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两卡”是指:电话卡和银行卡。电话卡包括移动、联通、电信、广电等运营商手机卡和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储蓄卡)、企业对公账户和第三方支付账号(如支付宝、微信账号等)。
二、凡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出售、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号、QQ号、支付宝等账号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即刻停止违法犯罪活动,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逃避打击的“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处理,严格执行惩戒措施。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及非法出租、出售、转借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为其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对从事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西宁市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等法律依法处罚。
公安机关呼吁广大市民,切勿参与帮助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团伙的洗钱活动,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信息、个人账号、支付账号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帮凶。广大市民可拨打110、0971-6129110提供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对举报买卖、出租、出借“两卡”人员,公安机关将落地核查,严厉打击,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