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李小海被逮捕!
被告人李小海,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镇**路**号**号。曾因盗窃,于2006年12月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7月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月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0年2月被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4月1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5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7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小海妨害公务案,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6日16时许,被告人李小海酒后在六枝特区**镇华联超市门口与陈某甲发生纠纷,并受伤倒在地上。群众报案后,六枝特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严某某带领警务助理刘某某、王某某到达现场处理,严某某等人发现李小海脸上有血,且是酒醉人员,便将李小海送至**镇卫生院处理伤口,李小海母亲陈某乙与严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及李小海一起到达**镇卫生院门口后,李小海又称自己不去卫生院治疗,要去派出所接受调查,严某某立即告知李小海:“我们就是**派出所的民警”,李小海听见后,便称就是派出所的民警将李小海弟弟李某某抓去关的,之后李小海走向严某某,并用手殴打严某某脸部。
来源丨网络
编辑丨罗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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