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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围挡占用公共车位被劝阻后猝死案”:让见义勇为再无后顾之忧

豫法阳光 2024-02-04
让见义勇为者没后顾无忧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能量

编者按

店主在店门口拉绳隔离了公共停车位,热心路人文明劝阻,不料店主突发疾病死亡,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店主的家人将好心路人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云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法院: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仗义执言,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不能让仗义执言者有后顾之忧。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目前,该案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书已生效。

河南省南阳市某初中校门口做生意的付某夫妇认为,学生和家长把非机动车停在门前公共停车位影响生意,便用一根红绳拴拉在店门口东西两边的树上,将店前的公共停车位隔离起来。2021年1月5日中午,一名骑电动车的初中生钻过红绳将电动车停放在该停车位上,男店主付某看到后与学生发生争执。



路过的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李某云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上前对付某进行询问和文明劝阻。付某妻子范某见争执便上前劝说,李某云走后,范某转头发现丈夫倒地不起,遂先后拨打120、110,付某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发第二天,警方通知李某云接受询问时,李某云才得知付某死亡。范某在警方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丈夫付某出生时即患有高血压,但近些年都很稳定没有发病。事发后,范某和儿子将李某云诉至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李某云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3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云作为南阳市市政管理处道路停车监管中心工作人员,其出于职业习惯及个人热心行为,在非工作时间上前询问付某为何不让学生在规划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上停车,其行为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为维护公共利益的仗义执言,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李某云询问付某为何不让停车,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造成付某的死亡;而付某自身患有先天性高血压,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突发疾病致其不幸死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李某云此前不认识付某,也不认识停车的初中生,更不可能知道付某有高血压病史,不存在加害付某的故意,且在李某云离开时并不知晓付某出现了意外并摔倒,不存在延误救治的过失情形,李某云对付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不存在疏忽或懈怠,也不存在过错;李某云及原告范某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均认可李某云和付某谈话过程中双方并无肢体冲突,相反是在双方沟通未果后,付某情绪激动。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其在公安部门制作询问笔录时的陈述一致,并进一步印证了付某系李某云离开后自行摔倒。因此,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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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刘琳瑜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本案中付某的意外死亡固然令人痛心,但若据此判决李某云承担责任,将不利于发挥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及引领等功能,降低法院裁判文书的公信力。李某云对付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践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表现,也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及义务,这种行为应予以鼓励并倡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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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点评


丁旭萌  河南省人大代表 南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


本案中李某云对私拉红绳隔离公共停车位的付某进行劝阻,是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且李某云的文明劝阻与付某突发疾病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让李某云对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将会极大地挫伤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与我们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我们的裁判文书在裁判是非的同时,要承担起公民维护合法权益尤其是公共利益的坚强后盾、引领人民群众价值判断、弘扬社会正能量的重任,才能成为人民群众信服的,真正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就恰如其分地体现了这一点。

投稿邮箱:yfygw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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