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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咋办?记住这6点,收好这份指引!

豫法阳光 2022-01-18
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通过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等存款用于清偿赔偿债务,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可被执行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

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2、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可以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

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
3、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执行其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

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

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

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4、可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账户中非党费资产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

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
5、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

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

6、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


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虽然法院执行工作受到一定影响,但执行工作并没有停歇,更不会打烊。那么在疫情防控期间,怎么进行执行立案?怎么申报个人财产?怎么开展执行查控?别担心,灵法执行君制作了这份执行指引,请您查收。


Q

1.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申请执行立案

A
疫情防控期间,法院诉讼服务大厅暂时关闭,需申请立案执行的,优先通过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http://ssfw.hncourt.gov.cn/)河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

等线上方式进行,尽量避免线下窗口或邮寄提交非诉案件(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无法网上立案、或因期限届满急需立案,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询问后,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渠道递交材料,请注明准确的证件信息、联系方式和地址,以便于核对办理。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立案材料。
Q

2.因疫情原因导致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怎么办?

A

2020年1月25日,河南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自该日起债权人因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按照申请执行时效中止处理,债权人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申请立案执行。
Q

3.如何联系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查询案件进展

A
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需联系执行法官提交材料、提供财产线索或办理其他执行事务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电话等方式进行联系。


查询具体案件信息和进程的,可通过移动微法院、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进行。执行法官收到上述材料、信息后,将依法办理并及时反馈。

Q

4.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开展财产查控工作

A
疫情防控期间,执行工作将优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实施财产查控、续封、解封、冻结、续冻、解冻措施;原则上,执行法官不外出(跨地区、跨省)开展线下查控工作。情况紧急确需执行法官外出办案的,可联系执行法官,根据各地疫情和政策,在符合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妥善安排执行工作。
Q

5.案款发放是否受疫情影响?

A
疫情防控期间,案款发放正常进行。对已经执行到位的案款,执行法官将通过移动微法院、微信视频连线功能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在核实身份无误后,对申请执行人执行立案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再次进行核对确认,然后通过线上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执行人提供收款账户、出具收条或提交结案手续的,也主要通过上述在线确认的方式办理。

来源:中国普法、民商事实务、灵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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