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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万江公交车坠江无辜乘客由谁赔偿?

李垚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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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梗概】

据新华社11月2日上午报道,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发布消息,此次事故原因已经查明,系乘客与驾驶员发生争执互殴引发。根据调查事实,乘客刘某乘坐公交过程中与司机冉某发生互殴,造成车辆失控,致使车辆与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击后坠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李  垚  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01

本案责任人是谁?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的资料显示,本次事故的起因为乘客刘某攻击司机冉某,其后冉某还击,其后车辆失控撞击大桥后坠江,由此可见,本案事故是由多个原因累计的结果,适用《侵权责任法》“多因一果”的规定。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本案责任人是:


1、乘客刘某。乘客刘某属于主要侵权行为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公交公司。司机冉某作为公共交通的司机,应具有较强的注意义务,即至少不应在公交车的行驶过程中进行还击,因此司机也是有过错的。但司机属于职务行为,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并且公交公司与乘客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大桥管理单位。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对桥梁护栏和栏杆做出明确规定:各等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路侧护栏;高速公路、作为次要干线的一级公路桥梁必须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作为主要集散的一级公路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万州长江二桥通车时间为2003年,虽然其建设时采用的《城市桥梁设计准则》(CJJ11-93)规定,桥梁外侧采用加强栏杆,但是对防撞等级未做具体规定。《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17)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单位应更新相应桥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达到新的规范要求。因此,本案大桥管理单位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损害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02

肇事乘客已死亡如何担责?


肇事乘客刘某时主要侵权行为人,虽然本人也在事故中丧生,已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有遗产,受害人的家属可以要求肇事人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03

公交公司需不需要对肇事乘客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乘客刘某是事发主要原因,但公交司机也存在过错,从侵权责任的角度看,乘客刘某与公交司机属于共同侵权人,因此公交公司无需对乘客刘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外,虽然乘客刘某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合同法承担责任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但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乘客刘某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在先,公交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04

无辜乘客如何主张赔偿?


无辜乘客的近亲属可以请求上述肇事乘客的继承人、公交公司、大桥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题外话】

也许很多人会问,为什么车上的人不阻止?但其他人劝架,肇事女乘客如果动手其他乘客肯定还击,如果导致肇事女乘客受伤,那么按照现实做法,只要动手就会承担责任,因为中国式执法向来只是“和稀泥”。由此可见,中国式维稳的执法方式对底层民众的心理以及行为塑造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换个角度来说,如果肇事女乘客有危害安全行为,其他乘客可以采用暴力制服她(限度仅是使她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能力),而法律应给予这种行为予以鼓励(可以参考“紧急避险”或“无因管理”的理论)。

◆本文系作者观点,不代表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立场

排版:品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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