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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场上,河南法院利用“互联网+法院”守土尽责!

豫法阳光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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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防控阻击战,正在中华大地全面打响。在这举国参与、全员戒备的“战疫”场上,河南法院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指示精神,充分利用“互联网+法院”模式守土尽责,努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疫情期间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体会到了更多的安全感和获得感。


郑州法院:同心战“疫”,让审执不停歇


郑州中院

微信开庭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请当事人冯某某尽快修改群昵称。根据法律规定及全国人大授权,在郑州,一审按照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以独任审理……”上班第一天,民四庭庭长张鹏正在通过微信方式开庭,适用独任制审理一起二审案件。庭审过程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法庭当庭予以准许。


案情简介


原告吕某某以被告冯某某借其10万元未还为理由,请求法院判决冯某某返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31500元,并要求冯某某的前妻沙某某以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责任。上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吕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被告冯某某以原告吕某某系职业放贷人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郑州中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上诉人吕某某、原审被告沙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因涉及疫情防控问题,原定的开庭不能如期进行,二审法官通过电话征询三方当事人的意见能否微信开庭。经三方同意后,书记员添加了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微信账号,进行独任微信开庭。微信群建立后,三方当事人分别上传了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身份情况的说明,微信独任审判按照正常开庭宣读上诉状、答辩、提交证据、质证等程序进行。因上诉人冯某某上诉主要理由是被上诉人吕某某系职业放贷人,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吕某某符合职业放贷人的特征,主审法官经过联网查询也只发现吕某某只有一起案件。将该情况告知上诉人冯某某后,冯某某在微信方式开庭过程中明确表示撤回上诉申请,法庭当庭裁定予以准许。目前,该案已经结案。据张鹏庭长介绍,他所在的民四庭在上班第一天通过微信方式共开庭审理了三起案件。


法官分享


疫情防控期间,法官需要积极探索庭审新模式,做到既有效防控疫情,也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减少当事人负担;


微信方式开庭只是变换了开庭地点和方式,在庭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庭审程序进行;


微信方式开庭需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才可适用;


独任审判中法官更要尽职尽责。本案中,上诉人冯某某主张吕某某是职业放贷人但未提交证据,主审法官面对此种情况,应主动通过联网查询吕某某是否涉嫌职业放贷,做到当事人举证和法院联网查询的统一。


中原区法院

网上庭审促调解



2月4日上午10点,一场“没有”原、被告的庭审在中原区法院第4法庭顺利进行。原来,为了减少人员流动,防控疫情,李冬玮法官正在通过“和顺中原”ODR多元纠纷化解平台进行线上开庭,原、被告在家里远程参加庭审。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线上庭审和线上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在法官的指引下进行线上签字确认。下午,李冬玮法官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为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措施,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减少群众走访途中以及到诉讼服务、信访接待场所聚集可能带来的感染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原区法院自2020年2月1日起暂时关闭了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和信访大厅,暂时停止办理线下案件受理等诉讼业务,停止现场接待群众来诉来访。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为民的脚步会因此而停止。为了做到疫情防控与审执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中原区法院分别于2月1日下午、4日下午两次通过钉钉视频会议系统召开党组扩大会议,部署疫情防控和审执工作,要求全体人员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线上诉讼、网络查控等工作,努力做到疫情防控工作和审执业务工作两手抓、两不误。在统一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中原区法院还制定《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审判工作要点参考清单》下发至各办案团队,指导各办案团队拓展诉讼服务渠道,化解群众矛盾,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2天以来,中原区法院网上立案13件,12368热线接听当事人电话20人次,线上庭审2件,结案7件,电子送达25人次。


洛法战“疫”:防控疫情期间官司这样打


偃师市法院

特殊的线上庭审



当事人:“李法官,现在疫情这么严重,我的案子还开不开庭了?”


李玉辉:“放心!按时开庭,微信群已经建好了,现在拉你进群。”


2月3日上午10点30分,弥漫着消毒水味的偃师市法院审判庭内,除了佩戴口罩的员额法官李玉辉和陪审员、书记员外,原、被告席上空无一人。一场特殊的线上庭审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索某起诉被告陈某,要求其偿还货款26930元及利息,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今天缺席审理。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程序,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里,一场通过微信建群发起语音进行视频的庭审顺利结束。视频过程全程录像。这是偃师市法院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首次尝试通过网络进行线上开庭。


“我本来想着受疫情影响开庭要延期呢,没想到李法官想到了这个办法,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庭审,真是太方便了。”刚刚参加完庭审的当事人索某激动的说。

2月3日当天,偃师市法院通过微信视频开庭3件,线上庭审为正义加速!



