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案警示:不要让后代子孙为我们的愚蠢埋单!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30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龙污染环境罪上诉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审理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唐某龙、杜某火二人在江苏省沭阳县某公司内租厂房以“火法”生产铝锭,并产生大量有害废物铝粉灰。
2018年7月,唐某龙、杜某火二人未按国家规定处理有害废物,而是通过河南省永城市的郭某等人(均已判决)将11车200余吨“铝粉灰”非法倾倒于永城市裴桥镇境内三处地点,对周边的树木及农作物造成灼伤,导致周边鱼塘内的鱼大量死亡。后二人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
经有关机构检测,上述三处地点无机氟化物含量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一审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
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有害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唐某龙、杜某火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且系初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杜某火案发后积极缴纳环境修复资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唐某龙、杜某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唐某龙、杜某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和十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和5000元。
一审宣判后,唐某龙不服一审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唐某龙、杜某火明知郭某等人没有处置有害废物的相关资质,仍将其生产铝锭产生的有害废物铝粉灰交予郭某等人处置,郭某等人在处置铝粉灰的过程中造成了周边植物灼伤、鱼塘内鱼死亡等严重环境污染,唐某龙、杜某火、郭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原审鉴于唐某龙认罪悔罪、系初犯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量刑适当。唐某龙及其辩护人称唐某龙是受郭某欺骗,没有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主观恶性小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人唐某龙的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点评
固体废物污染是环境污染的重要表现形态,异地违法处置有害固体废物是违法者的惯用伎俩。本案就是企业经营者跨省违法处置有害固体废物引发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污染事件发生后,一度引起当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注重发挥环境资源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与普法教育相结合,使被告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和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悔罪并缴纳环境修复资金,由污染地镇政府负责将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理处置,在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教育警示作用的同时,兼顾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当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小编想说,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无可厚非,但一定不要患上“短视病”,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眼前的蝇头小利。违法犯罪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本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我们更应该看到,对环境自然的破坏行为,将来一定会受到大自然无情的报复,如何避免我们的后代子孙为我们的愚蠢埋单,是值得所有人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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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审核:程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