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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令、预处罚通知、网络查控……再“赖”看你能抗过几招!

豫法阳光 2023-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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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不断推进,法院执行的力度不断加大,律师调查令、预处罚通知书、网络查控让执行工作如虎添翼。

“律师调查令”显威力,异地追回执行款300万元!


近日,得益于律师调查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就在执行中让一起即将终本的案件起死回生,律师持令深入外地调查,申请人因此拿回了三百余万元的执行款。


据悉,原告王某、郭某、田某诉被告安阳某建设公司、王某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华龙区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83.2万元及利息。但被告判决生效后始终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案件执行。


执行局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展开网络查控,当即查封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安阳某建设公司名下一到期债权,共计158万元。执行法官刘敏与被执行人联系,督促履行还款义务,但对方表示自己没钱还款。已执行标的还远远不够案件执行标的,穷尽财产查控措施也再无收获,从被执行人本身也无法突破,本该与申请人进行终本约谈,但刘法官对此案的执行还是心存希望。就算需要掘地三尺,只要被执行人安阳某建设公司名下有财产,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就有可能实现。



申请人代理律师按照规定律师调查令申请程序要求,向法院递交了书面申请,并提供了申请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委托权限以及承诺书等材料。华龙区法院当日便签发了调查令,并向持令律师一并送达了调查令使用须知。拿到调查令的律师立即前往安阳调查。功夫不负有心人,查出被执行人在安阳还有一债权,并积极将证据信息反馈法院。


刘法官当即开具查封裁定,派出执行员前往调查,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查封。该案至此绝处逢生。在执行法官、干警锲而不舍的努力和律师调查令的帮助下,这笔近300余万元的欠款终于到了法院案款账户,执行成果之大,远远超出了申请人的预料。


调查令制度是河南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举措之一。对当事人来讲,让申请人参与执行,更加深入明白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从而消除“执行不能”误解;对律师来讲,强化律师在执行案件中调查取证的职能作用,方便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案件线索和财产线索,有效缓解“取证难,调查难”问题,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来讲,有助于法院优化资源配置,缓解案多人少的难题,提高审判和执行效率,缩短办案周期,促进司法公正。通过“放权”,充分延伸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的渠道和空间,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债务的行为,也让执行更加公开、透明、阳光、高效,对实现公平正义、阳光司法,提升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预处罚通知”开出后10.5万借款5天执行到位


6月11日,淅川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6月16日,被执行人刘某主动来到法院,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人王某10.5万元。


王某和刘某原本是朋友,刘某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王某借款20万元,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刘某归还王某10万元后就找各种借口推脱不还剩余10万元及利息,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某偿还王某欠款及利息10.5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于6月11日向淅川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陈冠仰与被执行人刘某联系,要求他履行判决,可刘某找借口推脱不配合执行,对其名下房产、银行账户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时,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说刘某最近从其客户处回收了一笔货款,为躲避执行,刘某让客户以现金的形式将货款交给了其妻子。申请人提供的线索表明刘某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淅川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其在6月16日前履行偿还义务,若逾期未履行,将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提前对刘某发出“预警”。


刘某收到预处罚通知书后,迅速筹集资金于6月16日将所欠的10.5万元交到法院执行局。预处罚通知书有力地震慑了被执行人,申请人5天便拿到全部执行款,用真金白银给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官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15条等规定,法院对拒不履行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罚款额度: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这些惩罚裁定一旦下发便发生法律效力,虽然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产生了巨大震慑作用,但因为没有给予被执行人留余地,反而强化了部分被执行人的逆反心理,选择破罐子破摔,加剧躲避执行。


“预处罚”则以预留空间的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对有履行能力但不自动履行、拒不履行或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发出“惩戒预警”,按杭州中院的说法,既达到打击违法、督促执行的目的,又兼具教育性和灵活性,做到惩戒性与实用性相结合。


这一执行方式被各法院归为活学活用最高院新的执行精神的具体化。


2019年12月,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网络查控显威力,一次履行案了结


”杨法官,之前查封过的面包车不需要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杨某昨晚主动给我打电话,想要与我和解。”6月15日一早,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杨政就接到了申请执行人张某的电话。


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张某与杨某约定合伙修路,杨某邀请张某出资50000元入股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未能中标,合伙承接修路工程的目的不能实现,但杨某拒不返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无奈之下张某把杨某起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杨某也未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初,张某向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山城区人民法院多次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其账户仅有少量的银行存款,虽然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面包车但不足以偿还本案的执行金额,法院执行干警也多次组织和解,当事人双方均未达成共识。申请执行人张某思虑再三决定申请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后该案进入了评估程序。


6月初该案出现了转机,执行干警在第五次网络查控后发现被执行人新开设了微信账户并有存款,便立即对其微信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杨某在意识到微信存款被冻结之后,当晚就联系申请执行人想要进行和解。次日上午双方当事人来到山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了本案的执行款,该案顺利执行完毕结案。


法官提醒




一旦成为被执行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在强大的网络查控下,被执行人财产将无所遁形,法院不仅能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还可以查到其名下理财、保险、证券、车辆等情况,此时藏匿财产无疑掩耳盗铃,及时到法院履行义务方为明智选择。



稿件来源:华龙法院、淅川法院、鹤壁山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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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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