老城区法院

“云间法庭”远程开庭



“原告,你那里信号怎么样?”“信号非常好。”“能听清吗?”“可以!没问题。”这是发生在老城区法院法官与当事人的一组对话


“被告多次从我处购买瓷砖,然后一直躲着不见面,共拖欠货款38761元,我现在要求被告及时支付货款。”2月5日上午,老城区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首次运用互联网开庭,这也是洛阳市首次采用“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审理案件。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需要,老城区法院的许多庭审被迫延期,但因公告案件开庭要求的特殊性,同时还要注意疫情防控,承办法官姬玲利决定通过互联网来开庭。在该院智慧法院领导小组的协调下,仅用1天时间就调试完成“云间”互联网庭审系统。



通过该系统,当事人在远端能实时看到法庭庭审全景画面,在线与法官沟通交流、参与庭审。审判人员也可以实时看到当事人的状态,除了没有与当事人直接面对面,其它操作均与现场庭审一致,且还可以同步录音录像,自动生成笔录,当事人可以在系统上确认笔录并签字,庭审全程视听资料和笔录可以生成电子资料直接存档,当事人及代理人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庭审程序,有效满足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下庭审各方的需求。随后姬玲利法官利用该系统又开庭审理了2起民间借贷案件。


洛龙区法院

“智慧执行”在线服务



 2月4日开始,在洛龙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内,一个特殊的“执行人员”在默默地忙碌着。他热情地“接待”着每一位咨询者,对他们提出的有关执行问题进行快速耐心的解答。


这位特殊的“执行人员”就是洛龙法院执行局为了解决疫情期间无法外出的难题,推出的一项执行工作“在线服务”措施,是洛龙区法院智慧执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事人在关注“洛龙法院执行局”微信公众号后,在该栏目中发帖就可以随时向执行法官咨询、查询与执行案件有关的问题和情况,还可以提出执行意见和建议,执行法官在收到当事人的留言后48小时内会进行回复,执行局对此项工作配有专人管理,对案件解答情况进行监督和提示。



西工区法院

千里线上调解“+”速度



“双方是否都同意该调解协议?”

“同意”、“同意调解协议”

战“疫”期间

这场“隔空”调解

跨越北京和洛阳


2月5日,西工区法院通过微信视频庭审,成功在线调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据悉,被告唐某欠原告张某30万元借款本息至今未还。当下处于疫情防控非常时期,唐某现住北京,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提前和双方沟通联系,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向,遂决定以微信视频方式开展线上调解工作。



调解前,承办法官就该案专门建立微信群,告知当事人提前将证据进行拍照,做好准备工作。

调解当日,承办法官、书记员在办公室,原、被告在家中,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开展线上调解。当事人所举证据拍成图片上传到微信群,被告通过在线视频方式发表质证意见,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调解,调解规范有序进行。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书记员将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发在群里,双方核对后确认。后承办法官通过视频将调解协议进行宣读,原、被告当场表示同意调解协议。视频过程全程录像。书记员通过微信对原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进行确认。原、被告自行下载调解协议电子版,打印签阅后将笔录纸质版邮寄回法院。


焦作法院:“线上网上”齐发力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减少人员流动聚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诉讼工作有序开展,焦作两级法院及时调整工作部署,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微信方式开庭、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等线上方式,积极推动审判执行工作有效开展,做到在抗击疫情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


截止2月5日上午11时,焦作两级法院开展网上立案46件,接听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为解决联系法官、案件咨询等事宜162人次,利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1105件次,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办结案件51件,执行到位金额305.95万元。


焦作中院

“线下”纠纷“线上”解, 10分钟办结撤诉申请



2月4日上午,远在上海工作的张先生,坐在办公室里,通过手机与焦作中院的法官们实现了“面对面”沟通,10分钟后就办结了撤诉申请的相关手续,案件快速顺利办结。这是疫情爆发以来,焦作中院通过网上法院调解成功的首例家事案件。



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焦作两级法院及时关闭了诉讼服务大厅、信访来访接待场所,停止办理线下案件受理、纸质卷宗移转等诉讼业务。张先生与妻子的离婚纠纷案在上诉到焦作中院后,遭遇了疫情。“这可咋办?疫情来了,这事得拖到啥时候才到头呀!”张先生心急如焚。



