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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纵火案”二审开庭 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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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视频回顾杭州“保姆纵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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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来源:腾讯视频


5月17日上午9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上诉)一案。上诉人莫焕晶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执行职务。被害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代表到庭旁听庭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2幢1单元1802室的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为继续筹集赌资,莫焕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2017年6月22日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引发火灾,造成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此外,莫焕晶在从事住家保姆期间,还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

2018年2月9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莫焕晶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开始后,审判长依法核对莫焕晶的身份信息、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间、有无上诉等情况。在依法告知诉讼权利后,审判长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其中对案件管辖、回避、排除非法证据、二审庭审方式等事项在庭前会议中已达成一致意见,合议庭向诉讼各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要求告知本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通知相关消防人员及物业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调取有关案发小区物业规划、产权性质及消防验收批文材料,组织莫焕晶辨认现场及对榔头敲击玻璃位置重新勘验的申请,以及检察员提出在庭审中出示对本案四名被害人死亡原因说明的申请,均予同意。相关证据材料、辨认笔录、勘验笔录,开庭前辩护人、检察员均已查阅。

随后,开始法庭调查。


莫焕晶在陈述其上诉理由过程中表示认罪,但提出本案后果的发生不是其所想看到的。审判长概括莫焕晶上诉状主要内容:一审认定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及火灾发生后即逃至室外与事实不符;一审量刑时未考虑物业和公安消防部门的责任;莫焕晶案发后在现场等候,第一次讯问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改判。


辩护人主要就莫焕晶到被害人家从事住家保姆的时间、与被害人一家的关系、放火的动机、点火的方式和过程、事先有无扑火的准备、起火后有无灭火或救人的行为、具体采取了哪些行为、案发时所使用的手机及案发后辨认现场等情况进行发问。莫焕晶承认放火事实,辩称与被害人一家相处甚好,其点火是因为当日凌晨赌博输钱,想点小火再扑火试图再次借钱,事先准备水桶,有试图用水扑火但因紧张而摔跤未能成功、用榔头敲击女孩房窗户玻璃、电话报警、向保安求救、电话通知林生斌等行为。


检察员主要就莫焕晶在公安机关首次讯问时为何未交待放火行为、放火及盗窃动机、个人欠债情况、何时开始赌博、一审认定的放火及盗窃事实是否正确、案发前用手机搜索浏览点火内容相关的网页、起火后为何没有用水桶泼水灭火、为何报警时间晚于朱小贞的报警、为何在辨认现场时才想起来曾经摔倒致头晕等进行讯问。莫焕晶承认放火罪行及一审认定的盗窃事实、2012年开始赌博、因为赌博输钱产生盗窃念头、不清楚债务情况,并辩称首次接受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是想回到现场和被害人沟通,因摔倒导致未能用水桶灭火。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传唤参与火灾扑救的消防员到庭作证。


首先,分别传唤证人吴某、黄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吴某、黄某某作证称,其等近江中队首批六名消防战士于2017年6月22日5时17分许携带装备进入起火建筑,后在保安带领下乘坐电梯到17楼,得知室内有人,即利用室内消火栓接上水带组织内攻,先后搜索保姆房至厨房,内攻推进至厨房时,黄某某发现水压开始下降,无法满足灭火需要。辩护人对证人吴某、黄某某就当时进入现场的过程、是否遇到一女子要求跟同上楼、是否向保安了解房内被困人员情况、所接到的救火指令内容及与指挥部的沟通过程、有无了解房屋内部结构、救援方案及实际进攻方式、现场水压不足情况及解决方案、如何处理救人和保护消防员自身的矛盾等进行询问。检察员针对吴某、黄某某所接到指令情况、救援方案及进入火灾现场方式的选择、现场火势及能见度、房间内灭火搜救过程、消火栓水压变化及应对方案等进行询问。合议庭对消防员在一楼电梯口所遇到女子是否为被告人莫焕晶的情况进行核查。吴某、黄某某分别进行回答,并强调火灾现场情况紧急,消防战士根据指令分工配合、科学救援。


