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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名简称被这样用,高校发声明:不行!网友:可能是期末考题

导读

近日,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布声明称:“国科大”简称和商标被冒用,该校正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网友:这可能是期末考题。


国科大发声明:简称和商标被冒用


近日,中国科学院大学发布声明称有三家单位未经该校许可,擅自侵权使用“国科大”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从事的业务范围涉及与校和校属企业相关的科技、教育等领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声明还称,“国科大”简称和商标被冒用,该校正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声明全文如下:



关于“国科大”简称和商标被冒用的声明


近期,我校发现沛县国科大技术转移中心、广州国科大教育发展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中能国科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未经我校许可,擅自侵权使用“国科大”字样作为企业字号,从事的业务范围涉及与我校和校属企业相关的科技、教育等领域,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我校郑重声明如下:


一、“国科大”字样既是我校的简称,又是我校的注册商标。


二、上述三家单位均与我校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关系。我校从未授权上述三家单位或其法人代表、股东、设立人使用“国科大”字样作为字号。


三、凡因上述三家单位从事的经营活动而遭受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请立即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四、为保护我校的合法权益,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我校要求上述三家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五、我校正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中国科学院大学          

2018年11月23日         






网友:估计期末考会出这道题


这一声明引发不少关注:



有网友看后表示,这件事可以当案例在课上讲了↓↓↓



还有网友说,“估计期末考会出这道题”↓↓↓



校名简称要慎用 高校维权并非首次


因为校名简称引发高校维权并非首次,清华、厦大等高校都将相关公司告上过法庭。


擅用“清华”一案,历时2年多终于有了结果


据微信公众号“科学网”,清华大学起诉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清华同仁)擅用“清华”一案,历时2年多,终于有了结果。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清华大学诉清华同仁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2016年,清华大学向法院提出,“清华”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为公众所熟知,而清华同仁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清华”字样,使相关公众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可能对市场主体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年后,清华大学维权成功。


判决书显示,清华同仁被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


“清华”二字用在热水机上,也被清华大学告了


据广州日报大洋网报道,聚阳公司因在其生产销售的热水机产品上标注了“清华王牌”“清华企业”等标识或字样,被清华大学告上法庭。


清华大学认为,聚阳公司未经许可利用清华大学驰名商标知名度,擅自将“清华”名称、“清华”商标在标识的最显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华大学的商标专用权



据广东法院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清华大学主张本案“清華”商标为驰名商标,仅提供了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清华大学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该商标近几年的市场份额、地域、宣传情况等事实。故判决:驳回清华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清华大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中清华大学已提供其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无须对众所周知的事实举证证明的规定,清华大学在中国境内已拥有众所周知的知名度,故对第1225974号“清華”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院最终认定侵权成立,并判令聚阳公司赔偿清华大学50万元。



上海“厦大”公司侵权不成立


据新华社报道,此前,因上海厦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简称是“厦大”,厦门大学以其侵犯其名称权为由,将厦大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00万元。


厦门大学成立于1921年。2000年9月,该校申请注册了“厦门大学”名称的注册商标,内容包括“厦门大学”的中英文文字组成、图形商标和简称“厦大”的中英文文字。


对于被诉侵权,厦大公司称并非主观故意,只是因为两个发起人名称中均有“厦门大洋”字号而抽出“厦大”两字作为公司名称,两个“厦大”撞车纯属巧合


法院审理认为:


厦门大学在其所属的地域范围和行业领域内,社会公众确实会将“厦大”视为其简称,但在教育领域和厦门大学所属的地域范围之外,“厦大”未必会引发普通社会公众对厦门大学的联想。


在此案中,上海厦大房地产公司与厦门大学分属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领域;房产公司在厦门大学将“厦大”注册为商标之前即以“厦大”之名存在,且其在经营活动中未使用厦门大学的名义作宣传,在其经营的地域范围之内也并无厦门大学的机构、设施或场所


因此,在房地产领域和上海地域范围之内的普通社会公众不会产生公司与大学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的联想。 因而,厦大房产公司使用“厦大”名称之行为并未侵害厦门大学的名称权。


据此,法院判决对厦门大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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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ID:zqbcyol 整理:张力友)综合自中国科学院大学(ID:ucas1978)、科学网(ID: sciencenet-cas 闫洁)、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新华社(杨金志、卫建萍)、广州日报大洋网(广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潘玲娜)、广东法院网(郑颖、李婵娟)

编辑:全国学联新媒体工作小组  田 甜(中南大学站)

校审:全国学联新媒体工作小组  张 林 (浙江师范大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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