖应当追缴的金额时,要依法判决被告人退赔。本案中,市监委将2600余万元的总受贿金额减去明确为受贿所得的现金、汽车等价值后,对剩余的受贿所得,向法院移送其他具有犯罪所得投入的等值不动产予以冲抵。同时,考虑到杨洪举案中违纪违法所得和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量大,我们也充分考虑了受贿行为和投资行为发生时间,以此确认市纪委监委在违纪违法所得与犯罪所得及孳息拆分过程的合理性。最终,经过法庭调查与辩论,依法在判决中明确了对随案移送的财物的处置方式。
如何看待辩护人提出的杨洪举与家人积极退缴全部受贿所得及孳息,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