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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豹又瞒“豹”,该当何责?

融媒体编辑部 法治日报 2021-08-09

“金钱豹去哪了?”


谁能想到,

2021年夏初,

全网的心都被三只金钱豹牵动着。

近日,

杭州某地群众报警称,

发现疑似金钱豹的野生动物,

怀疑是从动物园外逃。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几经遮掩,

最终在几天后发布致歉声明,

确认园内三只未成年金钱豹出逃的事实。


其实,

由于饲养员打扫卫生时疏忽,

三只金钱豹早在4月19日就已出逃!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开会讨论,

称如果上报将影响五一流量,

要求园内所有人禁止对外上报。


尽管目前,

有两只金钱豹已被追回,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也已被立案调查。

但这场“全城追豹”的闹剧,

仍让众多网友深感不适。


从前期的矢口否认,

到姗姗来迟的致歉声明,

再到致歉中“出于好心”才瞒报的公关话术,

桩桩件件令人倍感荒唐之余,

也对涉事园区的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打上了一个问号



园区瞒报金钱豹丢失,

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本次事件中,动物园作为经营性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的职责,但是却隐瞒事故情况,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甚至是故意,如确实已经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害,而且也给社会秩序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动物园方可能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即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类行为有过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也明确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罚款,必要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园方的致歉声明可以看出,本次事件中动物园方确未尽到管理职责。如果外逃动物造成人员伤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动物园方需要对受伤人员(如出现)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针对这一类案件,刑责、行责、民责可以同步进行追究相应的责任。刑事责任交由公检法追究,行政责任交由行政监管部门追究;民事责任如果产生的话,则由受损害的人提起诉讼、单独追究。


如果外逃动物伤人的行为与其他第三人有关,或有不法分子利用外逃动物伤人的,受伤人员可继续向动物园方请求赔偿,也可直接请求第三人赔偿。



未成年金钱豹攻击性虽弱,

但不代表无伤人可能。

尽管此次事件,

暂无实际人员伤害,

但绝不能把公众的安全问题建立在侥幸上。

丢豹却瞒报的背后,

是“遇事先捂”的惯性思维。

称担心事件公布引起恐慌

所以没有及时公开,

如此遮遮掩掩、欲盖弥彰,

不知真正恐慌的是公众,

还是园区自己?

发现园区管理漏洞,

诚实公开信息与快速应急处置,

才是正确消解公众恐慌的做法。

“丢豹”很危险,

“瞒豹”要不得!

希望出逃的第三只金钱豹

尽快平安寻回!


感谢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王界律师

对本文提供的专业支持!

文字:李一鸣

设计:白榕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席锋宇 张博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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