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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临汾市河长制办公室联合发布5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临汾检察 2024-02-26

山西省01号总河长令发布以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临汾市河长制办公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批示指示和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河长+检察长”机制优势,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整治了一批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为示范引领涉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案件办理,现发布5件典型案例。


安泽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建厂房

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违建厂房  侵占河道  协同推进



【要旨】


针对河道内存在违建厂房及堆放大量施工设施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启动磋商程序,督促当地政府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消除了行洪安全隐患,助力总河长令落实落地。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安泽县某挖运有限公司将从村民徐某处租赁的承包河滩地转租给某煤层气开发公司,煤层气开发公司将该处滩地用作物资仓储及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租赁期限一年。后该煤层气开发公司在占地约30亩的沁河河滩修建围栏,扩建彩钢房,将钻井设备堆放在场地内,严重破坏了河滩地貌,形成行洪障碍,危及上下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2月底,安泽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安泽县院)接到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交办的上述线索后,根据“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要求,与县水利局对接共同开展线索核查。经调查,煤层气开发公司同意清理、搬运被泥沙掩埋的钻井设备,但徐某以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届满将彩钢房留给自己使用为由多次阻挡,拒绝拆除彩钢房。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3月2日,安泽县院向镇政府发出磋商函。


安泽县院在跟进监督过程中,受邀参加圆桌会议,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各方当事人达成处理意见。县水利局从公众和企业自身度汛保安的角度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法治教育。最终,徐某同意配合清理工作。相关企业投入渣土车、吊车、挖掘机等大型机械,动用100余人力共清理9米长油管3000余根、电缆线500余盘、水箱10余座、井架10余货车、发电机房6套,拆除彩钢房8间共240平方米,平整了河滩,在雨季来临之前消除了行洪隐患。同时,检察机关建议村委会对此类承包合同在合同期满后不得再将河道范围内荒滩承包给个人经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典型意义】


山西省第01号总河长令发布后,检察机关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对问题线索共同分析研判,通过跟进监督促使当地政府履职尽责。办案过程中,积极出谋献策,与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群众工作,有效化解矛盾,协同推进治理,及时消除河道行洪安全隐患,是双赢多赢共赢司法理念的生动实践。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洰河赵下村段

阻水林木侵占河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阻水林木  “河长+检察长”协同推进



【要旨】


针对阻水林木侵占河道影响行洪突出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推进,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发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工作优势,以检察公益诉讼助推总河长令贯彻落实,形成执法、司法合力,协同解决河湖治理难题。



【基本案情】


洰河是汾河的二级支流,流经尧都区3个乡镇16个行政村。洰河尧都区段店乡赵下村段河道内种植了大面积林木,形成阻水片林,缩小了有效行洪断面,严重阻碍河道行洪,一旦遭遇强降雨,将对两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4月,尧都区水利局按照尧都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排查梳理建立了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清单。为加快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治,区水利局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将妨碍河道行洪问题清单移送至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尧都区院)。2022年5月,尧都区院展开实地调查,发现该片阻水林木以杨树为主要树种,面积约20亩,依法应当予以清除。5月27日,尧都区院向段店乡政府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督促其依法履行河道防汛和清障职责,提高河道管理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段店乡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措施清理阻水片林,动用推土机、装载机等设备,历时一个多月,最终将涉案河道内的 20亩阻水林木于雨季来临前全部清除。经尧都区院与区水利局现场查看评估,该片林移除后河道行洪能力得到恢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与水利部门依托“河长+检察长”机制优势,不断强化部门联动,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为抓手,聚焦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整合行政资源和执法力量,合力推进河道管理保护。在具体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将“检察建议”作为参与河湖治理的重要抓手,依法推动河湖管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促进实现了“防洪保安全、清障护生态”的目标。




古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洪安涧河

废弃桥梁影响行洪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废弃桥梁  阻碍行洪  以“我管”促“都管”



【要旨】


针对辖区存在废弃桥梁桥体垮塌阻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圆桌会议的方式使各职能部门“攥指成拳”,以“我管”促“都管”,有效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



