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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0期【新时代文明实践项目】家事⑥:将财产权益攥在手心

华政法援 华政法援 2024-02-20

撰稿:家事纠纷组 何静雯

排版:新媒体中心 陈湘

审核:新媒体中心 成菓 陈湘





引言在追求美好生活的过程中,每一位妇女都应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而《妇女权益保障法》正为每一位妇女拥有绽放的力量提供坚实的支持。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女性婚姻家庭及继承方面,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和继承篇做了有益补充。新修订版本相较于2018年版本,新增了相应条款以维护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妇女的合法权益。 



正文:为了方便大家能够更加直观清晰地理解条文内容,小编基于多个现实案例,以女性“小王”的婚姻经历向大家展现保护女性财产权益的相关条文在现实中的运用。文中涉及的姓名地名均为虚构,事件发生时间均为2023年1月1日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小王是白山市板石村的一名女性村民,经亲戚介绍,与隔壁前山村的丈夫小李相识并结婚。婚后小王的户口未迁出,和小李一起生活在板石村。


当年3月,板石村因丰利产业园区的建设被依法征收集体土地,板石村村民小组就土地补偿款分配召开村民会议,通过并形成了分配决议,分配决议第二项规定:征地工作启动前出嫁,但户口仍在本村的出嫁女及其有本村户口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权。



Q:分配决议的该项规定是否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小王应该怎样争取土地分配权?


A:不能。我国民间社会存在着“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之类重男轻女的观念,因此女性在集体经济组织和婚姻家庭生活中容易遭受歧视。新法试图进一步破除这类陈旧观念。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妇女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因此,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小王虽系出嫁女,但其户籍一直都在被征地村组,且生活在其中,同时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王未尽到村民义务,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认可小王的村民资格,给予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小王可以分配方案第二项侵害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合法权益,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分配方案第二项决议。



参考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第五十七条 国家保护妇女在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妇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联名登记



结婚后一年,小王和丈夫小李共同出资在附近的镇子上购买了一套80平米的公寓房并进行了装修,房产证登记手续交由小李办理,之后小王发现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小李一人的名字,便催促小李将小王的名字也登记上,确认二者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小李嘴上答应却一直拖延不办。



Q:面对这种情况小王该怎么办?


A: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贷款要求等原因,房产可能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且大多数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在司法实践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性质如何认定,往往是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的难点。此时,只能结合财产来源、取得时间以及是否发生赠与等个案情形予以综合考量认定。同时这也带来了一个重大隐患——《民法典》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与物权编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相同,即若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房屋,买房人以合理价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房产,其购房行为就是“善意取得”,法律上优先保护买房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女方发现了夫妻共同财产被男方卖掉,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男方追要售房款。这种情况下售房款一般早已被转移或者挥霍,很难追回

为了解决这种情况,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增加了一款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即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小王在共有关系不稳定或共有基础可能丧失,担心共有房产被擅自处分时,可以请求行使联名登记权,在婚内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在法律上明确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为身为隐名共有人的自己排除了妨碍。该条款新增内容,为女方确认并明示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明确法律依据,同时此也是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应有之义。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非属夫妻共同债务



婚后小李染上了赌习,经常将房屋内的值钱物件拿出去变卖,双方父母赠予小李夫妻的名贵文玩也被变卖,小王多次劝阻无果,之后债主上门向小王讨债。



Q:小王需要为小李偿还赌债吗?


A:小李因赌博而欠的钱是以他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王不需要为小李偿还。且小李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保证属于自己部分财产利益不受继续侵害。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共同财产调查取证权及申报义务



小李变本加厉,每日赌博酗酒,在家中对小王颐指气使,小王忍无可忍向小李提出离婚,小李不同意协议离婚,小王只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在申请查询登记在小李名下财产状况以便合理分割共同财产时遇到了阻碍,部分信息只能小李本人查询到。



Q:小王怎样才可以查询到登记在小李名下的财产状况呢?


A: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分割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夫妻离婚时,存在一方对于另一方的财产情况不完全掌握、知之甚少,信息不对称等情形。若一方存在故意隐藏财产情形,另一方又举证不能时,财产权利往往无法得到保护从而遭受损失。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增了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有权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该条文明确了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的调查取证权,有效解决了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举证难的问题。而且,该条文中明确将如实申报共同财产规定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法院可依据该条款对拒不履行一方作出不利认定。要求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阶段积极申报共同财产,不仅能有效减轻双方的举证负担,也能促进离婚财产分割的处理效率。

小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同时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此外,因为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具有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小李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家务劳动经济补偿



小王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在对二人的女儿的抚养和家中老人的赡养,家庭生活起居照料上,都是由小王一人全权负责,小王要求小李给予经济补偿。



Q:小王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


A: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都明确规定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其中,家务劳动是离婚经济补偿常见事由。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一方因负担较多照顾的家庭义务而不断压缩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投入的现象,该方在离婚时当得到适当补偿。对于补偿金额,一般综合考虑家务劳动时间、投入精力、劳动效益、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此外,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

这是从法律上确认了男性同样负有承担家庭责任的义务,认可了女性照顾家庭的社会价值,进一步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语: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不应只是喊在嘴上的口号,而是落实在生活方方面面的具体行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广大妇女作为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必将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绽放出出属于自己的强大力量。





参考案例及文章:

一、蓝丽君、河池市金城江区白土乡德荣村加旁屯第一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二、(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行政裁定书

三、天津市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买某与蔡某离婚案

四、辽宁省盘山县郝某娟诉杨某刚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五、程亚敬《离婚妇女财产权益保障案例研究》




本文由法援同学自己撰写

不足之处望各位指出!


【往期回顾】

第1379期【招新特辑】华政法援招新:秘书处

第1378期【招新特辑】华政法援招新:普法宣传部

第1377期【招新特辑】华政法援招新:新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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