证人宋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带领三名消防战士组成内攻组,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的水带再出水枪灭火,在灭掉明火后发现北侧靠东房间床边有四名被困人员等情况。辩护人对宋某某就到达火灾现场的时间、与指挥部沟通及请求对水枪加压的经过、指挥部有无提供具体被困人员信息和房屋结构、水压恢复正常与搜救到被困人员的间隔时间、发现被困人员的情况、现场有无对被困人员进行心肺复苏、有无与被害人亲属对话等情况进行询问。检察员对宋某某所收到的救援指令内容、到达火灾现场时的情况、最终灭火所使用水枪的水源、进入火场后搜救顺序、发现被困人员的房间方位和生命体征状况及救护措施等问题进行询问。合议庭就消防人员当时对被困人员进行心肺复苏的位置进行了核实。宋某某对上述问题予以回答,并强调由于水压不够,利用沿楼梯铺设水带灭火,以及在北面房间发现被困人员后命令消防人员对被困人员进行过心肺复苏,并即送上救护车。


证人赵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其到达蓝色钱江小区铺设水带,后又持水枪到18楼火灾现场转移被困人员,进入房间时看到已无生命反应的一大三小共四名被困人员。辩护人对赵某所接到指令内容、获得指挥部反馈信息情况、是否知道现场有人被困、搜救具体经过等进行询问。检察员对赵某就当时房屋内的火势情况、灭火的具体分工、被困人员的搜救过程进行询问。赵某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称其帮助铺设完水带后,到现场替换队员并协助转移被困人员。


根据辩护人申请,合议庭继续传唤案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到庭作证。


证人汪某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分许,得知蓝色钱江公寓2幢18楼着火,其打电话通知工程部值班的魏某查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辩护人对汪某某针对其职责范围、接到着火通知到达现场后了解的情况、带领消防员到泵房查看的时间和过程、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何种开启状态、案发当时小区消防车道的状况、对消控室工作人员的上岗资质是否明知等情况进行询问。检察员就汪某某带领消防人员到泵房查看的情况、为何案发当天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当时指示工作人员对消防泵的操作过程进行询问。合议庭针对物业检查时有无实际测试过消防泵水压的问题对其进行了核查。汪某某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称获知起火后马上驾车赶往现场并电话通知魏某,物业平时对消防泵每月检查一次,案发前最后一次检查为5月份,案发时消防车道上种有草坪,曾陪消防人员到泵房查看,对案发当时消防泵处于手动开启状态进行了解释,并称魏某将消防泵的开启方式由手动改为自动后远程启动消防泵。


证人魏某作证称,2017年6月22日5时10多分,其得知2幢1单元18楼起火后,根据物业汪经理指示前去查看消防泵是否正常运行,就将消防泵从手动开启改为自动。辩护人对魏某就得知小区着火的具体时间、魏某到泵房后对消防泵的操作情况、消防泵的作用等问题对魏某进行询问。检察员就消防泵的正常启动状况、自动启动和手动启动两种状况的操作方式、进入泵房后实施的行为、为何不在泵房内直接手动控制启动水泵、水泵运行后水压的变化等问题对魏某进行询问。合议庭对魏某所了解的启动消防泵操作方式及当时的操作过程、为何认为消防泵运行正常等问题进行了核查。魏某对上述问题进行回答,称其接到电话通知后,十余分钟赶到泵房后将水泵的启动状态由手动开启改为自动开启。


合议庭组织诉讼各方对依辩护人申请调取或补充收集的案发小区“蓝色钱江”二期物业规划、产权性质及消防验收等证据材料,莫焕晶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对莫焕晶所供用榔头敲击玻璃位置的勘验笔录进行举证、质证,并用PPT当庭出示。


对于案发小区“蓝色钱江”二期物业规划、产权性质、消防验收等材料,诉讼各方均无意见。


对于莫焕晶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和公安机关对莫焕晶所供用榔头敲击玻璃位置进行勘验的笔录,上诉人莫焕晶无异议;辩护人表示辨认过程与莫焕晶以前的供述一致,但侦查机关在案发近一年之后再启动嫌疑人到现场辨认的程序,不够规范;检察员对证据无异议,认为经与侦查机关沟通,侦查机关认为案发现场为莫居住场所,而非陌生场所,且根据莫焕晶归案后供述的现场情况与现场勘查记录、图片等证据材料基本相符,且现场的部分物证已被烧毁,故组织辨认现场意义不大。


