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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月执行到位166.4亿,河南法院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情况及典型案例通报来了!

豫法阳光 2023-08-26


7月14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涉疫情、涉黑恶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9类等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情况,并发布专项活动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由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新闻发言人陈兆法主持。



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冠华通报了重点案件专项活动执行情况。


刘冠华副院长在通报中指出,今年以来,全省法院以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立足点,积极发挥人民法院执行职能作用,特别是5月份起,深入开展了以涉疫情、涉中小微企业、涉黑恶犯罪刑事财产刑等九类案件为重点的专项执行活动,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活动期间,全省法院共执结各类案件12.7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66.4亿元,今年以来累计执结17.02万件,执结到位金额322.2亿元。


为保障专项执行活动顺利开展,省法院成立了由省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刘冠华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全省法院专项活动的开展。各地法院均成立了专项执行活动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安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加强执行人员配备和物质保障。全省法院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灵活适用法律和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效解决企业在复工复产和生存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助力企业和困难主体摆脱困境、渡过难关;全省法院将涉黑涉恶案件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紧紧围绕“打财断血”这一工作重心,穷尽法律手段,深挖黑恶犯罪分子财产线索,确保“黑财清底”,坚决摧毁黑恶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活动中,加强协作联动,强力推进涉党政机关案件执行,让企业在合法经营中更有安全感,促进营商环境改善;及时高效执行涉民生案件,对涉及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拖欠赡养费、抚养费、追索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案件,全省法院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款”的三优先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尽量压缩办案周期,依法及时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省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石文灵通报了全省法院在专项执行活动中办理的10个典型案例。


重点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1.王某某涉黑恶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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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杞县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0余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2020年5月在该案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杞县法院执行干警先后对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同案其余被告人的财产、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进行查控,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省法院、开封中院也多次对案件执行工作开展督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该院与县财政局多次沟通协调,协商财产处置交付方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至6月5日,该院已将王某某名下的1.6亿元资产全部交付财政局,案件顺利执结。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包括被执行人王某某开设的酒店、房地产、汽车和债权等。

典型意义


该案是今年以来全省法院执结的一起标的较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杞县法院高度重视,上级法院加强指导,当地财政部门大力支持,最终顺利执结案件。该案的成功执行,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持“打财断血”,确保“黑财清底”的态度,践行了应追尽追、应执尽执的基本原则,为全省法院涉黑恶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工作提供了范例。


2.李某某等40人涉黑恶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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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等40人涉黑刑事犯罪一案,系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挂牌督办案件。2020年5月21日,该案经新乡两级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93万元。同案其余被告人亦同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判决追缴、退赔等刑财处置措施。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新乡县法院迅速成立了以该院院长为组长的财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刑庭、立案庭、执行局、财务科等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强化对涉案财产执行处置工作。针对被执行财产主要集中在辉县市的情况,该院迅速派往辉县市三个现金执行组、一个不动产执行组、一个其他财产处置组,分工协作,连续奋战。截止到2020年5月29日,先后对李某某等人在辉县市21家银行的41个账户存款进行扣划,共执行到账金额1530余万元(除应退还受害人的427万元外,其余1100余万元已按规定上缴国库)。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现场扣押李某某的48600元现金已经由公安机关直接上缴国库。除上述财产外,李某某等人另有美元、房产、汽车等其他财产,正在积极处置当中。

典型意义


新乡县法院切实践行“打财断血、黑财清底”的工作要求,综合运用网络查控、悬赏执行等手段,仅用三天时间就将李某某涉黑案件生效判决确定的没收财产、罚金、退赔等财产处置工作落到实处,切实做到“打财断血”不留死角,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3.某银行商丘分行申请执行某发展公司某面业公司金融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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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由梁园区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某发展公司偿还某银行商丘分行借款本金430万元及利息,某面业公司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梁园区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封账户等执行措施。今年2月14日上午,该院执行法官接到当地疫情防控部门关于协调某面业公司恢复生产的电话,同时接到了该面业公司关于解封财务账号、屏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紧急申请。经了解,某面业公司是当地涉民生物资生产骨干企业,为保障抗疫特殊时期的生活物资供应,疫情防控部门向该面业公司下达了3000万元挂面生产任务。但由于该面业公司因该起执行案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账号被查封,无法及时申请专项生产资金,有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接到该面业公司的申请后,梁园区法院经研究,作出了服务抗疫工作大局,依法解除某面业公司银行账户的决定。申请执行人得知情况后,也表示理解支持法院的工作,“同意”申请人意见。随后,执行法官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解除了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为企业生产和经营开通绿色通道。该面业公司在收到有关信息七个小时后就开始组织生产,并通过网络给法院发来了《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会主动承担法律责任,以实际行动感谢人民法院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支持。今年6月底,执行法官回访时了解到,当事人双方正在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中。


典型意义


该案是在新冠疫情防控进行到关键时期,执行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疫情防控大局的典型案例。梁园区法院灵活适用法律政策,依法临时解除对被执行企业的强制措施,为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企业复工复产,受到群众一致好评。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动态》第14期对该做法予以刊发。


