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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多名公职人员已因微信办公被处分!

       近年来,使用手机处理公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很多公职人员将微信应用于日常工作,不少机关单位都建立了微信工作群。


       微信办公确实可以为工作带来一些便利,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与此同时,使用微信办公导致的泄密案件也逐年递增。



微信办公泄密有哪些案例?

暴露了什么问题?

又应当如何解决?


案例1:紧急传达致泄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它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

案例2:汇报工作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单位办公室副主任肖某,为向在外检查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工作,找到保密员赵某查阅文件,擅自用手机对1份机密级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拍照,并用微信点对点方式发送给在外检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撤销了肖某办公室副主任的职务,并调离办公室岗位;给予负责管理涉密文件的赵某行政警告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或监管责任的李某、秦某和邵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案例3:领导交办致泄密

       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从机要局领取4份涉密电报后,交给跟班学习的刘某。因当时为十一长假期间,单位放假,刘某便将4份文件报头拍照后发至司法局工作微信群,并请示局长何某如何处理,何某在群里说电报内容不是很清楚,让刘某把文件内容发到群里告知大家。随后刘某将文件内容全文拍照后上传至群中。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何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其他责任人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某行政警告处分,对刘某作出延期转正处理。

案例4:误点误传致泄密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案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案例分析

       保密部门组织查办的此类泄密案件往往存在某种“客观因素”:待办公务紧急,其它通信方式不畅,无法当面交办或报告,技术失误乃至领导指示使用微信传送等,实际是当事人漠视保密法律法规,对发生泄密后果心存侥幸。

保密提示

       微信办公导致泄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款“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微信办公作为一种发展趋势,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并不在于微信本身,而在于机关单位保密管理的松懈,对干部职工保密教育培训的不足。

应对措施

       机关、单位要加强保密宣传教育,把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层层传导到每一个人。领导干部要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到经常提醒。干部职工不仅要保证自己不使用微信传密,发现此类情况还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原则上不提倡使用微信办公,因工作需要组建的工作群,交流内容应严格限定为周知性的一般信息,禁止传播一切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禁止涉密人员使用微信办公。


       将涉密载体全过程管理与智能手机使用保密管理结合起来,从源头上消除涉密文件数字化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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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党员干部因网络传播谣言被“双开”


       日前,浙江省舟山市纪委监委通报一起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


       2018年11月18日,舟山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查处一起网络传播谣言案件。经查,2018年11月,舟山市工商业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林海峰捏造不实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多人,并在网络上迅速传播扩散,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林海峰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丧失党性原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林海峰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全国各地有关微信使用不当导致违纪甚至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其表现形式与原因也不一而足。这其中,有侥幸心理的诱使,也有纪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但根本原因都在于违纪者没有时刻牢记自己共产党员的第一身份,没有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那么,又如何从根本上认识到

使用微信的“度”?


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还是公开场合?


       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组成,而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是否违纪?


       根据有关条例,若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面对朋友圈不时出现的负能量,

党员干部可否视而不见?


       否。


       朋友圈越是“乱”,就越需要党员干部助其恢复有“序”;越是没有“正能量”,就越需要党员干部作为“正能量”发语发声。党员干部要以“暮色苍茫看劲松,乱云飞渡仍从容”的坚定立场、“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的担当精神,传播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党员干部如何当好朋友圈里的正能量?


       一是要坚定信念,把红色信仰作为最有力的武器,自觉抵制西方意识形态渗透,以及历史虚无主义、个人自由主义等“负能量”“歪能量”“黑能量”。


       二是要敢于担当,对朋友圈里的“负能量”及时予以制止、澄清、劝说、教育。


       三是要善于发声,以旗帜鲜明的观点澄清事实,以幽默风趣的语言贴近群众。

党员干部用朋友圈表达诉求是否违纪?


       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受到纪律处分。这就是说,党员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是涉嫌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组织活动,尽管没有送礼,不构成贿选,但一样构成违纪。

党员干部是否可以通过朋友圈“单位工作

分组”可见,单独发送机密信息?


       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信息不能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党员干部在朋友圈分享文章应注意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


小编再次提醒大家

使用微信

一定要注意这十点↓↓↓

干部微信“十条戒律”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它不当言论。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内蒙古日报、海北新媒


监制/史凯|责编/代雯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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