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引以为戒!又有3名诉讼参与人庭审中虚假陈述被罚款、拘留

豫法阳光 2021-05-02


核心阅读


有些人认为在法庭上说谎无关紧要,因此,为了谋取利益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的情形屡禁不止,个别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甚至采取欺诈、伪造证据等方式混淆视听。然而,作虚假陈述的一方非但不能达到预期的“胜诉”目的,还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甚至还会承担刑事责任。近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虚假陈述的3名诉讼参与人作出罚款、拘留的决定。



案情回顾
原告孙某因给被告左某、乔某建房产生纠纷起诉至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证人孙某普、刘某宝到庭为孙某作证。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上诉至郑州中院。二审中,因证人刘某宝陈述内容与一审时不一致,并承认其在一审中作虚假陈述,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



经法庭审理,刘某宝承认其受孙某普指使在原一审中作虚假陈述,但孙某、孙某普二人到庭后仅承认部分案件事实虚假陈述,依然未能如实陈述全部案件事实,对承包合意、费用支付等情况陈述存在多处矛盾,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最终,法院决定对孙某罚款10000元、拘留10日,对孙某普罚款20000元、拘留10日,对刘某宝罚款1000元。



法官说法


“一审中,案外人孙某普指使证人刘某宝对案件的主要事实有意做虚假陈述,二审中,证人刘某宝变更陈述,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孙某、孙某普在法庭依然作虚假陈述。该3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这一重要原则,妨害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应依法予以制裁。”法官赵世英说。
相关法律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法院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有兴趣 


最高法: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如何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必须打击! 职业放贷虚假诉讼,原被告双方均被罚款和训诫!

@所有人 这个中院出手了:再有虚假诉讼失信行为将上黑名单

河南法院金融审判大动作,着力整治虚假诉讼、套路贷、职业放贷


提醒:大量网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赞的习惯,希望大家在右下方“在看”处点个赞,以示鼓励!坚持是一种信仰,专注是一种态度!

欢迎踊跃来稿 投稿邮箱yfygwb@163.com

长按指纹

一键关注

 编辑:贾共鑫、梁富海、武迪

审核:程   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