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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与“过错相抵”是同一回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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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两个概念看似有重合之处,在实践中的认定和适用也容易混淆。混淆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或者裁判者未能正确区分过失相抵与双方违约在过错内容、法律后果、归责原则等等上的不同。




双方违约

1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上对于双方违约并没有明确的定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理解。有学者认为,双方违约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违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也有学者认为,“双方”违约的理论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同时履行原则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制度下,无论什么情形,均只存在一方违约,而不存在双方违约。


如果实践中存在双方违约情形,比如双方当事人均履行合同,但该履行均不符合合同的约定,这时就产生了双方违约。


例一:某甲将小猫交给宠物店保管,但是某甲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宠物店由于过失,导致小猫受伤一只眼睛失明。某甲请求赔偿,宠物店以某甲没有支付保管费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该情形属于双方违约。

(图片来源网络)




过错相抵

2


《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过失相抵,又称为与有过失,即受害人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失。该规则的意义在于,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失的,裁判机构可以减轻行为人所负的赔偿金额或者免除其赔偿责任。它的法理在于:基于自己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过错方自己承担,这本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


例二:农场向水果店商家出售一批新鲜水果,农场由于装箱耽误,发货迟延2天。又由于水果店商家误将收货人的电话号码最后一位数写错,出卖人发货后又在路上耽误了1天。最终造成水果店商家损失10万元。

(图片来源网络)


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背景之下,可以说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从外观上看,双方违约同过失相抵确实存在类似之处。


区别:


①过失相抵的情形,受害人的过错乃是对于自己的过错,其过失行为所违反的是对自己的注意义务。过失相抵中的受害人的过错行为,不一定是违约行为,甚至大多数不是违约行为。而双方违约则是双方对于合同义务的违反。


②过失相抵的情形,双方的过错行为是导致受害方损害的共同原因。而双方违约,通常是双方导致对方损害、彼此损害。


③在法律效果上,过失相抵不是抗辩,而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消灭。而双方违约,一方面双方各自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一定限于损害赔偿,也可以包括其他的责任方式,另一方面,即使相互赔偿,可以发生抵销,但也并不是当然地抵销。


二者的法律后果

区分二者的意义在于双方违约和过失相抵的法律后果不同。过失相抵法律后果体现为:裁判机构就债务人的违约与债权人的过失进行衡量,令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表现为违约方的责任减轻或者免除。


而双方违约的法律后果体现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最终如果双方均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两项损害赔偿之债可发生抵销。


结合上述案例,案例一中存在两个违约行为,相应有两个违约结果,甲要求宠物店承担违约责任,宠物店不能以甲未支付保管费为由进行抗辩,甲仍应支付相应保管费,宠物店则应就其未尽妥善保管义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不限于金钱债务的赔偿,案件处理侧重于界定违约责任,进而确定责任承担方式。


而案例二中,出卖人迟延发货、送货造成了买受人的损失,只有一个损害结果,应由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买受人对于该损失的造成也存在过错,裁判机构应结合具体情事,适当减轻出卖人的赔偿金额,案件处理的重点在于平衡双方利益冲突。



部分内容参考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五版


文章转自:广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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