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如 | 新职教法中的职业教育
【刊载信息】郭建如.(2023).新职教法中的职业教育. 中国远程教育(01),70-78.
【摘要】2022年5月,大修后的《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颁布实施,新法吸收了我国20 多年来职业教育重大的实践探索和宝贵经验,尤其是明确了作为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的内涵与外延,包括培养目标、培养方式和培养体系,规定了职业教育发展方向与路径,解决了长期困扰职业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为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具体而言,新职教法对作为类型教育的职业教育进行了明确定义,其内涵包括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价值导向等,并对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进行规定,确保培养模式始于职业、终于职业,在职业教育参与者方面明确企业是重要的办学主体、教育主体和重要的参与者,学生和教师应该有相关实践经历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技能水平,推动教育体系实行纵向贯通与横向融通。以上方面描绘我国职业教育的清晰图像,对新时代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将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新职教法;类型教育;培养模式;职业教育参与者;教育体系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职业教育进入制度创新的密集期,国家接连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为职业教育进行顶层设计。2019年1月,国务院公布《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并提出进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截至2021年底,全国已有32所职业本科院校(教育部, 2021)。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类型的定位,职业教育在学历层次上的突破,以及中等职业学校越来越突出的升学倾向,也为职业教育发展带来了一定困惑:究竟什么是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是什么含义?职业教育要走向何处?对于这些问题,因为没有权威解答,争论者各取所需,众说纷纭。2022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实施26年的职教法进行大修,大修后的《职业教育法》(简称“新职教法”)于2022年5月1日起实施。本文试从职教内涵、职教模式、职教参与者、职教体系等方面探讨新职教法中的“职业教育”以回应上述困惑。
一、
职业教育的内涵
1. 新职教法的界定
新职教法第二条对职业教育给予明确界定,“本法所称职业教育,是指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这个界定内涵丰富,涉及职业教育的多方面,需要完整地进行理解。
第一,新职教法界定了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新职教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是“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换句话说,如果不是以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为目标的教育,就不属于职业教育。科学家、法官、律师、医生、会计师、工程师等并不是技术技能人才,因此与这些群体相关的教育就不属于职业教育。新职教法始终围绕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展开,新职教法第三条在明确职业教育是一种类型教育的同时,还进一步强调要建立健全“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的职业教育制度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第二,新职教法在对职业教育培养目标进行界定的同时,相应地规定了职业教育概念所对应的职业范围。也就是说,职业教育的范围是有限的,并不是所有目的在于“为职业做准备”的教育,或者是为了实现职业发展的教育都是职业教育。例如,科学家、法官、律师、医生、会计师、工程师等都是职业,要从事这些职业或者要在这些领域实现职业发展,需要进行专门的教育或训练,如学术教育、法学教育、医学教育、会计教育、工程教育等,这些教育并不是职业教育,而是属于学术教育或专业教育范畴。
第三,新职教法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培养规格,主要体现在对这种教育类型培养目标的能力与素质的要求上。新职教法明确职业教育人才应该具有“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这些职业能力与素质要求在有的教育类型中也是存在的,如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甚至技术技能等。那么,职业教育所列出的这些能力与素质,又有什么特别的含义呢?或者,是否是因为这些能力与素质在职业教育中有着特别的组合,才能够有效地区分出职业教育与非职业教育,从而对职业教育给予有效的指导呢?