4.新野某纺织公司申请执行某材料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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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某纺织公司是当地生产抗疫物品——口罩布的重点企业,几年来,特别是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因大量货款无法及时回收,导致企业生产困难,直接影响了当地抗疫工作的大局。为有效支持当地抗疫工作的开展,今年以来,新野县法院组织专项执行团队,对该企业为申请人的案件开展调查研究,先后梳理出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某材料公司、毛某、郭某等多起执行案件,总标的2000余万元,并逐案制定了执行方案。今年2月底和3月初,经过摸排、甄别财产线索,该院执行人员查询到被执行人毛某、郭某名下均有房产可供执行后,即对二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得款300余万元。今年5月份,执行人员又查询到被执行人某材料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270万元,立即对该款项进行了冻结、扣划。经过几个月的辛勤努力,至6月底,该院共为新野某纺织公司执行到位1000余万元,有力支持了企业发展和抗疫工作的开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执行工作助力涉疫情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例。执行过程中,新野县法院主动作为,采取冻结、查封、拍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先后为企业执行到位金额1000余万元,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和抗疫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5.清丰县某安装公司申请执行某家俱公司借款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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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丰县某安装公司申请执行某家俱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8.8万元。今年3月16日,清丰县法院立案执行后,虽将被执行人公司的少量银行存款依法冻结,但不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执行法官经实地走访发现,因受疫情影响,被执行人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刚刚复工,确实拿不出400多万元案款,如果强制查封并拍卖厂房,该企业将无法生存。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自己经营困难,急需一笔资金复工复产。据此,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以期促成双方的和解。5月初,经过充分沟通,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行支付现金50万元,余款从2020年9月份逐月偿还本金10万元,剩余本金390万元,在2021年底前全部付清。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中小微企业的执行案件。因受疫情影响,双方当事人的经营均比较困难,执行过程中,清丰县法院牢固树立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引导双方开展和解工作,既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又保证了被执行人的正常经营,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


6.安徽某新材料公司申请执行鹤壁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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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于2020年5月18日经鹤山区法院判决,鹤壁某材料公司偿还安徽某材料公司货款17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鉴于当事人双方均为民营企业,且正值企业复工复产的关键时期,执行法官迅速行动,先后多次深入到双方企业了解经营和复工复产情况。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受阻,亟待复工复产,现阶段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法律义务。如果强制执行,则很有可能使一个即将复苏的企业坠入深渊。为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讲解国家政策以及法律规定,引导双方各自体谅对方的难处及现状,力求实现双赢。经反复多次工作,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多方筹措现金70000元先行给付申请人,余款承诺分期履行;申请人也放弃了其他诉求。至此,案件仅用了八天时间就顺利终结,取得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疫情刚刚得到控制后,执行工作有效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典型案例。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把依法执行和服务企业复工复产大局结合起来,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大力促进执行和解,帮助企业度过难关,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帮助被执行人缓解了经济压力,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7.夏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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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向宋女士借款200万余元,并对借款合同进行了公证。因夏某到期未偿还借款,公证处作出的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宋女士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夏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多次通知、传唤夏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夏某却一直不予履行。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某在郑东新区某大厦有一个车位,法院依法采取了查封措施。然而,夏某却撕毁人民法院封条,私自将该车位转让给他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金水区法院以夏某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到案后的夏某深刻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在案件开庭审理前与申请执行人宋女士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今年6月12日,金水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夏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但鉴于夏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执行工作的强制属性,强力推进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例。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在开庭前虽然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仍然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案也再次正告那些负有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试图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否则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


8.张某等20名女工申请执行田某劳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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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20名女工于2018年在濮阳市田某开办的制衣工厂务工,至2019年底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田某共拖欠女工工资款共计41460元。案件经台前县法院审理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网络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台。依照有关程序,执行法官如果对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也能执结案件,但耗时较长。为了从快维护20名女工的合法权益,执行干警又多次到服装厂及其田某家中走访,对田某讲法说理,要求其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慑于法律的威慑,2020年6月15日,田某主动履行了全部4万余元工资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特案特办,快执快结,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为20名女工讨回了工资款,依法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9.某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三门峡某农业发展公司等6被执行人金融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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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执行三门峡某农业公司等6被执行人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86228.75元。执行过程中,今年1月14日,湖滨区法院执行团队经网络查控,发现一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即在第一时间对该笔存款进行了网络冻结、扣划。经计算,该笔款项足以偿付该案执行标的,案件可顺利执行完毕。随后,执行人员在进行关联案件查询时发现,申请执行人另有两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也在湖滨区法院执行当中,标的分别是540余万元、200余万元,上述扣划案款足以偿还后两案申请执行人。经过细致工作,至今年5月12日,三案均同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金融债权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方式,迅速为某银行成功扣划了全部金融贷款740余万元,并同时带动了另外两起关联案件的顺利执行,有效维护了金融安全,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取得良好效果。 


10.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某置业公司、某商务服务公司建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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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和某商务服务公司发生纠纷,金水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及其利息。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二被执行人联系,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二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鉴于二被执行公司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事实,今年6月下旬,金水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公司发出《预处罚通知书》,限其7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未履行,将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罚款80万元,并对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依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预处罚通知书》发出的第4天,被执行公司负责人主动来到了法院,履行了1000余万元的执行款,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尝试“预处罚”执行措施执结案件的成功范例。金水区法院执行法官从善意、文明执行的原则出发,依法向二中小微企业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倒逼其履行,取得较好效果。据统计,该院自今年五月份尝试“预处罚”执行措施以来,已发出《预处罚通知书》97份,推进案件执行74件,其中执行完毕39件,部分履行35件,执行到位金额234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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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贾共鑫、梁富海审核:程   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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