面对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焦作中院及时将审判工作由线下转移到了线上。案件不能拖,矛盾要化解。家事审判庭的法官立即切换了工作模式,通过电话、微信、网上法院等方式开始了在线调解工作。经过一周的不懈努力,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张先生和妻子终于回心转意、尽弃前嫌,男方主动申请撤诉。


“我现在上海工作,疫情期间不能乱跑呀,不小心感染了病毒可咋办?”在办理撤诉手续时,张先生忧心忡忡地说。


“不用担心,我们可以通过网上法院解决,不用见面,不用来回跑就能办理所有手续……”家事审判庭庭长李玉香解释说。


2月4日上午10点,在焦作中院8号多功能法庭里,法官通过网上法庭与当事人进行了手机联网,在10分钟之内,将口述、记录、签字、按手印、上传、存档等撤诉手续全部办妥。


张先生高兴地说:“网上办事就是方便,不仅化解了矛盾,办事效率还这么高,用手机就把事情搞定了,十分感谢……”


沁阳市法院

“微法院”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



为有效减少因诉讼活动而产生的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沁阳市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登录河南移动微法院办理网上立案等诉讼事宜,并公开立案庭负责人电话和手机号码,随时提供咨询和指导,以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调整案件开庭时间,对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1日期间开庭的案件,安排承办法官逐案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征求意见调整庭审时间。



符合网上办案条件的,充分利用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积极引导安排网上开庭、质证、调解等诉讼活动,目前已调整开庭日期案件91件。积极引导有信访诉求的群众通过电话、网络、信件等非接触方式表达合理合法诉求,严格按照程序及时进行回复。

孟州市法院

巧用微信开庭 成功调解纠纷





为充分应对疫情期间的案件审理工作,孟州市法院积极采取电话调解、微信视频开庭等形式开展工作,依法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2018年6月29日,被告吴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林某借款16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2020年1月向孟州市法院起诉,索要本金及利息21万余元。


孟州市法院的姚红霞法官考虑到被告居住在武汉,无法亲自到庭,于是多次用电话沟通,做好双方的调解工作。为更好更快解决双方纠纷,2月5日,姚红霞采用微信视频方式进行开庭。经过姚红霞一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纠纷顺利解决,真正做到了防疫和审判两不误!


温县法院

智慧审判助力疫情防控



“你是否听清?”

“听清了”

“你对被告的陈述是否有意见?”

……


2月4日上午,面对疫情防控需要,温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速裁团队负责人樊世凯正进行着一场特殊的庭审,对一起劳务纠纷案件进行“隔空”审理。


家住湖北十堰的原告吴某因劳务合同纠纷起诉家住温县的张某,由于疫情防控的特殊原因,樊世凯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和积极配合下,通过远程庭审系统网上开庭、进行法庭调查,原被告用手机连线网上举证、质证,使案件进行及时审理。整个庭审经过两个多小时,其间,樊世凯还结合当前疫情形势对双方进行了线上调解,由于双方差距较大,当场未调解成功,该案将择日宣判。



街上冷冷清清,审判庭也空空落落。


与此同时,在民事审判庭庭长王卫东的办公室,只有王卫东和书记员两个人在屋的房间内,却进行着涉及多人的庭审,旁边录像设备对庭审全程录音录像。


“请将微信群人名进行实名备注,并注明各自身份。”

“已备注”

“备注”……


此案中,法官和书记员、两名陪审员、两名代理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分别在不同场合,通过微信视频远程对张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进行开庭,虽然被告缺席,但顺利完成了举证、法庭调查等庭审程序。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庭审笔录传到微信群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群内确认,并由其自行下载,同时告知其待疫情结束后到法院在纸质版的笔录上签字,并在微信群内留痕。


修武县法院

有事“网上办” 开庭“不见面”




为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降低疫情对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的影响,2月3日,修武县法院法官采取微信群网上开庭方式审理了一起案件。



2018年5月,薛某某与中国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五份保险合同,薛某某如期缴纳了保险费用,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2019年4月29日薛某某患腔隙脑梗塞住院治疗,出院后申请理赔,中国某保险公司于2019年6月5日,以未达到合同条款约定的重疾范畴为由,给薛某某下达不予受理通知,并继续扣除原告的保险金,薛某某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为此形成纠纷,薛某某便诉至法院。


