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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案件中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杨乐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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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从法律属性上讲只是一般债权,但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赋予了它不同于一般债权的性质,甚至优于担保物权而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获得了优先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



杨 乐  实习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条款是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不依约支付工程价款时,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对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承包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为了明确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与适用,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以批复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对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行使的范围与期限作了进一步的解释。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就建设工程案件中的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如下理解。


02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性质如何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认定为法定抵押权,理由是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构成要件相符合,都是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留置权的一种,理由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方式与留置权方式一致。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

(图片来源网络)


学界通说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对象为不动产,因此不同于留置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无需登记并且优先于抵押权,故不同于抵押权;同时,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一定条件下又劣后于消费者的交付房屋请求权,因此,在性质上认定为法定优先受偿权较为合适。


03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保护的范围系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对建设工程所产生增值部分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施工人由于无法取回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该部分价值,从而设定了一种对拍卖价款的物上代位权,即施工人可以从该工程拍卖或者折价款项中优先取得其实际投入或者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价值;而对于未实际投入到建筑物中的价值,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能对建设工程取得优先受偿的地位。因此,仍应当根据《批复》的内容执行,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等一切损失。


根据2016年4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中,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56号“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即持该观点。


04

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具备如下条件:


1.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人仍不支付;


3.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5.建设工程性质适合于折价、拍卖。


05

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与限制


根据《批复》的规定,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效力与限制:


1.承包人有权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优先清偿发包人欠付的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也优先于在建设工程上设定的抵押权。


3.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图片来源网络)


06

承包人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常见问题


(一)工程勘察、设计的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据此,建设工程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勘察、设计合同的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民一终字第31号“福州开发区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建一局集团第六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论证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另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仅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承包人无权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另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对已完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施工合同无效但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一终字第61号“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的论证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图片来源网络)


另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同,承包人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一》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四)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权?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措施。因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程序,有价值的财物方可折价、拍卖、变卖,没有价值的物品从法律上来说无法折价、拍卖、变卖,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根据规定需要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故上述建筑物是违反法律规定而存在的,在法律上来看,是没有价值的,应予以拆除,因此也就不存在拍卖后优先受偿的问题。


(五)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以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为前提条件,仅以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为前提,因此,只要发包人有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承包人即可依法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承包人系因其自身过错导致工程未竣工验收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因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故承包人当然不能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六)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附于工程款债权,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受让人是否实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应进行实体审查。根据该规定可得知,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一并转让,但对受让人是否能够享有优先受偿权应该进行实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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