职业道德属于普遍性要求,只要从事一定职业,就应该具有相应的职业道德,如科学家、法官、律师、医生、会计师、工程师等也需要职业道德。具体到不同的职业,职业道德要求的内容可能会有较大差异,但职业道德并不是职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区分的关键。科学文化是现代人应具有的素养,随着科学技术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现代人需要具有科学的态度并掌握科学的方法。因此,无论是哪一种类型或哪一级的教育都很重视科学文化的学习。在普通教育中,尤其是理工科教育中,科学文化所占的比重更大。在职业教育中,对科学文化的掌握可以看作是重要的基础性素质与能力。专业知识主要是指某些领域已经累积形成的专门性知识,这对于从事某专门领域的工作来讲,尤其是与一些职业资格关系紧密的工作来讲,也是基本条件。综上所述,职业道德、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并不是职业教育的重要且明显的区分标志。
相对来讲,新职教法所强调的技术技能和行动能力对于职业教育而言才是根本性的。技术技能的要求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定位的核心。虽然对于技术技能的界定在学术上还存在着一定争论,如认为技术是可客观化的、外在于个人的解决特定问题的知识(实体性技术和规范性技术等关于物的技术),而技能则被理解为个体使用相关知识和技术解决问题的能力(姜大源, 2008)。这种解释实际上把“技术技能”的含义扩大和泛化了,使得技术技能几乎无所不包,也就使这一术语失去了指代某种人才类型的能力,新职教法并未采取这种解释。通常而言,技术技能更多地被作为生产或服务一线的具有较强操作性或实践性工作所需要的能力。如,技能型人才通常更强调一线的生产或服务的操作人员,更多地对应于中等职业教育;技术技能型人才则更多地对应于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职业教育已注意到理论的学习,强调“理论够用”。尽管普通高校的工科教育也强调对技术的掌握,特别是对工程技术的掌握和应用,使得普通高校的工科类学生与职业教育的技术类学生在技术能力上有一定重合,但普通高校工科类培养的目标通常是工程师,而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技术师或技术员。对于技术技能在职业学校学生学习中的重要性,新职教法的很多条文都有明确的单独的规定,如新职教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学校的学生应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行动能力是职业教育法中第一次出现的概念,这个概念来自德国,带有强烈的职业教育特点,也是明显区分于其他类型教育的重要标志。行动能力强调个人获取、发展和运用相关方法、知识、观点和价值观,针对复杂和不确定的职业环境,设计出目标清晰、灵活多变、理性、有自我批判和反思能力、能采取负责任的行动的能力(赵志群, 2013)。职业教育教学过程强调的就是把行动领域转化为学习领域,课程设计秉持行动导向,在教学项目中培养学生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总的来看,新职教法将职业教育界定为与生产服务一线有关的工作或职业的教育,重视与这些工作或职业有关的技术技能、行动能力的培养,这就将职业教育同其他教育类型区分出来。普通高校的教育,并不是说不重视技术技能教育和行动能力的培养,但在学生的素质与能力构成上,显然技术技能和行动能力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高,因为技术技能和行动能力并不是普通教育的重点。
2. 重视“技能”教育
新职教法特别强调技能的重要性,第一条明确地将“技能型社会”建设列为法律制定的目的之一,这也是“技能型社会”第一次纳入法律条文中。新职教法第三条强调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目的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能支撑”,第四条规定职业教育坚持的原则就有“德技并修”,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此外,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第十二条规定要弘扬“技能宝贵”的时代风尚,第三十七条规定职业教育高考要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学校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应当“掌握技术技能”,第五十条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作为从业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到,技能教育在职业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分量,并不因为职业教育重心在提升、职业教育层次可以向上发展,对技能教育的强调就要降低。技能教育也并不仅仅是技工教育对应的产业工人的教育。在其他层次的职业人才教育中,技能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
3. 精神培育与价值导向
新职教法确定的职业教育精神均与一线的生产、服务直接相关。新职教法第四条规定职业教育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对受教育者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都是直接与生产、服务一线有关。这三种精神体现了职业教育的特点,与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所强调的科学精神以及医生、律师和会计师这些职业所强调的专业精神,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这些精神体现的都是在不同领域的职业或工作所倡导的价值追求。
4. 重视就业导向
为抑制近些年职业院校升格的冲动,以及在职业教育活动和职业教育发展中的升学导向与就业导向的冲突,新职教法的多个条款突出了“就业”导向(人民网, 2022),这也是职业教育区别于普通教育的非常突出的一个特点。新职教法第一条就规定发展职业教育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促进就业创业”,第三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促进创业就业的重要途径”,第四条要求职业教育“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第七条要求政府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一些同就业直接相关的内容,第十条规定国家支持举办“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国家组织各类转岗、再就业、失业人员等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第十一条规定“职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为强调职业学校教育活动的就业导向,新职教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三条分别对职业学校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责任、措施和方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具体来说,第三十九条要求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用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四十条鼓励职业学校同相关单位在招生就业方面建立合作机制;第四十三条则从教育评价的角度对职业学校提出要求,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教育评价是办学和教育的指挥棒,国家规定职业学校要将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这对于职业学校的办学导向和教育活动导向有着较强的指引性和约束力。