庭审前,承办法官范鑫就该案专门建立微信群,告知双方当事人9:30准时开庭,承办法官就该案审理的重点与书记员进行了讨论,并强调做好微信群内留痕工作。庭审开始时,法官、书记员、原被告双方打开微信群视频确认身份,确定相关信息。



庭审中,由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拍成图片或文档链接上传到微信群,也由承办法官将法院调取的证据传到群里;由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由被告答辩......每个人严格遵守庭审程序,有序进行。庭审结束后,书记员将微信群里的庭审笔录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当事人在群内确认,并由其自行下载,存入纸质卷宗。同时告知当事人待疫情结束后到法院在纸质版的笔录上签字,全程在微信群内留痕。将微信群内记录同时作电子记录保存,近两个小时的庭审顺利完成。


在这个特殊时期内,通过创新开庭方式,实现有事“网上办”、开庭“不见面”,既有效阻断病毒传播、减少人员交叉感染,又及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收到了案件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武陟县法院

微信调解 足不出户解纠纷




2月4日至5日,武陟县法院通过微信平台成功调解了4起纠纷案件。不仅要全力阻击疫情传播,更要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武陟县法院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依托微信平台大力开展调解工作,专门建立个案微信群,将工作从线下转为线上,通过微信举证质证,耐心对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确认无误后在线确认,全力做到了防疫、调解两不误!


解放区法院

网上庭审“互联”当事人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最大程度地降低当事人因诉讼产生的人员流动和传染风险,解放区法院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形成了“措施得力,思想重‘疫’,科技助力,网上战‘役’,一线给力,共同防‘疫’”的抗疫格局。



2月4日上午10点,在解放区法院2号审判庭内,一场特殊地庭审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


这是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王某娇向原告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因被告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2019年11月,原告将其诉至解放区法院。该案件原定于2020年2月3日开庭审理,因二被告系郑州市人,且疫情期间不方便出行,案件审理遇阻。



为保障当事人地诉讼权利,使案件能够尽快审理,解放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宋秀梅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巧用“信息化+审判”模式, 进行网上庭审,“互联”当事人。上午10时, 双方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屏幕,详尽地向法官陈述着自己的意见,屏幕外,书记员飞速地记录着庭审全过程。原、被告在法官主持下有序、依次发言,和传统庭审现场并无异样。经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法定程序,庭审于当天上午12时左右顺利完成,该案将择期宣判。


“微信开庭的办法真的不错,太方便了,特别是在这个特殊时期,大家都不敢轻易出门,希望更多法院都能采用这个办法。”原告代理律师于某激动地说。


山阳区、中站区法院

网上办案 高效快速解民忧




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流动,山阳区法院积极利用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执行一起租赁合同案件,该案虽未完全执结,但此次网上执行使得这起标的14万余元的执行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



不让公平正义因疫情而受阻!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审判工作,中站区法院张小涛团队先后采用电话调解和微信视频形式分别对一起追偿案件和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马村区法院

创新诉讼服务 护佑群众安全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关键时期,马村区法院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审判执行工作,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马村区法院技术部门积极借助网络实时通讯技术,将法庭与远在异地的当事人互通,实现法官与上诉人视频“隔空对话”,如同上诉人在庭审现场一样。既促进了审判质效稳步提升,也确保了疫情防控工作顺利推进。



2月4日上午,马村区法院王小平速裁审判团队,通过网络远程视频连线在各自住所的双方当事人,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在当前疫情多发的情况下,通过在线视频的方式化解纠纷,不仅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还有效避免了聚集性疫情的发生,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本次“互联网+审判”模式,在以往远程庭审模式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创新。庭审前,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提前准备,告知双方当事人网络庭审安排情况,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并将双方质证提前上传。庭审当日先召开庭前会议,提前进行网络远程庭审设备调试,保障庭审环境不被干扰,设备正常运行,网络通顺快速。庭审过程中,通过远程视屏连线,将本次庭审笔录,双方提供质证进行实时分享,保证双方沟通顺畅,同时全程录音录像,实时存储本次庭审全部信息。庭审后,通过远程软件,双方当事人通过远程连线签字,确认笔录无异议。


濮阳中院:战疫情,让智慧法院发力



濮阳中院


疫情期间,网上千里开庭



2月4日,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互联网在线庭审平台对一宗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进行远程庭审,创新性地解决了疫情期间法院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