检察员出示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关于四被害人死亡原因说明,上诉人莫焕晶及辩护人均无异议。


随后,鉴于上诉人莫焕晶、检察员在庭前会议中对已经一审法庭出示、质证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核实后予以确认。审判长宣布,对辩护人有异议的原判认定证据进行重新质证,鉴于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中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因此质证主要集中在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真实性上。


辩护人对于原判认定莫焕晶放火犯罪事实的核心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莫焕晶存在自首情节,并用PPT当庭展示源于侦查卷宗的两组证据:1.莫焕晶一直在现场等候的证据材料;2.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供述的证据材料。


辩护人补充认为相关搜索记录只能证明莫焕晶手机中出现过该部分内容,但无法区分系其本人主动搜索还是互联网自动推送;原审判决缺少认定莫焕晶曾按火警按钮及试图将房卡递给消防员的情节。


检察员认为,对于搜索引擎自动推送的关键词,必须由莫焕晶主动点击后才能进入相关页面,其手机中的搜索记录系本人主动操作;根据现有证据,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


合议庭在听取各方质证意见后,结束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环节,上诉人莫焕晶辩称,本案造成四人死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后果并非其所愿。


辩护人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不持异议,主要围绕放火罪发表辩护意见:

1.莫焕晶在主观上不追求,甚至反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莫焕晶平时与雇主关系甚好;莫焕晶虽有盗窃行为,但未被雇主发现,案发时燃烧的是客厅一角,贵重物品不在客厅,点火目的不是为了销毁盗窃证据;莫焕晶选择将近凌晨5点钟点火,是因为知道女主人每天5点左右起床。


2.莫焕晶在客观上实施了救火行为。在现场发现两个水桶,与莫焕晶供述曾想拿水桶救火的内容一致;莫焕晶供述救火时摔倒撞头,与其入所体检情况吻合;莫焕晶供称曾试图持榔头敲开玻璃,虽未找到相关痕迹,但案发后莫焕晶在走廊等处手持榔头并事后将榔头交给被害人亲属,可印证其供述;莫焕晶下楼后没有停止救援行为,告知在场的物业人员、邻居等房内有人,并曾打电话报警和按报警装置,要求和消防人员一起上楼并想把门卡交给消防人员。


3.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例,放火罪主观故意的判断要结合点火是否故意、对起火后果的态度。本案中,莫焕晶有点火故意,但对火灾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反对态度。着火后的救援行为影响量刑。


4.本案造成如此严重后果,必须客观考虑物业消防设施缺陷的因素,消防水枪压力不足延误了灭火时间,这一不常规的缺陷扩大了火灾后果。


5.莫焕晶作案后留在小区现场,并主动供述了放火事实,依法构成自首等情节。


检察员认为:

1.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放火、盗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2.一审判决认定莫焕晶预谋放火、放火动机、放火时间、放火手段、放火点,放火后未及时提醒被害人、未报警、未采取有效施救措施,以及造成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事实清楚,莫焕晶在上诉状中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所提异议不能成立。


3.上诉人提出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的理由不能成立。莫焕晶的放火行为和本案四人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莫焕晶不顾被害人及高层住宅内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试图以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次开口借钱用于赌博,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对莫焕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莫焕晶的坦白情节与犯罪情节相比,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4.莫焕晶的放火罪不构成自首。莫焕晶在警察查看其手机前没有承认过放火。警察在莫焕晶手机上发现大量和放火犯罪相关的内容,故认为其有放火嫌疑,且莫焕晶在接受第一次讯问时未供认放火事实,因而不能认定自首。


综上,检察员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第二轮法庭辩论中,检辩双方就莫焕晶的放火罪是否成立自首、物业消防问题是否系本案严重后果的介入因素、是否足以减轻莫焕晶的刑事责任、对莫焕晶适用死刑是否适当等进一步阐述意见。


在最后陈述中,上诉人莫焕晶表示认罪、悔罪,恳请被害人家属接受其道歉,再次强调本案所造成的严重后果非其所愿,请求给予从轻判决,如果二审维持原判,其也愿意接受。


上诉人莫焕晶作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对检辩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进行了归纳。


鉴于本案案情重大,审判长宣布,本案将另定日期宣判。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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