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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谋?偿命?——“保姆纵火案”的几个不得不说

谢秋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尚 法     勤 勉     精 专     共 赢


引言

          2月9日上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保姆纵火案”自发生后就是舆论热点,每次有新的进展,都会引起朋友圈刷屏。一审的宣判结果让我在妈妈群的网友们拍手称快,大呼“杀人偿命”应该。律师界的同行却有不少忧心忡忡,认为在多因一果的前提下如此结案,太过仓促。还有“抬杠精”马上嘲笑我,在之前面对“阴谋论”时坚持的反对意见。“看吧,就说会判死刑。保姆被弄死了,物业公司才好把责任都推出去。”


          所以,一审判决是不是权力勾兑的直接结果,是我不得不写文探讨的第一个问题。


谢 秋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试问阴谋论

         所谓案件中的权力勾兑,要加的“勾兑材料”无外乎两种:情或钱。“情”大多是各种人情或某种不可描述,比如托经办人的老上司当说客,或是上个把条美女蛇。然而,在舆论关注度这么高的案子里,真能把整个杭州市中院哪怕只是审判委员会的一众人等尽纳麾下,物业公司找去用“情”的那个人,要有多大脸?

 

      然后再说说“钱”。对杭州的物价和法官收入水平略有了解的人,就会知道让入额法官甘愿冒险出卖审判权的金额得有多么庞大。何况,这还是建立在所有经办法官都能把自己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待价而沽的前提之下。而且,按照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必须被全体收买的,还有负责二审工作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内现行法律,即使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安全管理不到位、救灾指挥失当等过错,在这起第三人恶意纵火导致的突发事件里,物业公司的责任基本还是可以确定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范畴。也就是说,在受害人家属通过诉讼追究责任后,法院应该根据物业公司自身的过错,来判决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和一些发达国家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精神损害赔偿比起来,我们国家通过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有限。所以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只是计算业主因此承担的房屋价值灭失、家具电器损毁等实际损失,再根据过错程度来按比例划分,物业公司最后要承担的经济赔偿,和前面设想的权力勾兑所需金额比起来,简直可以说是九牛一毛。

 

      作为在香港挂牌上市的物业服务集团,每一笔支出都要经过层层审批,最后还要体现在各种报表中。根据生效判决书请款,向业主支付法院确定的赔付金额,对公司决策层来说,是最简单也是最安全的处理方式。一家上市公司的老板和高管们,难道真会愚蠢至此,坚持选择驱难避易,花大价钱买高风险?

 

回归案件本身

         如果可以先放下“阴谋论”,大家还能做朋友,那么就可以回到案件本身,来探讨第二个问题:如果确实存在多因一果,判处死刑是否不当?

 

      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是刑法的“罪责自负原则”。因此,当有犯罪结果发生时,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与果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为人的主观想象所影响。

   

       比如在这个案件中,既不能因为假设“家政公司若事先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就能避免悲剧”,就主张家政公司的不够审慎属于刑法上危害结果的“原因”之一;也不能以“消防救援不够及时”这一说法,来阻断莫焕晶放火行为和四人死亡这一惨烈事实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不能简单地把一审判决结果归纳为“杀人偿命”,因为莫焕晶所犯的本就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放火罪”。

 

  • 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在《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的表述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就目前查明并披露的事实来看,莫焕晶在案发前通过手机搜索“起火原因鉴定”、“放火要坐牢吗”等信息,确实存在放火焚烧财物的故意;而在归案后又供认实施了放火行为,两次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并扔到布艺沙发上,使沙发和窗帘被迅速引燃……而她故意放火所造成的,也切切实实符合“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法官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死刑,未必符合每一个人心中的“不偏不倚”,但这一量刑结果,确实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


       坚持犯罪后果是多种因素合力造成,从而要求法官去精确衡量“如果物业公司指挥到位会出现什么结果”、“如果消防水压正常会出现什么结果”,从而计算出各个所谓“因”应当对案件结果所承担的比例,进而按照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的比例来定罪量刑的话,估计只有精通于“穿越”的法师而不是法官,才能担此审判大任了。

 

       刑法上的“多因一果”,大多是在具体罪名基本确定后,根据散见于法条或司法解释的明文规定,以及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来确定是否存在“第三方行为介入”、“被害人自身过错”等影响定罪量刑的原因。把所有可能影响犯罪结果的各种主客观因素都纳入影响定罪量刑的范畴,扩大“多因一果”概念,至少在现阶段是不够现实的。

 

      比如一个简单的故意杀人案件,如果法官把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情况,纳入导致死亡结果的“”,认为别的案子里有壮汉被捅了五六刀都没死,你这个一刀毙命的小姑娘身体确实太羸弱,应该给凶手减轻5%的责任;然后再把医院的抢救水平也纳入导致死亡结果的“”,认为别的案子刚好碰上专家会诊救活了,你这个小姑娘遇到的却是值班的实习医生,所以这里还有5%的责任应该从凶手头上划拉给医院。然后,救护车遇上交通堵塞延误抢救时机等一系列看似和结果相关的所谓“”,都影响了定罪量刑的所谓百分比。这样充分考虑“多因一果”得到的判决,就能符合所有人心目中的“公平正义”吗?

 

引人深思

         当然,这个案件中,还有很多问题发人深思。

 

      首先,我并不认为,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在此次审理过程中的所有程序性工作,都如同在官网上公布的七次情况通报一样漂亮。辩护律师的退庭、被终止辩护权、在接受家属委托后被告知“莫焕晶本人拒绝接受家属找的律师”,使得刑辩律师在现有体制下的举步维艰和尴尬处境,再一次暴露于公众眼前。而最终接受指派,出庭担任辩护工作的“法律援助律师”,也因为被质疑仅仅走个配合的过场,被冠名为讽刺意味尽显的“官派律师”。

 

      其次,家政市场暴露出的管理混乱,高层住宅在发生火灾后近乎“束手待毙”的所谓应急机制,无不令人胆寒。你通过家政公司请回家与孩子朝夕相处的保姆,可能是个多次进出监狱的惯犯;你举半生积蓄购买的高层豪宅,可能因为一个小小的火苗就在物业的慌乱应对下与家中至亲一并化为灰烬…… 所以,在这个案件发生,并经过传播发酵后,普罗大众才会如此惊恐以及愤怒。

 

      我们是应该去想想,可以说些什么、做些什么,来使这些离大家并不遥远的悲剧,尽量不要再发生。作为法律人,更是应该以实际行动奔走、呼吁,尽早从制度上建立更完善、更严格的预防机制。

 

      只是,我始终相信,“阴谋论”,不是推动我们这个社会进步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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