【基本案情】


洪安涧河是汾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古县北平镇北平林场水眼沟,于洪洞县大槐树镇汇入汾河,流域总面积为1123平方公里,干流总长度为84公里。流域内汛期雨量占全年雨量72%,降雨量大多集中在7、8月,由于地形原因,经常出现局部暴雨发生洪水的情况。洪安涧河五马村段有一座废弃桥梁,桥体垮塌断裂为四节,掉落的水泥块和淤积的泥沙堵塞了桥孔,桥梁变成了“拦水坝”,汛期极易导致洪水漫堤,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5月,古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古县县院)在辖区排查影响河道行洪问题线索时发现该废弃桥梁。经初步调查,原桥梁由古县肉食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建成,用于进出五马村屠宰场。桥长40米、宽4米,因年久失修于2021年断裂,形成行洪障碍。因该桥梁所处河段经常出现局部暴雨引发洪水的情况,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在雨季到来时将严重影响行洪安全。6月1日,古县县院立案后,立即向县水利局发出磋商函,并会同县河长办成员单位实地查看。经调查,该桥上下游均修有新路,可满足两岸通行需求,该桥已无复建必要。古县县院联合县水利局、县应急局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邀请镇政府和桥梁责任方召开圆桌会议,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6月15日,在古县县院、县水利局等部门的督导下,责任主体自行拆除了该废弃桥梁,消除了阻碍河道行洪隐患问题。



【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守住防洪安全底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托“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通过与相关部门磋商,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新格局,有力解决了影响河道行洪的突出问题,为贯彻落实省01号总河长令贡献检察力量。




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隰县紫峪河

禽畜粪便堆积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联合巡河  禽畜粪便侵占河道  法治教育



【要旨】


针对禽畜粪便堆积侵占河道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按照“谁设障、谁清除”原则,责令当事人进行碍洪问题整治,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隰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隰县县院)与隰县水利局在开展联合巡河时发现,隰县黄土镇岭上村紫峪河附近有一处养牛场,该厂将所产生的大量禽畜养殖粪便等废弃物排放至河道内,破坏紫峪河生态环境,阻碍河道行洪。



【调查和督促履职】


隰县县院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经调查,养牛场负责人刘某某自2019年起在此租用废旧厂房用于养牛,100余头牛每天产生约0.5立方米粪便。刘某某将产生的粪便排放至河道内,待粪便风干后继续排放新产生的粪便,导致大量粪便长期堆积在河道内。经现场勘查,粪便堆积长41米,宽15米,深3米,约1800余立方米。调查过程中,办案检察官对刘某某进行释法说理,阐明行为后果,并告知其正确处理禽畜养殖粪便的方式。6月1日,隰县县院向县水利局发出磋商函,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接到磋商函后,县水利局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向刘某某下达了《停止河道违法通知书》,责令其在45日内将侵占的河道恢复原状。在隰县县院、县水利局的督导下,刘某某雇佣挖掘机1台、运输车1辆对河道内的粪便进行了清理,并对该段河道河床进行了平整。8月1日,隰县县院联合县水利局赴现场查看整改情况,河道内的污染物已全部清理完毕,河道恢复原貌。为彻底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县河长制办公室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对该养殖户进行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专项辅导。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为贯彻落实“河长+检察长”工作机制要求,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汛期来临之际开展联合巡河,发现公益受损线索后,运用磋商的方式,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共同推动总河长令落实,促进河湖生态环境改善。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以案释法、以案普法,提升了群众法治意识。




曲沃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黑河河道北下郇段倾倒固体废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  阻碍行洪  溯源治理



【要旨】


针对辖区内黑河河道北下郇段存在大量固体废物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水利部门依法履职,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和行洪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曲沃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曲沃县院)在巡河时发现,黑河河道北下郇段河道内堆放有大量生活垃圾和以玉米秸秆为主的农业垃圾等固体废物。垃圾发酵散发腐臭味道,不仅严重影响黑河生态环境,同时阻碍了河道行洪。 



【调查和督促履职】


针对上述案件线索,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调查后发现,黑河流经北董乡,北下郇段河道距离村庄较近,河道堤岸低矮;该乡镇以农业种植为主,每到大蒜、洋葱等农作物收获的季节,大量秸秆等农业垃圾被倾倒至河道,不仅污染河道水质环境,还严重影响行洪安全。3月1日,曲沃县院向县水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对河道内堆放固体废物影响行洪问题进行整治,保障河道畅通。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水利局高度重视,会同镇政府调动铲车、挖机对北下郇段的河道垃圾进行清理,共清理生活垃圾、农业垃圾等固体废物1500余吨。为了从源头上遏制垃圾入河的问题,检察机关、水利部门与乡政府进行座谈,采取多种措施综合治理:一是充分发挥乡级、村级河长作用,加强日常巡河;二是进一步健全“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收运体系,做到生活垃圾定期清运;三是探索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模式,对农作物秸秆等采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等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四是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规范处置各类固体废物。通过上述措施,固体废物倾倒河道的情形彻底消除,保障了河道生态环境及行洪安全。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聚焦河道固废顽疾,与行政机关开展良性互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结合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方式和河道地理位置分析问题成因,以案促治,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溯源治理,彻底解决了河道环境污染及行洪安全隐患问题,形成了河道治理多方协同、全面整治的良好局面。



供稿:第六检察部  


   编审 / 刘俊平    编辑 / 周晓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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