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4编17章,共207条)
前言:2022年6月21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的议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说明。
执 行
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此次草案主要有如下亮点:
一、对“老赖”惩治力度加强
明确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条件,强调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提出,建立按日罚款制度,对被执行人拒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可以对其按日予以罚款,但是累计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建立特殊拘留制度,针对被执行人持续拒不履行不可替代行为的情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但是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强调形成“合力”搜寻财产线索
明确了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实施调查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的财产、身份信息;查找被执行人、被拘传人、被拘留人;查封、划拨、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等事项;
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组织与人民法院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化网络协助执行机制;
明确报告财产令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
三、明确举措解决执行财产变现难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编”中,草案规定了不动产的现场调查、确定参考价、拍卖、变卖、抵债等变价程序,为实现财产价值最大化,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规定变价以网络司法拍卖为原则,必要时可以二次启动变价程序。
四、加强对强制执行的监督制约
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人民法院未实施应当实施的执行行为提出申请的制度和人民法院的自行纠正制度;
规定了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实施执行行为而未实施或者在执行中作出的其他生效裁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
据悉,本次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还存在查控全覆盖、恶意转让被追加,执行前保全、债权收取诉讼相关新规定。
制定民事强制执行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规范约束执行权、强化执行监督、推动执行体系和执行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具有重大深远意义。
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
据了解,草案分为4编17章,共207条,各编依次为总则、实现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实现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保全执行以及附则。草案以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为基础,对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机构和人员、执行依据和当事人、执行程序、执行救济和监督等作出了规定,对金钱债权的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保全执行等制度作出了规定。
依法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
健全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有助于保护产权、维护交易秩序、优化营商环境。2019年以来,人民法院年均办理1016万件执行案件,执行到位金额年均1.85万亿元
如何继续提升依法高效执行水平,及时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记者注意到,草案对“执行效率”多有涉及。
草案第三章“执行依据”中,将申请执行时效概念并入诉讼时效概念,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统一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并就时效不满三年情形作了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因执行送达多、被执行人难找等带来的执行送达不便、送达程序拖沓等问题,草案第五章“执行程序”规定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制度,缩短了执行公告送达期间。
在执行调查方面,报告财产制度、律师调查令制度等也被写进了草案。
在执行停止和终结方面,草案主要规定了中止执行、暂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和效力等。为加强对执行不能案件的办理和管理,促进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协调配合,草案还规定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和执行转破产制度。
综合来源:人民法院报、执行法律圈、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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