整个庭审过程,双方代理律师分别在内蒙古、河南两地,在各自家中通过在线庭审平台参与庭审。庭审前,法官、书记员以及技术人员按照疫情时期的特殊规定,做好消毒防控准备工作。双方代理律师在书记员的指导下,通过手机在庭审平台进行实名验证后,出现在法庭显示器的合成画面上。书记员随即请合议庭就座,审判长敲响法槌后,庭审正式开始。



双方律师提交证据、书记员制作笔录、法官调查询问、庭审同步录音录像等日常庭审现场的工作,都在手机“视频聊天”中有条不紊地进行,清晰流畅地展示在法庭显示屏上。庭审结束后,双方签署了电子庭审笔录。整个庭审过程声音清晰,网络流畅。双方代理律师对这种在线庭审的创新性做法赞不绝口。


在线诉讼为17名农民工讨薪成功



2月4日,民一庭李瑞玲法官采用微信在线调解办案的模式,利用电话和微信成功调解两起涉17名农民工劳务费案件。她主动与各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征得其同意后建立案件微信调解联系群,多次就案件事实、付款日期等事项在线交换意见,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某建设公司同意支付劳务费324171.78元,为17名农民工解决了追索劳动报酬的忧心事。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市中院虽然为防控疫情暂停了现场立案、现场开庭等工作,但审判执行工作从未停止,对涉及人民群众最急最忧最盼的事情不等、不停,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了人民群众的诉讼权益。


南乐法院

战“疫”下硬核担当  通过淘宝拍卖三起房产



“感谢吴法官,你这人真不孬,要不是你俺这房子还真买不成嘞。”老赵在跟南乐县法院执行局吴红耀法官微信视频沟通支付宝操作手续之后高兴地说道。



原来这是近日南乐县法院通过淘宝网络拍卖的三起房产成交后的一幕。据吴红耀法官介绍,该房产系万某侵权纠纷一案的涉案财产,因该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加上案件房屋已被被执行人长期租赁给案外人,导致该房产第一次流拍。此次挂拍前,能否成功卖出他心里也没底,恰逢过年期间爆发新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人心惶惶,一时间更让吴法官对拍卖前景不敢奢望。眼看网拍日期就要到了,老赵一个电话让吴法官喜笑颜开,原来他有购买意向。但老赵提出去现场看一看,这让吴法官作了难,按说购买意向人去现场查看拍卖物是他的权利,但当前形势下肯定是不能成行。



为了留住这个潜在的“客户”,吴红耀法官多次同老赵进行了电话沟通,并通过微信将自己手机中拍摄的关于标的房产的照片全部传给他,使老赵得到了更多关于拍卖房产的信息,并最终确定了购买意向。拍卖开始后,老赵一个电话却让吴法官慌了神,原来由于年龄较大他不会使用淘宝和支付宝,但拍卖只能通过这种方式进行,眼看将拍卖截止时间就到了,吴法官干警通过微信视频连线的方式,从电脑上将操作步骤一步一步地教给老赵。在吴法官“手把手”地教导下,老赵终于学会使用,最终3套房产分别以10.8万、17.1万、19.8万的价格被老赵成功拍下。



房产网拍成功后,吴红耀法官已是紧张的满头大汗,但他高兴地说道:“只有房产拍卖出去了,申请人的权益才有保障,才能维护法律权威,这也算是在这疫情肆虐时期给申请人最大地安慰。”


台前县法院

防控疫情庭审不停!首次使用“移动微法院”开庭




  “一部手机+微信账号”,足不出户,轻动指尖,就可以实现庭审。2月4日上午,为避免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同时保障司法审判工作有序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台前县法院一起离婚纠纷案件,通过手机上的“移动微法院”平台实现了该院首次网上庭审。当事人随庭进行证据提交、法官制作笔录等日常庭审现场的工作,都在手机“视频聊天”中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春节后正式上班的第一天,台前县法院家事审判团队的员额法官田孝鹤接到了当事人的电话,称其在外地,因为疫情回不来,不能参加庭审,田法官考虑到延期开庭不仅影响了诉讼效率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且疫情期间应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田法官决定使用“移动微法院”进行网上庭审。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双方均同意使用“移动微法院”。