这样的职业教育定位,可以说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国家的期望,体现出职业教育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和价值,也进一步界定了职业教育的发展空间、发展框架和发展轨道。通过法律规定,将职业教育放置在这样的空间中,安排在这样的框架下,沿着这样的轨道发展,可以有效地降低职业教育因办学层次可升格而“走样”的风险。
二、
职业教育模式
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于生产、服务一线的技术技能人才,强调在工作场景中的行动能力,这样的定位就同以学科教育为基础的应用型本科教育和以学科建设为龙头的学术型高校有了清晰区分。但是,这样的人才是如何培养出来的呢?培养的主要流程和主要环节是否与应用型人才和学术型人才的培养不一样呢?这就涉及职业教育模式问题。新职教法明确要求职业教育制度体系要符合“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职业教育模式是职业教育最核心的部分,是最能体现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教育的部分,因此,教育模式上的差别也是不同教育类型之间最重要差别的体现。比如,应用型本科教育与职业本科教育在人才培养中都强调产教融合与校企结合,因此仅仅靠强调产教融合和校企结合是难以有效地区分出职业教育与应用型教育的,两者的差异最终还是体现在培养模式上的不同。
新职教法所界定的职业教育内涵对职业教育所追求的精神、价值导向、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以及覆盖的范围做了清楚说明,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着眼于具体的培养过程,涉及培养过程中各个环节相关方面的参与方式和相应的教育方式。从相关条文看,新职教法刻画出了一个始于职业、终于职业的闭合式的培养过程。
1. 职业教育的前提与依据:职业分类与职业标准
职业教育开展的前提是职业的存在,没有职业就没有职业教育,这是和学术型高校不同的。学术型高校可以为知识而知识,不问知识用处,一些教育家甚至还会坚持“无用方是大用”的观念,但职业教育不同。职业教育传授的知识和通过职业教育培育的能力是同特定的职业联系在一起的,这些职业是由一系列典型的工作任务构成的(赵志群, 2008)。职业教育学生要转变为“职业人”,除学习一般性的科学文化、通用的行业能力外,还需要掌握该职业所特有的专用性技术技能。这些专用性技术技能是职业教育的核心部分,是从构成该职业的一系列典型的工作任务中总结提炼出来的,集中体现在职业分类基础上形成的职业标准。
职业教育本质上是一种就业教育,职业教育的就业导向要求职业教育采取OBE(Outcome-Based Education)理念,以终为始设计教育过程,充分体现典型的工作任务(对实践中具体的典型工作岗位总结提炼而来)对技术技能的要求,也就是职业的标准要求。新职教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应当“结合职业分类、职业标准、职业发展需求,制定教育标准或者培训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的制定权并不在教育行政部门,而是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这也有力地说明职业教育是他者导向或者是需求导向的教育,而不是教育机构的自说自话,自导自演,或“过家家”。
根据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来制定教育标准的原则在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就已明确。具体来说,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职业标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职业标准牵头组织开发教学等相关标准,职业院校依据标准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格局。新职教法用法律形式将这一规定明确下来,将之制度化,使之具有了法律的权威性。
2. 专业目录、教育标准与教学标准
在职业教育活动中,专业目录、教育标准、教学标准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参照和基本框架。专业目录、教育标准和教学标准的制定不是由具体的职业院校负责,而是由国家级机构承担。新职教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职业教育特点,组织制定、修订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等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在国家相关教育部门开展此类活动时,全国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行业协会可以参与。新职教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中华职业教育社等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参与制定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和相关职业教育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3. 人才培养方案与学习制度
尽管专业目录和相关的专业教学标准是由国家层面制定的,但是职业学校拥有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专业的权利,并有权“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在基本学制基础上,适当调整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习制度”,“依法自主选聘专业课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人才培养方案是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根据学校情况的具体化,也是相关专业开展人才培养活动和教师开展相关课程教学的重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相关专业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的最基本框架,影响着相关课程的教材编写或选用,影响着教师的聘任,也规定着基本的学习制度。职业学校在学习制度选择、教材选用与编写以及教师的聘用上拥有自主权,但是职业学校的这些权利是有约束的,是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比如,人才培养方案是依据国家教学标准制定的,弹性的学习制度和修业年限是在国家基本学制基础上制定的。弹性的学习制度对在职人员接受职业教育有着重要意义,学校选择弹性学习制度与这些生源所占学生群体的比例有关。这些制度保障了职业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同时也给予职业学校一定的自主、自由和灵活性。
4. 教材的编写与选用
对职业院校的课堂教学活动来说,教材是最重要部分,职业标准、教学标准的落实最终也要体现在教材上,围绕教材开展的学习和教学也是师生交流活动的最核心部分。尽管职业学校有自主编写或选用教材的权利,新职教法对国家、行业部门或企业在职教教材建设方面的作用也有明确规定。新职教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宏观管理指导职业学校教材建设”,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5. 实习实训
