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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领巾上印广告?国旗一角不容被铜臭亵渎!

马岳君 刘青 刘丹 法治日报 2022-08-15

“红领巾,是国旗的一角,是无数革命先辈用鲜血染红的。”


这句话,是根植在小小少年心中最初的爱国信仰。


然而,万万没想到,今天,我们竟要以这种方式,冲着商业广告重申、呐喊!


红领巾上的广告引众怒



28日,《法制日报》独家报道了“小学生红领巾上竟印‘万达’广告!”一事,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圈一片哗然。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官方网站29日发布《关于丹阳路小学红领巾印广告事件处理情况的通报》,称责成丹阳街道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查,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要求各学校深刻汲取教训,严禁商业广告进校园。



最新消息:



据@时间视频,29日上午,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回应称,已注意到此次舆情,目前正在处理。


截至11时30分,菏泽万达广场总经理刘保建未回应@时间视频 致电和信息。山东菏泽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称辖区交警大队未参与此事。


商业行为见缝插针,专家告诉你

把广告印在红领巾上,万达该担何责?!


暂且抛开我们心中的愤怒亦或者对红领巾的情怀不谈,网友们的疑问并未完全解开,他们都在追问:



法律管得了被利益蒙蔽了心智的万达吗?这样的万达到底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记者采访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律师联盟主席胡忠义律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听听他们怎么说?


一、此事件中, 万达广场触犯了哪些法律条款?


采访中,胡忠义告诉记者:万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两个相关规定。


其一,万达在发布广告上是违法的,应该受到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其二,万达在制作广告上也是违法的,也应该一并受到处罚。依据广告法第九条第七款: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同时,胡忠义提出,其实从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我们可以清晰看到立法者已经非常明确告诉大家广告法到底应该遵循什么基本准则。


我们每一个人,在小学一年级刚成为少先队员的时候,就会知道红领巾是革命烈士的鲜血染成的,它是国旗的一角,它寄托的是我们对民族英雄的敬仰。回到此事件,万达铜臭气十足的广告行为显然已经与广告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


采访中,刘俊海补充谈到,庸俗的万达把铜臭气传给孩子们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孩子们不仅仅需要身体健康,也需要灵魂健康。


刘俊海告诉记者,红领巾是国旗的一角,是我们每个人耳熟能详的,虽然目前尚未从法律上这样去定义,但是已经作为常识客观存在,我们完全可以大胆地适用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把广告印在红领巾上的万达就是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万达广场应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谈到对万达商场的处罚,胡忠义告诉记者,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万达广场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他强调,这两个处罚条款不是择一适用,而是应该同时适用。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最后,刘俊海建议相关部门及时跟进调查核实,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万达商场利用安全帽和红领巾做广告的行为作出处罚。


其实,有关红领巾的使用,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早有明确规定:


《关于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应予以制止,直至联合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应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帮助其改正错误。


国旗一角不容亵渎,

守好校园一方净土!


从餐厅服务员佩戴红领巾上菜的不伦不类,到邀请日本演员佩戴红领巾参加所谓“公益活动”的哗众取宠,再到借着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在红领巾上打广告的见缝插针,为何总有人挑战公序良俗,拿最纯粹的爱国情怀做文章?


博眼球、抢噱头,利欲熏心;


无良知、少敬畏,漠视法律!


要知道,爱护、珍惜、尊重红领巾,无论是在法律规范,还是道德情感上,都有着严肃且深远的意义。


于法,红领巾的神圣和尊严不容亵渎。作为国旗的一角,红领巾有着与国旗同样的象征意义,有着不可侵犯的地位和尊严。无论是刑法中的侮辱国旗国徽罪,还是英烈保护法中在党徽、党旗、国旗、国徽的保护上的表述和对捍卫先烈精神、维护社会正义的明文规定,都为人们尊重红领巾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参考和警醒。


于德,红领巾是一代代中国少年儿童铭记历史、复兴中华的精神支柱,是继承与发扬无产阶级革命传统的成长见证。为了商业利益、娱乐效果而损害红领巾的形象和尊严,对少年儿童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无疑是一种错误的引导和示范。


革命先烈为了国家民族独立、人民的幸福生活抛头颅、洒热血,他们值得敬仰,决不能让商业利益玷污校园的宁静,将爱国情怀变了味!


还是那句话,人民有信仰,法律才有权威,民族才有力量,国家才有希望。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马岳君 刘青 刘丹)


(编辑 席锋宇 范琳松 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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