在当天的庭审中,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同时登录“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由法官通过‘多方视频’功能在线邀请当事人视频开庭,操作快捷、便利。庭审结束后,当事人纷纷点赞法院采取的这一创新之举,表示这一做法不仅解决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也提高了庭审效率、缩减了诉讼成本,确实是便民利民的好措施。


据介绍,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交叉传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高效司法服务,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移动微法院”应用推广实施方案》,为了让“移动微法院”的推广使用落到实处,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移动微法院”的相关功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移动微法院”的“体验者”到“推销员”,结合不同角色的需求,找准需求切入点,以点带面进行有效推广,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助推诉讼程序简捷化,实现简案快审、提高诉讼时效。


清丰县法院

巧用移动微法院 调撤笑开颜



2月5日上午,清丰县法院首次使用移动微法院调撤了一起离婚诉讼案件,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指尖诉讼”的便利。



审理此案的李法官时刻关注着新型冠状病毒引发肺炎疫情的消息,离婚案件被告白某所在地各路交通全部封闭,原告张某也很是着急。考虑到目前清丰正处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加上春节假期延长,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李法官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多次联系当事人商量庭审事宜,讲明当前形势严峻的疫情,案件利害关系。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李法官引导当事人注册登录移动微法院,耐心告知操作步骤和流程,借“掌上法庭”突破异地限制,进行在线开庭。开庭前,李法官引导当事人通过手机进入移动微法院庭审系统,并告知了相关注意事项,在核实完当事人身份后,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中,通过移动微法院系统,法庭现场、当事人的画面和声音通过网络清晰流畅的出现在各方手机屏幕上,法官有序引导当事人在线参加庭审。经过法官线上反复做工作,劝说其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考虑,珍惜婚姻家庭。原告张某当庭表示自愿撤诉,并一再向法官表示感谢“想不到我们村封了,你们法官还能如期开庭,法院的工作效率就是高啊!”庭审后,李法官抓住有利时间,抓紧联系被告白某,动员本人及其家人利用撤诉这一有利时机,主动与原告联系,缓和感情,被告对法官的良苦用心连连表示感谢。


疫情期间,清丰县法院法官们坚守岗位,时刻保持在线状态,通过移动微法院,开展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网上开庭等各项工作,不仅拓宽了法院的诉讼方式和办案模式,减少了严峻疫情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影响,更及时有效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实现了特殊时期“一次都不用跑”的承诺,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门峡法院:隔空庭审效果好


卢氏法院

利用互联网法院开庭调处纠纷



2月5日下午,卢氏法院民事审判庭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成功审理并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该院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力信息化手段,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最大程度地降低了疫情防控期间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



利用“互联网庭审系统”开庭前,案件承办人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给双方当事人发送短信,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当事人通过短信下载“云间庭审APP”,打开APP当事人输入自己专属的会议号码,即可在自己家里参与庭审。庭审时,办案法官通过电脑屏幕互联网庭审系统与当事人视频对话,书记员通过该系统进行庭审记录,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告知权利义务及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回避,之后开展庭审调查、庭审辩论,庭后调解,依次进行。庭审结束当事人在手机上核对笔录并签字。



本次开庭审理的是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一案。2019年3月,被告李某某到原告于某某处购买花椒树苗7万株,一株单价1元,加运费2000元,共计72000元。被告当天给原告转款40000元,下欠32000元。后原告将花椒树苗送到被告经营的调味品厂,被告又给原告转款10000元,剩余22000元被告给原告出示欠条一张,并口头约定3月底之前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到法院。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自愿于2020年5月1日前付清所欠货款22000元。


灵宝法院

“隔空庭审”一起离婚纠纷案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为最大程度地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同时为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灵宝市人民法院积极创新网络办案模式,于2020年2月5日上午九点,承办法官李佳电话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决定以微信视频的方式,远程开庭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


第一排左起为原告李某代理律师、合议庭成员张园园、原告李某

第二排左起为合议庭成员冯欢欢、合议庭成员李佳


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该案被告程某下落不明,该院通过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定于2020年2月5日开庭。但受疫情影响,加之原告家住信阳,无法出庭参加庭审。为全力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上午九点二十分,合议庭成员李佳、冯欢欢、张园园、书记员焦程谦、原告李某及其代理律师准时上线,聚集到承办法官新建的“开庭审理李某诉程某离婚一案”微信群。



微信群里,在仔细核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后,合议庭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依法审查了证据,庭审持续一个小时并全程录音录像,整个过程严谨细致、有条不紊。该案件将于近日审结。