实习实训是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非常重要且必要的环节。同行动导向的课程学习一样,实习实训环节对于培养职业教育学生的技术技能和行动能力有着重要意义,因此职教法对实习实训环节给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新职教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五十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接受职业技能指导等权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指导,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协商实习单位安排与学生所学专业相匹配的岗位,明确实习实训内容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四十九条还对职业学校学生提出明确要求,应当“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按照要求参加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6. 学习的成效:技术技能水平的衡量与展示
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无论是参加在校学习,还是参加实习实训,都要以掌握技术技能为核心任务。那么,如何衡量职业学校学生的技术技能水平呢?如何检验和展示他们的技术技能水平呢?新职教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技能大赛是职业教育活动中非常有特色的项目,新职教法将职业技能大赛专列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为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展示技能、切磋技艺的平台,持续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可以看到,新职教法对技能大赛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作用是高度肯定的。
7. 就业能力培养
如前所述,职业教育很重视就业导向,新职教法有多个条文强调职业教育在促进就业创业中的作用。第四十三条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三十九条对职业学校在就业中的任务和工作明确规定“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新职教法还对用人单位在接受职业教育学生就业方面做出明确要求。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招录、招聘技术技能岗位人员时,应当明确技术技能要求,将技术技能水平作为录用、聘用的重要条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如上所述,新职教法围绕着职业教育过程,对培养模式涉及的主要环节进行明确规定,回答了职业教育如何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问题。从职业教育培养模式看,其核心过程和重要环节体现的是相关职业标准对技术技能人才的要求以及技术技能人才的成长规律。职业教育的起始是以职业分类和职业标准为依据的,而其完成是以学业资格、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证书作为从业凭证(新职教法第五十一条),可以说职业教育始于职业,终于职业,整个培养过程围绕职业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这正是职业教育类型区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关键所在,也是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最本质特点。换言之,职业教育是围绕着明确、具体的技术技能类职业,以具体职业所要求的技术技能胜任力为核心开展的一类教育。应用型教育则是以科学为基础,以应用为重点的教育,也就是说其应用情境实际上是不确定的,尽管在人才培养上也采用了产教融合和校企结合的形式(郭建如, 2020)。
8. 职业教育的评价
职业教育的评价也与其他类型的教育有所不同,有着职业教育的鲜明特点。新职教法第43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质量评价中要吸纳行业组织、企业等参与,并要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组织或者委托行业组织、企业和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职业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第四十三条还对职业教育质量的评价导向做了规定,“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应当突出就业导向,把受教育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就业质量作为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三、
作为职业教育重要参与者的学生、教师与行业企业
职业教育的特点不仅鲜明地体现在其价值导向、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和培养模式上,参与职业教育活动的关键主体,尤其是作为施教者的教师和作为受教育者的学生,以及作为重要办学者和培养者的企业,这些重要利益相关者的特点、在职业教育中的作用及其作用方式,也与其他教育类型有着很多不同。
1. 企业是重要的办学主体、教育主体和合作者
职业教育是跨界的教育,企业在职业教育的开展和实施过程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没有企业的参与,职业教育学校“独木难支”,无法实施职业教育。新职教法明确并强化了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地位。第九条规定,“国家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办学中所具有的独特地位。新职教法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同我国职业教育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分不开的。传统体制下,企业办学、行业办学是重要做法,在“企办校”或“企校一家”的情况下,职业教育运行顺畅。20世纪末、21世纪初,职业学校从企业或行业中剥离出来,划归教育部门管理,就遇到了校企合作的窘境。新职教法强调企业是职业教育重要办学主体,且办学途径多元。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场地和管理等要素,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应该说,相对于其他教育领域,职业教育领域对企业办学的开放力度是最大的。
