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能享受一次!
住房贷款利息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其中一项,关于这项专项附加扣除,大家是否有这样的疑问:
如果我已经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那我其他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还能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吗?
小贴士只要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就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点击首页【专项附加扣除】,或点击首页下方的【办&查】,选择【专项附加扣除】进入对应界面。
点击【住房贷款利息】,并选择扣除年度,点击确认。
确认准备好“住房贷款利息”资料后,点击【准备完毕,进入填报】。
填写配偶信息。“配偶情况”选择“有/无配偶”。若选“无配偶”,转至第五步填写当前页“房贷信息”。若选“有配偶”,在已经填写过配偶信息的情况下,可在【选择配偶】处进行选择;但如果未添加过对应的配偶信息,则需要点击【选择配偶】【添加配偶信息】进行添加。
填写配偶信息完毕即可【保存】,选择对应配偶后接着转至第五步填写“房贷信息”。
选择或添加房贷信息。“产权证明”可选择“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
若“产权证明”选择“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需进一步填写“证书号码”、“房屋坐落地址”,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图片以选择“房屋所有权证”为例)
若“产权证明”选择“房屋买卖合同/房屋预售合同”。需进一步填写“合同编号”、“房屋坐落地址”,完成后点击【下一步】(图片以选择“房屋买卖合同”为例)
进入房贷利息填写界面,在“贷款方式”选择“组合贷/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纳税人根据自身贷款情况,填写对应的“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首次还款日期”、“贷款期限(月数)”信息。并点击【证明材料】将跳转至“补充证明材料”界面。(因“组合贷”填写界面包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的填写界面,以下以“组合贷”为例进行操作讲解。)
在“补充证明材料”界面中,点击“上传材料”,上传住房贷款合同中标注借款人、贷款利率等页面的证明材料,材料格式支持BMP、PNG、JPG、JPEG、PDF,最多可上传10份。材料上传完成后点击【返回】,“证明材料”栏次会显示“已补充”。确认信息无误后选择【下一步】进入扣除比例界面。
第七步
进入扣除比例界面,在“是否婚前各自首套贷款”选择“是/否”。若选“否”,则本人扣除比例自动跳转为“100%”。若选“是”,则本人扣除比例可选择“100%/50%”。确认信息无误后选择【下一步】。
第八步
进入申报方式界面,选择申报方式。如果您需要在每月发放工资薪金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可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择您的扣缴义务人;您也可以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在年度汇算时一并享受。选择完成后,点击【提交】或【确认修改】即可。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个人所得税处 自贸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