汝州市法院:利用“云上法庭”敲响第一锤



2月5日下午15时,在汝州市法院钟楼人民法庭一号审判庭内,随着清脆的法槌声响起,一起离婚案件正式开庭。



庭审现场,除了承办法官李俊杰和书记员外,空无一人。原来,这是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聚集、接触,钟楼人民法庭利用“云上法庭”网上远程开庭系统,实现了原、被告双方在家中进行了一场网络庭审。


在庭审前,李俊杰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采取网上庭审的方式开庭审理本案。主审法官提前将网上庭审使用的小程序、注意事项等问题告知双方当事人,先一步进行测试,法院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做相关的技术指导。



庭审期间,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全程提供技术保障,网络庭审信号通畅、语音清晰,通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质证、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庭审顺利结束。庭审结束后,当事人表示“足不出户就能参与诉讼,在疫情防控期间,既保障了大家的生命健康,又及时解决了问题,信息化应用真的是便民好举措。”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汝州市人民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使用“云上法庭”远程网络庭审,不仅是应对疫情期间案件审理的“特别之举”,为当事人提供了实实在在的便利,也为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贡献了法院的力量。


鹤壁山城区法院:疫情期间创新微执行巧结案



2月4日下午,山城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马保军利用电话联系、微信交流方式,顺利执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陈某诉鹤壁某商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山城区法院判决该商城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32726.27元。判决生效后,该商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月16日,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相关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由于新型肺炎疫情的爆发,公职人员取消了年假,年假期间政府采取了联防联控管控措施。马保军利用年假期间,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承诺假期期满上班后履行。2月4日,马保军在督导防疫卡点工作间隙,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了疫情防控期间不增加传染风险,也为了高效快捷的执行案件,便于沟通交流,马保军和被执行人的代理人互加了微信,通过微信向被执行人发送了履行款项清单和法院执行款子账号,经被执行人核对无异后,被执行人当天下午办理了转款手续,并通过微信提交了转款凭证。马保军随即电话联系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疫情期间加强自我保护,为了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利益,他主动与申请人互加微信,对执行款数额征求申请人意见无异议后,告知申请人通过微信发送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收到条、同意结案证明等材料照片,为申请人陈某当天办理了领款手续。双方当事人均对法院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特殊办案方式大加支持和赞扬。



马保军作为山城区法院一名老党员和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积极落实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精神,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力争做到防疫、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在身患输尿管结石病,多次犯病疼痛难忍,刚做完碎石手术的情况下,一边吃药一边全身心投入到疫情防控和执行工作中去。考虑到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了确保联防联控工作不出问题,也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午下乡督导防疫卡点,下午回到局里,为了不增加当事人和本院执行干警接触传染疫情的风险,实现联防联控的目的,便决定采取电话联系催促履行,发送信息、微信沟通,信息、微信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送收款条等方式,加快推进执行案件的办理进度。从农历年腊月二十五到正月十一为止,采取上述方法已经顺利执结各类案件7件,实际执行到位119.7万余元。申请人通过微信办理领款手续的方式办理领款手续后,对法院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的特殊做法予以高度好评和感谢。


“虽然疫情限制了执行法官现场执行的脚步,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脚步不能停。疫情防控期间特事特办,当事人也都非常理解和赞同我们这种办案形式,作为法官我们也很感谢当事人的配合。希望大家在这场疫情防控战中都平安健康!早日胜利!”马保军法官说道。


安阳县法院:疫情期间“线上”办公办案忙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保证疫情期间正常办公和当事人正常参与诉讼活动,安阳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线上”办公办案,做到了防疫办案两不误,各项工作正在有序稳步推进。



据统计,2月3日至2月4日,该院通过值班电话为群众答疑20余次,12368热线接听4次,均为案件查询;通过微信送达各类文书28份,邮寄送达诉讼资料8份,律师网上阅卷2次;通过电话、微信、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共受理案件4起,通过“线上”达成调解或撤诉5起,达成调解意向案件6起;执行案件受理2起,执结案件3起,执行标的22.4万余元。


编辑手记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在这场全国总动员的阻击战中,没有谁是局外人,尽管岗位不同,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在努力做到守土尽责。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这一特殊时期,更应设身处地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积极改变传统的‘面对面’庭审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法院模式,不断探索适用电子诉讼、在线审理机制和电子送达模式,尽最大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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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共鑫、梁富海、武迪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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