企业不仅仅是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主体,还是重要的教育主体。新职教法第四十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注重产教融合,实行校企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具体来说,企业作为重要教育主体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第一,提供产教融合的实习实训场地。新职教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组织企业在内的组织建设产教融合实习实训基地,为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实习实训和企业开展培训提供条件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第二,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专业教材开发,将新技术、新工艺、新理念纳入职业学校教材,并可以通过活页式教材等多种方式进行动态更新(新职教法第三十一条)。第三,企业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招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并可以设置专职或者兼职实施职业教育的岗位(新职教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在中国特色的学徒制教育中,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要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特别是要求产教融合型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方式进行学徒培养(新职教法第三十条)。第五,新职教法第十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六,企业还可以同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
此外,国家还鼓励职业学校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质量评价、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2. 职业教育教师能力素质要求
教师对于职业教育学生的能力与素质培养有着关键性影响,正所谓有什么样的教师就会有什么样的学生。职业教育教师的能力与素质与其他教育类型的教师有着很大不同,新职教法第四十六条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岗位设置与评聘制度有明确规定,要求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要符合职业教育特点和发展要求,并规定“职业学校的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一定年限的相应工作经历或者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为使专业课教师具备这样的条件,新职教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产教融合型企业和规模以上的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要求从事职业教育的专业课教师具备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除对在职教师进行培训外,最重要的是从教师来源上解决,即直接招聘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或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的人员。这些人员通常来自企事业单位,因此教师招聘就不能仅仅是面向高校,还必须面向企业和社会。同时,还需要考虑通过兼职教师的方式保证职业学校与企业进行密切交流,及时获得新工艺、新流程和新技术的渠道。新职教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可以根据其技术职称聘任为相应的教师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为给社会招聘开辟通道,第四十八条还进一步规定政府在确定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规模时,“其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支持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到,职业学校的教师队伍明显不同于其他类型教育的教师队伍,其对学历的重视和强调相对较弱,职业教育的师资供给对于企业存在着较强的依赖性。
3. 职业教育生源的来源和特点
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的特点同招生渠道有着很大关系。以高职而言,高职学生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①职教高考。新职教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考试招生制度,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②对有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经考核合格,可以破格录取。③企业学徒。新职教法第三十条规定,“引导企业按照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定学徒岗位,鼓励和支持有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能力的企业特别是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合作,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进行学徒培训,或者与职业学校联合招收学生,以工学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徒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④中职学校毕业生。新职教法第五十三条对高职教育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有专门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的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第三十七条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有关专业实行与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的贯通招生和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职业教育生源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保障或决定了职业学校的职业教育特色。
四、
职业教育的体系
职业教育不仅有其独特的内涵,也有着不同的教育层次。新职教法不仅在职业教育模式界定上有重大突破,在职业教育体系上也有重要突破。最重要的突破可概括为纵向上的底部和顶部的变化以及纵向贯通,横向突破主要体现在与其他教育类型之间的融通方面。
具体来说,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职业教育是以中职为主体;世纪之交,我国开启高等教育大众化,大专层次的高职教育蓬勃发展,在较短时间内就占据高等教育半壁江山,职业教育的重心也由中职层次转向高职层次。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逐渐进入普及化阶段,职业教育也正在突破本科层次教育。截至目前,我国已设立32所本科层次的职业大学。新职教法进一步提出“本科及以上层次”的职业教育的概念,这意味着职业教育在教育层次上实现了法律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中职教育处于职业教育体系的底端,教育部往年在中职招生上强调职普比大体相当,一些地区强制性地进行初中毕业生的职普分流。在2019年高职连续三年的大扩招中,中职升学的限制比例被取消,全国中职毕业生升学比例很快达到了60%以上,东部地区的一些学校甚至达到了90%以上。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试点使得许多高职院校动起升格为本科院校的念头。在这样的背景下,社会上对职业教育的担忧是,职业教育是否会变成升学教育?职业教育层次不断上升是否会抽空职业教育的内核?
面对这样的忧虑,除强调职业教育的独特定位、独特的价值与精神,坚持以技术技能人才的培养定位和始于职业、终于职业的闭环式的培养模式外,明确强调职业教育体系的纵向贯通有利于职业教育体系(从底部到顶端)仍能够保持职业教育特色。纵向贯通在新职教法中得到强调。第三十三条提及中等职业学校在有些专业可以与高等职业学校贯通招生和培养,专科层次高职院校的一些专业可以开展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三十七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可以“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即进行有别于普通高考的职教高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2)。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职业学校和实施职业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在招生计划中确定相应比例或者采取单独考试办法,专门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横向融通主要是指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关系。在普通教育方面,职业教育有进一步的渗透与融入。新职教法第十九条规定,普通中小学、普通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职业教育相关教学内容;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将“符合条件的”由人社部门举办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同时也允许普通高校举办职业教育(新职教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七条)。新职教法第十七条还规定通过国家学分银行的形式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学习成果的融通和互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职业教育的横向融通方面还体现在与社会培训机构以及终身教育的衔接上。新职教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要“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学分、资历以及其他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第五十一条规定“接受职业培训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证书等学习成果,经职业学校认定,可以转化为相应的学历教育学分;达到相应职业学校学业要求的,可以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关于学分问题,第十五条规定“其他学校、教育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组织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相应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或者提供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学分课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五、
总结与讨论
总的来看,新职教法清晰地界定了职业教育,回答了职业教育作为类型教育的含义,从职业教育模式、职业教育的参与者和职业教育体系等重要维度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特性,使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类型教育真正地确立起来,为职业教育的健康、持续和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比如,在内涵界定方面,新职教法强调职业教育是定位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教育,是重视德技并修和职业道德培养,倡导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的教育,也是秉持就业导向,将就业作为职教教育评价重要评价指标的教育。在培养模式上,新职教法通过对职业学校教育过程的许多关键环节(职业标准、教育标准、培养方案、教材编写、实习实训、技能竞赛、技能等级证书)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职业学校开展的是始于职业、终于职业的技术技能教育。新职教法对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参与者的学生、教师和企业做出了重要和明确的规定,使三者都具有鲜明的职业教育特色。学生要接受企业的实习实训,掌握技术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课教师要具有一定年限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达到相应的技术技能水平;专兼职教师的来源和培养对企业具有较强的依赖。新职教法突出了企业在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企业是职业教育的重要办学主体,用列举方式列出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范围和方式,几乎涉及职业教育活动的方方面面。最后,新职教法在职业教育体系方面实现了突破,通过强调纵向贯通确保职业教育体系从下到上的各个层次,从外在形式到教育内容都具有鲜明的类型教育特色,并通过强调横向融通,保持了职业教育类型的灵活性以及与其他教育类型的协同性。
可以说,新职教法全面地勾画了职业教育清晰的图像,在新时代系统地解答了什么是职业教育的问题,必将会对职业教育的发展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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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Vocational Education in New Law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Jianru Guo
Abstract: The old law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was revised greatly in April 2022, and the new law was promulgated in May 2022. The new law absorbs great practical exploration and valuable experience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which had happened in the past 20 years. Especially, it clarifies the connotation and extension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as an educational type, including the educational goal, educational manner and educational system, prescribes the developmental direction and path, and solves the major problems which had been perplexing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The new law provides the fundamental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Concretely speaking, the new law clearly defines vocational education as an educational type, including education goal, educational standard and value orientation, and prescribes important educational links, ensuring the vocational education pattern begins from the vocation and ends in the vocation. The new law makes clear that the enterprise is an important school holder, important educational body and important participant, and that both teachers and students should have practical experience and relevant levels of technical skills and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can be linked up vertically and integrated horizontally. In conclusion, the new law draws the clear picture of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and will bring significant and far-reaching influ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vocational education.
Keywords: the new law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educational type; educational pattern; participa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educational system
作者简介
郭建如,北京大学教育经济研究所教授。
责任编辑:郝丹
2023年第1期目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